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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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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计划总结之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园的办园行为,巩固和发展本园的教改成果,全面提高本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南京市爱达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开办于2013年8月,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与幼儿童行在成长的道路上。
【“童行”理念】
是指以“儿童本位、自主建构、快乐成长”为基本课程理念,选择富有“探索性、操作性、趣味性”的课程内容,探寻“
生活化、游戏化、童趣化”的课程实施途径,创设与幼儿生活密切联系的游戏情境,让幼儿在自主探究、主动学习、快乐体验中,最终实现“会关爱、会运动、会生活、会学习、会探索、会创造”的教育目标。
第四条 培养目标:
(一)培养健康宝宝:会关爱、会运动、会生活、会学习、会探索、会创造
(二)塑造专业教师:阳光的笑容、钻研的精神、探索的勇气
(三)营造和谐家庭:热心公益、温馨和谐、科学教育
(四)打造童行社区: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共享童行的教育理念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幼儿园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有关规程招收幼儿;
(四)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幼儿园义务:
(一)遵纪守法,规范办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坚决制止损害幼儿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客观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幼儿课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及社区等组织机构的民主管理作用。
第一节 园长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
第九条 园长的职责:
(一)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园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
(三)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 园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中层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及岗位。
(三)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一条 副园长由园长提名,党组织考察,由区教育工委任免。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调园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党支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幼儿园的主要职能包括: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与考察;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领导、支持教工大会、群团开展工作并发挥其重要作用;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发挥其余热。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园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园长、幼儿园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 团支部和社会人士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园长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设计全园重要的工作进行审议研究。
第四节 教工大会
第十六条 教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七条 教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园领导干部。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工大会闭会时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工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第五节 家长委员会
第十八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权利:
(一) 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在教研活动中发表意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四) 通过教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园内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教职工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恪尽职守、自尊自律,爱生爱园。认真履行本园《教职工一日工作常规》和《岗位职责》的相关要求,自觉遵守本园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制止任何有损幼儿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发生对幼儿体罚、变相体罚和和其他有辱幼儿的言行。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主动投身园内所有的安全健康教育活动。
(四)与幼儿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并适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五)对于有损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给予及时的批评和抵制,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幼儿的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自己的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的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以促使幼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本园开展各项合理的活动,以确保幼儿在各种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监护人的规定。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园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聘用的教工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遵循“一切为了孩子”的准则,敬业爱生。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教师、职工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条
设立教师之星,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校园建设方面成绩优秀的本园教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退协会长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对于教师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教育局相关规定服从教师流动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园以《主题课程》为教学的主要模式,保证儿童学习知识的时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循序渐进性。
第三十六条 本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教师主要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教育指导,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组织活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设立教科室,教科室与参加教科研的教师签定教科研协议,教研人员应认真履行教科研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实验,撰写论文。实验课题经教科室评审后,教研人员可享受规定的津贴。
第三十八条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负担教育幼儿的任务,幼儿园实行对每月亲子活动、家长开放日制度。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指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八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后勤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孩子服务、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条 幼儿园经费开源以财政补贴收入为主,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为辅,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相应的费用。幼儿园属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入平衡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严格执行预决算,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校园建设制定整体发展规划后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定,加强校产及校产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儿童化的绿色校园,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安全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六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卫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各类事故的预案,以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条 园内严禁吸烟及利用烟盒制品制作玩教具。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五十一条
本园设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意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帮助,并通过开设家长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形成合力,发挥家园共育的作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五十三条 发挥本园早教指导中心的指导作用,满足本地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学前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
第五十四条 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本园江苏省平安校园的创建成果。
第十一章 幼儿园投资与园产
第五十五条 本园是建邺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建邺区教育局财务科办理,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园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本园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五十七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园、并园或停办时,园方即时制订保护园内财产安全的方案并提供本园的财产清单,接受建邺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二章 组织监督
第五十八条 由中国共产党爱达幼儿园党总支对本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条 本园接受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办园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一条 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对本园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园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389号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本园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建邺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本园教职工大会。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归园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