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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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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辽宁0-3婴幼儿看护标准
XX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升全区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水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国办发〔20XX〕15号)《XX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X政办〔20XX〕X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目的, 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稳步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创新发展、管理规范、质优量足为总体目标。
20XX年底,在全区人口密集的场所建立母婴设施,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在明光路街道建设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
2020-2022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镇、开发区)覆盖率达80%。在全区人口密集场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底,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有效融合,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由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其相衔接的支持政策,调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业务指导。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结合城市区域优势,整合城乡公共资源和基层工作基础、群众需求的特点,实行试点示范,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建立由卫生健康牵头,教育、妇联、工会等各相关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城市生活e站、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城区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租减税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融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等服务。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1.建设和设置标准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2.登记备案流程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编制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依法申请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需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2至3岁的幼儿,纳入幼儿园日常管理,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
3.安全责任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推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随机抽查、街道(镇、开发区)协调辖区相关执法机构联合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婴幼儿照护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信息管理机制。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收社会查询和监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人员信息、诚信记录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促进优质服务,加强动态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区政府“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可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XX年第76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优先立项,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补。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在各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强队伍建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要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对师资人员的需求调查,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进照护服务管理人才和教学人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育婴员、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人才储备。
(三)加强综合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组织管理。成立XX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问题归口受理责任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责任担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职责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