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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7 发布

精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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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按照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区应对疫情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全区住建行业所涉的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液化燃气经营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房产中介经纪机构,要尽快组织复工复产,现就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迅速传达部署落实。第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防疫工作领导小组防御工作部署精神,制定《宁德市住建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局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对防疫工作领导,并于1月30日召开全市住建系统防控视频部署会,全面部署住建系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 二、抓好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组织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排查防控,对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和辖区建筑企业对近期出入过武汉等疫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逐个登记造册,并每日报告摸排情况。出台《建筑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建筑企业防控工作指导。 三、及时落实节后复工工作。落实建筑企业节后推迟复工和省外从业人员推迟返宁,要求所有在建工程施工企业通知湖北疫区计划返闽返宁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回;同时工程复工推迟至2月9日后,项目需要复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并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应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健康。 四、做好房地产领域防控工作。组织全市房管部门认真做好辖内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摸排工作,督查要求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禁止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开展现场集中促销等活动,减少近距离接触。 五、加强小区物业防控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疫情应急预案和应对准备,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车辆进出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加强小区内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同时,要督促物业企业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履行职责,配合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排查、登记、信息汇报工作,做好小区内疫情防范宣传工作。 ‎ 六、保障供水、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强厂区安全管理,要求实行全封闭管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厂区。严格执行供水、污水管线巡线制度,加强监测,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物资的储备,加强物业供应渠道核实管理,确保运转安全正常。 七、加强机关自身管理。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加强春节期间外出员工管理,实行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严格大楼进出管理,对进入建设科技大楼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单位员工实行出让证管理,公务访客实行登记制度。加强机关卫生保洁,机关食堂采取预约分餐制,避免人员密集。 八、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控制措施和要求 (一)各企业要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制定复工方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排查彻底风险隐患,全力做好复工复产相关保障工作;存在部分员工留置、待岗、轮岗等情况的企业,要妥善做好人员调配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 ‎(二)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由返岗员工本人亲笔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企业统一做好登记及台账记录。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有重点疫区旅居史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者,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报备,并按要求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制定人员返xx计划。建筑工程参建企业应制定外地返昆人员进场计划,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具备人员进场、封闭管理的条件,有序、分批返xx进场。严禁大量外地务工人员盲目、无序返昆,因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在施工工地外逗留、失控,造成属地防疫工作管控困难的情况。 (四)强化疫情报告报备。各企业在复工后,一旦发现职工出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作地及异常人员进行封闭隔离,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区相关部门将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及时安装“xx抗疫情”。各企业务必立即在微信平台安装“xx抗疫情”小程序,在各自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门店、售楼部)、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进”“出”二维码,确保所有人员进出场所时进行扫码,便于对复工后返岗人员或前来办事人员一旦发现疫情,其活动轨迹及接触人员能够及时进行排查及追踪。 九、企业复工复产基本条件及审查流程 ‎ ‎(一)复(开)工条件。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必须在常规复(开)工必备条件下新增疫期复(开)工条件如下: 1.组织管理到位 建筑工地必须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 2.人员管理措施到位 (1)疫情防控小组应建立参建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务必要求返岗人员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核实人员来源地、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身体状况等关键信息。 (2)建立重点疫区来昆人员管控制度。重点地区返岗人员未经在昆隔离观察14 天,不得进入建筑工地,隔离观察期内发现体温检测结果异常的,落实专车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3.施工现场管控、环境消毒、宣传工作到位。各建筑工地应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环境消毒工作的通知》(见附件3)的要求,切实做好工地消毒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细化工地请示报告制度和宣传措施。 ‎ ‎ 4.防疫物资准备到位。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 (二)复(开)工检查流程 (1)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开)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检自查。 (2)进行复查和提出复(开)工申请: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复(开)工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签署复(开)工意见,并提前3天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复(开)工申请。 (3)复(开)工核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复(开)工申请后,第一时间对复(开)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各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房产中介机构、液化燃气经营企业应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应对疫情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做好对返岗人员登记、管控、错峰安排返岗、物资保障、工作地点环境卫生及消杀等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液化燃气经营门店还应按市局《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关于抗击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的通知》要求做好企业返岗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各房地产的售楼部、各房产中介经营机构,复工前三天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工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场复核后方可复工。 ‎ ‎ 十、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守法诚信不违章。各企业应对参与经营、作业的人员、车辆进行合理调度和岗位调配、合理调配人员,防止出现疲劳作业、危及安全等现象;液化燃气经营企业在储存充装、运输配送、经营销售等各环节中,要坚决杜绝“三违”及“倒气”、恶性竞争、哄抬气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服从隔离现场、交运等部门的管理。 (二)做好防护不断供。自1月10日从疫区回xx昆人员,应在隔离期满确认身体状况正常后方可安排上岗;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岗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尽量缩短与服务对象接触时长,收款时尽量避免使用现金,鼓励采用线上支付结算。 (三)消毒防疫不间断。做好经营、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环境消毒工作。房产中介经营机构的门店、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液化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及所属储配(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清理杂物、打扫卫生,持续不间断开展对场站的现场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不留死角,并根据实情将防疫器材和设备配备到位。 ‎ ‎(四)会议召开要精简。各企业要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及规模,鼓励各企业采取网络会议模式,减少人员聚集情况。确需召开面对面式会议时,要控制参会人数、开会时长,座位安排间隔一米以上,确保会议室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五)严格考勤及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各企业要针对各自行业特点,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场所考勤制度及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同时,要派专人监督进出人员对“云南防疫情”二维码进行扫码。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各企业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堂采取分时段、分散式个人就餐模式。 十一、疫情防控时期信息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各项目部和液化燃气经营企业所属储配(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每日情况的报送工作,于每日上午10点前,将前一天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各项目部(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鉴定站,液化燃气经营企业各站点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一旦发生异常及突发情况,各企业要第一时间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信息。 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各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工的; (二)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三)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四)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