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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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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努力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同志们: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为做好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档案工作者当然是必须要学的,但是对于我们广大干部,我认为也要认真学习,这样才能确保个人档案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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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从《条例》出台背景、哪些调整、主要内容和如何贯彻落实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下:
一、新《条例》出台背景
中央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干部档案问题频发需要出台新《条例》。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把选人用人档案关、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应用、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坚持下来,并以制度创新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全面从严管党治党需要出台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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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落实好干部标准和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部署,这都需要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从制度层面作出系统谋划、全面部署。应当看到,创建于延安时期的干部人事档案,蕴藏着大量珍贵史料,凝聚着党的光荣传统,在不同历史时期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条例》的出台,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将有力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三)树立公正用人导向需要出台新《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是我们党创造的独特财富,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作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基础,秉承红色基因,不断加强改进,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组织部在全国分级分批集中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档案内容回归本真,制度建设得到有力加强,歪风邪气受到有效遏制,广大干部普遍经受了党性洗礼,营造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青山绿水”,优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生态。干部人事档案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都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新《条例》做了哪些调整,要把握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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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条例》总的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经验做法,从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全面从严加以规范,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一)与1991年《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提高政治站位,鲜明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始终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体制,打造政策统一、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工作新格局,精简整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日常管理具体内容,形成一个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
三是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
四是注重效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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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完善档案内容,重点收集体现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等方面的材料,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为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提供翔实的档案信息。
(二)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上要把握的要求?
《条例》提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条例》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
(一)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 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 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三、新《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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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7章46条,分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附则,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一)干部人事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主要包括干部的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主要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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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人事档案《条例》要求,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在制度设计方面,《条例》要求,流动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以《条例》为基本遵循,推动形成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为引领,全国各级各类人事档案管理政策融通、机构联通、流转畅通的新模式。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内容和分类。主要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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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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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四)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要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1.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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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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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纪律和监督。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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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四、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制度执行是关键所在。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上,我们考虑要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学习培训。及时组织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深入解读《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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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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