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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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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
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 水法》 《中华人民 __ 拍卖
法》《中华人民 __ 矿产资源法》《 ** 省河道管理条例》《 ** 省河道
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 __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批示指
示精神及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严格执行《** 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按照 “ 公开挂牌、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 ” 原则,通过
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 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砂行为, 规范河道采砂秩
序, 合理开采砂石资源, 促进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化、 法制化。
二、拟挂牌出让范围及标段
**
三、出让方式和期限
根据《 ** 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将县境内河道可采区划分为多
个标段公开挂牌出让, 不达底价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
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
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
的,挂牌交易无效。本次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期限为 2 年。
四、竞买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 __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或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协调各方生产经营关系能力, 有开采
河砂的经验和业绩。
(二)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河道采砂权出让费的使用
本次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所得款统一纳入县财政收入管理,挂牌
出让工作经费开支后的余额及时上缴国库,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六、挂牌出让形式及基本程序
(一)挂牌出让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 __ 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出让机关 ** 县水务局委
托代理机构,在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形式挂牌出让。
(二)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1. 确定出让区域。 根据全县采砂规划,对本次确定挂牌出让的
可采区,按照不同位置,划分 24 个标段挂牌出让。
2. 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由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
编制。
3. 发布挂牌出让信息。 挂牌出让人在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可采区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信息。
挂牌出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
限、采后现场措施等; 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报价方式和保证金数额;竞得人确定方法;
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 竞买人申请报名。 报名时间以发布挂牌出让信息确定的时间
为准;地点为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申请采砂人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 1 )采砂申请书 ( 拟采砂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水务局提
出申请,申请书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竞买标段等 ) ;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副本, 法定
代表人 __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 __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3 )资信证明;
( 4 )特种机械操作证(挖掘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操作证)
复印件;
( 5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 资格审查。 县水务局收到竞买人申请材料后, 按照有关规定,
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取得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后,
方可报名参加竞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水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 3 日内通知竞
买人予以补正或不予办理 .
( 1 )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填注不明的;
( 2 )应当提交材料而未提交的;
( 3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补正的,申请无效;
( 4 )拖欠历年采砂管理费和河床恢复保证金, 在未缴清应交费
用前或多次违反水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竞
买。
7. 竞买保证金。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之前,按规
定向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竞买保证金 2 万元,并填报
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后, 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不能按时缴清竞买保证
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河道采砂权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可抵缴采砂权出让费。 未竞得河道采砂权的竞买人, 在竞买活动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买保证金。
8. 召开挂牌出让竞拍会。
( 1 )挂牌出让时间以发布信息为准;
( 2 )挂牌出让竞拍会在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 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竞拍人最多带 2 名相关人
员参加。
9. 竞卖标底的确定。 竞卖标底按照《 ** 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
等因素,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算评估确定。
七、河道采砂保证金
参照《 ** 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河道采砂
权竞得人按 2 年开采期限和核定开采面积,每亩缴纳保证金 2000
元。采砂活动终止后,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没有违反采砂
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河道采砂保证金全部退还(不计利息);未
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回填砂坑、 清除阻水障碍物、 恢复河道平整的,
从河道采砂保证金中抵顶恢复工程费用。
八、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
竞拍结束后 5 日内,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到指定财政专户一次性缴
清竞买价款和河道采砂保证金后, 凭《挂牌成交确认书》 和缴款票据,
与 ** 县水务局签订《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书》。竞得人凭《河道采砂
权出让合同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县水务局办理《河道采
砂许可证》。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书》的,视为
放弃标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可重新竞拍该标段,该竞买
人不得参加下一次竞拍活动。
九、采砂量控制要求
**
十、组织领导
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 ** 县水务局具
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国土、环保、工商质监、税务、交通、安
监、财政、电力等相关部门和监察机关配合,在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依法进行出让,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乡镇负责人及
县河道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十一、其他事宜
(一)河道采砂权竞买人可选择 1 — 3 个标段参加竞买,但不
得超过 3 个标段。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间,必须一户一证,并实行年检制度,
不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河道采砂权竞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让,一经发现
立即终止开采权,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 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应及时到环保、 安监、 工商质监、税务、
水务、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采砂。
(五) 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必须按 《河道采砂许可证》 批准的范围、
作业方式、 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 以及县水务局绘制的采砂作业
平面图进行采砂作业。
(六)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确保安全生产。 采砂现场要设立警示标志,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不得在设定的禁采区(铁路、公路、桥梁、
堤防、水工程、农田等保护范围)、禁采期(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
紧急防汛期和泄洪期)内采砂。
(七)采砂标段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严格查处违规开采行为。 有关乡镇要积极协调解
决好砂场业主和当地村委会、 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确保河道采砂权
竞得人依法正常作业。
(八)因城市规划或河道整治、河防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需拆
除采砂设施或占用采砂权出让河段的, 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必须无条件
服从。
(九)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在河道内修建采砂辅助设施、进驻大型
采砂机械,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县水务局批准备案。
严禁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修建阻水障碍物,影响河道正常行洪。
(十)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必须及时将生产的成品砂石料运送至河
道管理单位指定的行洪主河道以外安全地带, 不得影响渠道行洪安全。
(十一)河道采砂权竞得人在采砂权到期后,应主动回填覆平河
道后退出采砂现场, 重新取得采砂权后方可继续生产, 否则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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