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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9 发布

某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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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 ‎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及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等党组织。‎ ‎ ‎ 第一章  组织设置 ‎ ‎ 第一条  设置形式。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第二条  组建方式。‎ 党员人数符合组建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单独组建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可依托市、县区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街区、园区、楼宇等,可按区域统一建立党组织,也可多家单位就近就便联合组建党组织。探索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网络党组织。‎ 对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第三条  隶属和调整。‎ 成立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其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根据规模大小、区域分布、行业关联度等,实行属地领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工商联、工商局、民政局等企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所成立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委,加强对其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区域兜底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构每年会同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掌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情况,及时调整,规范设置。对关闭、停产、破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解散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党组织撤销等工作。‎ ‎ ‎ 第二章  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 ‎ 第四条  职数及任期。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任期3—5年,期满按时换届,落实换届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条  干部队伍。党组织书记提倡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中选拔,也可从内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统筹选派,也可面向社会选聘。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配备专职副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从内部优秀党员经营管理人员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党务工作后备人才。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2学时。‎ ‎ ‎ 第三章  党员队伍管理 ‎ ‎ 第六条  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个人申请、两名正式党员介绍、支部大会表决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程序吸收预备党员,实行发展党员“双推双评三全程”,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发展对象党的知识统一测试、发展党员票决和责任全程追究等制度。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实施把业务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管理骨干的“双培养”工程。‎ 第七条  教育培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行业党委、基层党委每年至少组织1次所辖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培训,党支部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注重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党建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日常教育。广泛建立党支部党员微信群。‎ 第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每年初党支部按上年度党员收入情况,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利用每月“主题党日”时间收取当月党费,填写《党费交纳手册》《××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特殊情况经党员本人申请、支部批准可每季度交纳1‎ 次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每年初向党员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收取的党费,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全额返还,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 第九条  组织关系管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纳入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使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日常管理,开展组织关系网上接转,转出党员由所在党支部申请,填写电子介绍信,相关党委组织部门网上审批,转入单位党组织核对党员信息,将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 第十条  党员“双量双评”,即“量化承诺、量化管理,民主评议、星级评定”。每年初开展党员公开承诺,每季度末、年终开展党员述诺。结合党员日常表现开展积分量化管理。年底参考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开展党员星级评定。‎ 第十一条  激励关怀帮扶。‎ 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制度,及时帮扶困难党员。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优秀人才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加强选树、宣传、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工作。‎ ‎ ‎ 第四章  组织生活制度 ‎ ‎ 第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月或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底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格次认定。参照XX市《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按程序慎重研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基层组织生活会1—2次,指导做好会前谈心和征求意见、会上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总支委、支委)委员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等情况和党组织内的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会议召开情况向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社会组织中兼职会员中的党员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仅要在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过党的组织生活,还要在社团党组织中过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主题党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第一个周五固定为“主题党日”,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在当月调整安排。“主题党日”按照“三统四定六步骤”工作方法,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党性教育、专题讨论、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活动,规范活动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党员定期汇报制度。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个人对党支部及其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基层党支部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 ‎ 第五章  先锋作用发挥 ‎ ‎ 第二十条  引领服务发展。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社会组织发展等开展党建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组织的全面贯彻落实。大力弘扬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先进文化,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展示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一条  开展创先争优。推动党组织开展“双强六好”创建活动,即发展强、党建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反映好。在党员中开展“三亮”活动,即亮身份、亮承诺、亮工作标准。丰富承诺践诺、岗位建功、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结对共建、建言献策等载体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攻坚小组”“党员志愿服务先锋队”等,示范带动职工群众,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服务职工群众。党组织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注重关心员工,了解员工诉求,及时反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化解内部纠纷,解决生活困难员工实际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 第六章  工作运行机制 ‎ ‎ 第二十三条  民主决策机制。健全落实议事规则,规范党务公开制度,通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渠道,落实党员民主权利。‎ 第二十四条  责任落实机制。基层党组织每年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全面推行“双述双评”制度,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每年度组织所属党组织书记就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并开展评议。‎ ‎ ‎ 第七章  工作保障 ‎ ‎ 第二十五条  政策保障。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社会组织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评先评优、政治安排事先征求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意见等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其中不超过员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七条  场所建设。按照有场所标志、有党旗誓词、有图书报刊、有规章制度、有活动设施、有档案资料的“六有”标准建设党员教育活动阵地。联合组建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党支部建立“三册四簿”,即党员基本信息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册,老党员、流动党员、困难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名册,支部学习工作记录簿、支部组织生活记实簿、联系服务群众记录簿、党费收缴使用账簿。注重党建工作痕迹管理,用好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实本,党建工作资料逐项建档、逐年归档,按照一人一档建好管好党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