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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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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县商务粮食局;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原县人事局的纺织工程类中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定职责划给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原县人事局的组织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相关职责划给县财政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5040+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县商务粮食局;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原县人事局的纺织工程类中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定职责划给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原县人事局的组织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相关职责划给县财政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制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技工教育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制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制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县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职及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制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包括规划财务、人事、综合计划)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属项目综合规划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建、群团、纪律监察、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
(三)法制监察与信访议案股(包括行政审批、复议)
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稳工作,承办县长热线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四)就业促进股(包括社区工作指导、农民工工作、企业指导)
制定全县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管理办法;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制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农民工培训的经费筹集、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和组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劳动关系)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签转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和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开发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制定工勤人员岗位规范、考核考评标准和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教学、师资队伍、学籍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审核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
(六)人才流动开发股(包括军官转业安置、外国专家工作)
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地方项目)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地方项目及专项资金;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连级及其以下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工资福利股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养老保险股(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制定全县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未就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待遇标准;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制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并组织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流动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提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及失业保险有关其他费用使用意见;制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制定全县医疗、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九)基金监督股
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调解仲裁管理股
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十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股(包括考核奖惩培训)
负责全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拟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计划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公开招聘计划,上报省市人保部门审批后执行;承担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制定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负责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