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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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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积分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引导党员践行“两学一做”,不断提升党员日常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就试行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通过试行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性意识,自觉接受组织管理,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积极争当先锋模范,实现党员日常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打造示范带动、奖优罚劣、动态管理新平台。
二、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党员积分管理针对党组织关系在我县的所有党员,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导、底线管理;奖优罚劣、激励奉献”
三项基本原则。以支部为单位,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积分;以分类为基础,量化为依据,日常积分和评议积分相结合,并以周期内累计得分对党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按照周期初设定该周期分值、周期内实行日常积分、周期末进行累计积分的方式确定考评等次。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同意,可不参加积分管理。
三、内容和方法
党员积分管理主要包括党员分类、积分管理两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党员分类
根据行业、年龄、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以党组织为单位,将党员划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农村(社区)党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五种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于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的党员,经党(工)委批准后,可不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对于离退休党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灵活开展。
(二)积分内容
积分内容围绕党员“四个合格”标准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治合格方面。重点考核是否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不断增强“四个自信”
,坚定理想信念,不听信和传播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不信仰宗教,不参与非法邪教组织;是否树牢宗旨观念,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等。
2.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考核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做到“五个必须”,坚决抵制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山头主义,切实维护集体利益;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社区管理规定,不支持不参与上访闹事和群体性事件;是否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参加“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等。
3.品德合格方面。重点考核是否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核心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睦邻友好、勤俭持家;是否讲文明树新风,带头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喜庆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个人爱好、生活情趣健康向上等。
4.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考核是否积极参加承诺践诺、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是否积极支持和参与各项中心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调解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是否敢于担当、无私无畏,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在公益事业中主动作为、积极奉献等。农村党员还要重点考核带头创业致富、带领群众致富方面的表现,社区党员还要重点考核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惠民服务、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情况。
(三)积分方法
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采取分类计分办法,分值分为日常行为积分和年度评议积分两部分,日常行为积分与评议积分按7:3的比例加权确定。
1.分值设置。日常积分设置以党员分类为标准,对各类党员实行不同标准、按季度进行权重打分,详见《党员日常行为积分项目》(附件1)。党员积极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包括带头志愿服务、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帮困助学、参与抢险救灾、调处矛盾纠纷、积极开拓创新等,可予以适当加分,详见《党员日常行为加分项目》(附件2)。涉及加分项目的,可由本人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至少2名党员群众予以证明,经党支部审核后认定。评议积分设置以周期管理为标准,在每个积分周期结束时,由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确定得分。
2.积分登记。每月末,党员对照积分考核标准,如实向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各党支部明确记分员,建立《党员日常积分管理登记表》(附件3)、《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登记卡》(附件4),将党员的学习教育、履行义务及服务群众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的重要依据。党支部每季度根据积分登记卡,按照《党员日常行为积分项目》,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汇总填写党员积分汇总表(附件5),经由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和报请上级党组织备案,并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作为党员日常行为积分;《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附件6)需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以及党员群众代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统计,并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才可作为党员评议积分。公示时,公示期不少于7天,党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及时调查原因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党员反馈调查结果后,向上级党委提交情况说明备案。
3.积分运用。积分管理采用100分制,经全年累计积分,并经党支部大会认可: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党员等次;70-89分的评定为合格党员等次;60-69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等次。其中优秀党员等次按得分排名确定,最高不超过党员数的15%;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直接视作当年不合格党员等次。凡获优秀党员等次的,均可参加当年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各类优秀党员的评比;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等次的,按照《中共绥宁县委组织部转发的通知》(绥组通〔2016〕7号)要求,由党支部研究,报党(工)委批准实行限期整改、劝退或除名。同时,要认真对照《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标准》(附件7),争做优秀党员,牢记合格党员标准,扎实整改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对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四、考核方法
党员积分管理以党支部为单位实施,在时间安排、具体操作上与民主评议党员、评先评优等工作统筹衔接,一般按照以下环节进行:
1.年初制定标准。每年初,党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明确的积分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在职党员结合个人岗位职责,无职党员结合设岗定责事项,老党员和流动党员适当简化。分值设定和考核方式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可设置相应的加分、扣分和一票否决项目。
2.月末自主申报。每月末,党员对照积分考核标准,如实向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党支部要明确记分员,建立积分台账。记分员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兼任,也可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推选产生。
3.季末公开公示。每季度末,支委会或党小组根据党员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积分事项和分值进行初评。党支部应将初评情况利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的申辩和问询,及时核实反馈。
4.年底综合评定。每年底,党支部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累计汇总、综合评定,向党员公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基层党组织要把党员积分管理与民主评议党员有机结合,作为评先评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作为评先评优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关怀帮扶等方面给予激励。对积分排名靠后、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党委要把推行积分管理制度作为加强党员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开展党员积分管理工作方案,指导好所辖党支部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迅速开展动员和培训工作,确保党员积分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强化督导检查。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党支部落实党员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严格考核奖惩。将党员积分管理工作列为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发挥作用明显的,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县推广、交流、学习;对工作组织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党员日常行为积分项目
根据《党章》和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党员日常行为积分项目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
1.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及主题党日等活动,全年未出现无故不参加的,积2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缺一次扣2分,无个人学习笔记的,每缺一次扣2分;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全年工作没有出现纰漏的,积20分。每出现一起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失误的,扣5分;
3.全年没有出现因服务群众态度生硬,不礼貌、不热情、不耐烦,引发群众不满现象的,积10分。每发生一起,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4.全年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积20分。未按时或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10分;
5.全年没有违反单位工作纪律的,积10分。出现违反纪律的,每次扣2分;
6.认真开展“三联三送五促”、“进千家门解百姓难”“在职党员进社区”和“领导干部结对帮扶”等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或其它为民办实事活动,积20分。未按要求进行帮扶困难党员群众,做到走访到位、联系到位、帮扶到位的,根据抽查情况每次扣5分。没有落实每月为民办实事1件要求的,每次扣1分。
二、农村(社区)党员
1.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及主题党日等活动,全年未出现无故不参加的,积2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缺一次扣2分;
2.积极完成党组织所安排工作任务的,积20分。本人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每次扣5分;
3.全年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积20分。未按时或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10分;
4.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家庭和谐,邻里关系和睦的,积10分。每出现一起影响党员形象的,扣2分;
5.积极开展公开承诺,并全面兑现承诺的,积15分。未开展承诺的,扣10分,承诺没有兑现到位的,扣5分;
6.根据情况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联系服务群众活动,党员每年至少联系帮扶1名困难群众(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除外),并积极开展帮扶活动的,积15分。没有联系的扣15分,联系但没有开展帮扶活动的扣10分。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
1.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与主题党日等活动,全年未出现无故不参加的,积2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缺一次扣2分;
2.积极完成党组织所安排工作任务的,积20分,本人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每次扣5分;
3.全年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积20分。未按时或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10分;
4.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家庭和谐,邻里关系和睦的,积10分,每出现一起影响党员形象的,扣2分;
5.积极开展公开承诺,并全面兑现承诺的,积15分。未开展承诺的,扣10分,承诺没有兑现到位的,扣5分;
6.根据情况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活动,促进两新组织稳步发展的,积15分。没有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的扣10分,成效不显的扣5分。
四、流动党员
1.流动党员外出半年以上,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并办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积10分。未报告的,扣5分,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扣5分;
2.外出期间,能按照规定及时跟所在党组织进行联系的,积10分。外出一直未联系或联系不上的,扣5分;
3.外出返回后,能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并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的,积10分。返回后未经组织查验,未汇报的扣5分;
4.按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报到,亮明身份,自觉接受双重管理的,积10分。未报到的扣10分;
5.每年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的,积20分,每缺1次扣10分;
6.全年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积20分。未按时或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10分;
7.积极发挥个人特长,参与承诺活动,每人每年要办成至少1件力所能及的实事,完成的积2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五、离退休党员
1.全年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积30分。未按时或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10分;
2.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学习与会议等活动,全年未出现无故不参加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除外),积3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缺一次扣5分;
3.全年没有出现因个人不当言行影响党组织、党员形象的,积30分。每发生一起扣10分。
4.积极发挥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调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积10分。没有发挥此类作用的,扣10分。
附件2:
党员日常行为加分项目
根据《党章》和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党员日常行为加分项目如下:
1.积极向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的,每条记2分;
2.积极参加爱心捐助等各类公益活动,主动联系关爱困难群众,帮助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的,每次记2分;
3.积极参与或协助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每次记3分;
4.坚持党性原则,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或不正之风,能及时劝阻制止的,每次记3分;
5.在突发事件、危机情况面前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每次记5分;
6.对所在单位系统治安维稳、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每次记2分;
7.表现突出,当年度获得表彰的,县级表彰记3分,市级表彰的记5分,省级表彰的记10分,国家级表彰的记20分。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得到党员群众认可的,每次记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