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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政教处工作总结范文之中学法制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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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之中学法制教育材料 ‎ ‎  勿让不良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青少年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引下健康成长,我们依据法律,联系实际,与青少年朋友共商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问题,期望通过共商对青少年朋友有所启迪,有所帮助。衷心地希望青少年朋友,莫忘时代重任、莫忘前辈厚望,莫忘父母养育、莫忘老师教诲,莫忘不良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做好公民、好学生、好孩子,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的、值得信赖、大有希望的一代新人。‎ ‎  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勿让不良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  一、不良行为的危害。‎ ‎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获悉,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关爱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就要帮助青少年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 ‎  1、什么是不良行为?‎ ‎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也就是说,轻微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划为两类:一类是不良行为;一类是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前者,涉及的是道德问题;后者,涉及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六)多次偷窃;(七)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2、什么是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