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40 KB
  • 2021-04-20 发布

卫县市生监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1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卫县市生监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1‎ 目前,全县各行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为有效防止疫情输入传播蔓延,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内容 ‎1.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2.对学校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3.对宾馆酒店、养老服务机构、洗浴中心、旅游景区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4.对美容美发场所、网吧、KTV(歌厅)、健身房、电影院、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5.对购物交易场所、客运站、火车站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二、督导标准 ‎(一)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各工业企业单位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2.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3.在厂区门口、生活区、办公区等主要点位设置测温点,进入厂区前有专人负责为工人测量体温,有测温记录,工人上班期间佩戴口罩。‎ ‎4.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工作场所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 ‎5.减少或避免聚集性、群体性活动,尽量采取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6.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加强就餐安全管理,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倡导推行盒饭制,避免集中用餐。提倡分时段进餐、食堂分批次供应份餐,避免人员聚集,原则上就餐人员保持1.5米安全距离;每日对就餐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消毒,并建立消毒登记制度。‎ ‎7.为工人准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如洗手液、口罩等),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8.设置应急隔离室,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相似症状人员,应立即将其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处理,并协助做好流调工作。‎ ‎9.员工集体宿舍要有专人管理,保持宿舍的内外环境清洁,每天进行消毒、通风处理;工人进入宿舍前要进行体温测量;严禁工人乱串寝室;严禁在寝室内进行聚集性活动;尽量保持人间距1.5米以上。‎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关闭中央空调,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按承诺履行职责。‎ ‎(二)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各学校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2.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暂停校园场地对外开放,进校人员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进行体温登记。‎ ‎3.对返校学生及教师做详细情况摸排,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具体到居住地小区门牌号,返校时间、车次、车厢、座位号等,存档并备查。湖北、黑龙江省返回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开学后,立即启动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病因追踪制度。晨、午检覆盖到每个学生和老师,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5.体温测量要有专人负责,并有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6.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并有详细记录,采取谁消毒谁记录的原则,并存档备查。‎ ‎7.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加强就餐安全管理,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倡导推行盒饭制,避免集中用餐。提倡分时段进餐、食堂分批次供应份餐,避免人员聚集,原则上就餐人员保持1.5米安全距离;每日对就餐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消毒,并建立消毒登记制度。‎ ‎8.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专人保管,标志醒目,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9.按照关于下发《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镇卫联发〔2017〕17号)的文件要求,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标准,管水人员必须持体检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饮用水机必须消毒并有消毒记录。自备水必须进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学校生活垃圾要有专人管理,统一进行消毒、处理。‎ ‎11.保持学生公寓的内外环境清洁,每天进行消毒处理;寝室每天都要进行开窗通风;学生进入宿舍前要进行体温测量。‎ ‎12.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禁止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 ‎13.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校内停止使用中央空调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5.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按承诺履行职责。‎ ‎(三)宾馆酒店、养老服务机构、洗浴中心、旅游景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7.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公共用品严格执行一客一用一消毒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 ‎9.禁止接待举办聚集性活动。‎ ‎10.设置应急隔离室,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相似症状人员,应立即将其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处理,并协助做好流调工作。‎ ‎11.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3.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按承诺履行职责。‎ ‎(四)美容美发场所、网吧、KTV(歌厅)、健身房、电影院、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禁止聚集性等候,建议顾客提前预约,错开美容、美发时间,避免人群聚集。‎ ‎7.公共用品严格执行一客一用一消毒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 ‎8.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9.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按承诺履行职责。‎ ‎(五)购物交易场所、客运站、火车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7.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禁止聚集性结账等候,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 ‎9.设置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按承诺履行职责。‎ 三、督导要求 ‎1.请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重视,委派专人负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标准落实、落细。‎ ‎2.强化追责问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执行不力导致后果的,严肃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