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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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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 2020 年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实施意见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 x 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 x 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
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
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
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
关单位,各镇政府)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
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诚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
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
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和社
会组织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x 发改物价局、x
财政局、x 粮食商务局、x 人社局、x 教体局、x 市场局、x 民
政局、x 水务局、x 交通局、x 住建局、x 卫计局、x 国资办,
各镇政府)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
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完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利用“双告知”等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便
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
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
各镇政府)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
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征信
机构加强对市场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
重。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
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责任单位:x 发改物价局、x 金融服务局、x 税务局、人民
银行 xx 支行、x 银监办,各镇政府)
(五)大力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
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
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
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
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
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
励。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
“信用 x”网站进行公示,在各级、各类会展活动以及银企对
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
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x 委宣传部、x 文明办、团 x 委、x
工信局、x 金融服务局、x 民政局、x 粮食商务局、x 市场局、
x 发改物价局,各镇政府)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
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
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消防安全、
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进出境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
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
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
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和养老保险费、非法集资、合
同欺诈、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传销、无证照经营、制
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
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泄漏应
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虚假广告、
虚假监测报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
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
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
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
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
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x 市场局、x 发改物价局、x 财
政局、x 环保局、x 住建局、x 交通局、x 公安局、x 人社局、
x 水务局、x 国资办、x 安监局、x 税务局、人民银行 xx 支行、
x 工信局、x 法院、各镇政府)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
体、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
主体,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
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从严控制有关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
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
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
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招投标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和社
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
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凡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年内不得担
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
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
x 市场局、x 法院、x 发改物价局、x 工信局、x 金融服务局、
x 财政局、x 税务局、x 安监局,各镇政府)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
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
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
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
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
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
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
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
任单位:x 法院、x 公安局、x 房产处、x 国资办、x 住建局、
哈尔滨铁路局 x 站、x 旅游局、人民银行 xx 支行、x 银监办,
各镇政府)
(x)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
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
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
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
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
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
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
措施。(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社会力
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
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公正、
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
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
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x 民
政局、x 环保局、x 公安局、x 市场局,各镇政府)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
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x 市场局、x 编办、x 人社局、x 民政局、x 公安
局,各镇政府)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
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x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 x 个工作
日内上传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凡涉及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
x”、“信用 x”网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在“信用 x”、“信用 x”网
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
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健全完
善 xx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镇、各行业、各领
域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
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
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
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目
录,将查询使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x)信用信息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
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
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
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
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
x 市场局、人民银行 xx 支行、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各
镇政府)
(十四)规范信用红 x 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
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x 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
领域红 x 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
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
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x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
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
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
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
单位)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
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
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
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
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
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
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七)建立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标准。
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修
订。调整我 x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间的数据格式、
数据接口,动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责任单位:x 市场
局、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
(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
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依法诚信经营和主动发布
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
等自我声明公开。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
道宣传诚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推动
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
行业“诚信故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
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
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
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
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
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
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
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过程中,重点挖掘整理市场、税务、金融、食
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证券监管、
环境保护、司法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定期报送市信用信息共
享交换平台。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
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x
委宣传部、x 文明办、团 x 委、x 教体局、x 财政局、x 人社局、
x 环保局、x 公安局、x 市场局、x 旅游局、x 税务局、人民银
行 xx 支行、x 安监局、x 银监办、x 法院,各镇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 x)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各有关部
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
项制度,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
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相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
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励有关
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
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
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中省直和 x 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
府)
(二十)加强跟踪问效。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
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政府、x
直各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
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
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x 市场局要加强统筹
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
x 政府。x 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
督查。(责任单位:x 市场局,各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