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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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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范文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范文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XX),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XX〕53号),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申请登记上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对
20xx年x月xx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x年,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逆行、闯红灯、骑行人行横道、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各级公安、市场监管、经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