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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4444+ 2020年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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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 2020年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和十x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县委十六届四次、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将问题整治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落靠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坚持重心下移,完善社区治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依法依规集中整治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物业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落靠职能部门的物业管理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物业治理格局。特别是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相关执法主体进入小区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主自治能力和自我规范意识不断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组织、业主三方主体的行为不断规范。‎ ‎(三)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及涉x涉恶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物业信访矛盾纠纷,物业市场秩序明显规范。‎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物业服务企业(含前期物业服务)问题。‎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2.未按规定配备物业岗位人员的。‎ ‎3.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门卫或主要通道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 ‎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以及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物业费的。‎ ‎5.单元门、门铃、门锁、声控灯等日常使用设施维修不及时,或不予定期维修、养护,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6.未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生态环境、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7.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及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意见不及时整改的。‎ ‎8.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资料,未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10.违法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1.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1至第11的11个问题责任单位:住建局牵头,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局的辖区派出所配合。‎ ‎1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以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维修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的滥收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单位:发改局牵头,住建局、辖区街道办事处配合。‎ ‎13.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电梯安全防范工作,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开展消防设施设备年度检测的。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 ‎14.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检测,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电梯的。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业主自治方面问题。‎ ‎15.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长期未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成立业主大会未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临时规约)的。‎ ‎16.对经指导后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社区居委会未能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导致小区公共事项无法协商的。‎ ‎17.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的。‎ ‎18.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未及时终止其委员职务的。‎ ‎19.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20.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 ‎21.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15至第21的7个问题责任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派出所配合。‎ ‎(三)小区执法方面问题。‎ ‎22.私搭滥建、乱堆乱放,擅自挖掘公共道路、场地、绿地,擅自利用公共道路、绿地、场地违法经营,擅自挪用、侵占共有设施,占用毁坏小区绿地、侵占小区公共空间以及在小区内公共道路停放车辆、存放“僵尸车”的。‎ ‎23.擅自挖掘地下室、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24.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楼道内私安防盗门圈占消防栓、私安衣柜遮挡消防栓、违规堆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内违规停放摩托车、电瓶车、私接充电线(桩)等,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25.阻碍供水、供热、供气、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维修、检修、更新、改造,以及其它破坏小区内公共、共用基础设施的。‎ 第22至第25的4个问题责任单位: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牵头,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局的公安交警大队和辖区公安派出所以及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配合。‎ ‎26.二次加压供水水箱未及时清洗消毒,无清洗消毒记录,水质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27.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环境、私自拆改下水管线直排地沟,以及其它影响环境质量行为的。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四)其他方面问题。‎ ‎28.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开发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质保维修责任的。‎ ‎29.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落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物业承接备案手续,以及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收费标准向购房人明示的。‎ ‎30.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监控、应急电源等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等引发物业信访的。‎ ‎31.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存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28至第31的4个问题责任单位: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 ‎32.物业弃管和小区(含单体楼)无物业管理问题。责任单位:住建局牵头,辖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配合。‎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x年6月)。‎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依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进行专门部署,做好宣传工作。‎ ‎2.全面自查,建立台账。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含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填报自查表,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住建局(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二是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深入排查,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台账。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彻底排查,以物业小区(含单体楼)为单位,建立物业档案信息;三是住建局及时汇总,建立全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台账,并及时报送省住建厅。‎ ‎3.任务分解,落靠责任。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汇总后的台账问题逐条进行责任分解落实,确定责任领导、具体承办股室,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二)集中整治阶段(x年7月1日-12月末)。‎ ‎1.开展集中整治。x年为集中整治年,对已建立台账的重点难点信访问题,一事一议,采取有力措施逐一销号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计划,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专项整治季报制度。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统计汇总形成本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强化机制建设。结合整治工作,深挖问题根源,加快推进出台相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力争x年9月末前出台《x县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x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x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x县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x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力争x年12月末前出台《x县物业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且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及时组织指导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补齐政策机制短板。‎ ‎(三)巩固提升阶段(x年1月-12月)。‎ ‎1.注重巩固提升。x年为巩固提升年,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总结整治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不足,攻坚克难,持续发力,巩固整治成果。‎ ‎2.强化典型宣传。加大对业主自治、物业企业服务、小区执法和街道社区管理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经验宣传介绍,引导形成物业管理正向合力。‎ ‎3.固化整治成果。通过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使整治工作常态化,不断强化问题化解,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提升。‎ 五、推进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进和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积极推进物业管理规范体系建设、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重心下移等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制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撑,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转变作风,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主动的剖析问题、研究政策,采取强有力措施,有效处理解决一批困扰群众生活、侵害群众利益的物业管理问题;街道办事处要健全物业管理机制,探索物业管理模式,创新物业管理实践,强化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物业矛盾、纠纷,切实做到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大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执法单位要将工作职责延伸到物业小区,及时有效化解物业信访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三联单”制度,即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中发现违规行为,要填写《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处置记录表》、《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和《违规行为报告书》,及时将小区违法违规行为向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上报,推动相关部门执法进小区。‎ ‎(三)密切配合,跟踪问效。建立物业管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物业信访矛盾问题,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横向沟通和纵向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物业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哪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矛盾和纠纷就由哪个部门(单位)去解决,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适时对物业信访问题解决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予以通报。‎ ‎(四)强化监管,政策扶持。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市场恶性竞争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速从重处理。强化新建工程的前期物业管理,在工程建设审批时,前置落实前期物业、建设物业用房以及供热、燃气、供排水、小区道路、绿化、监控等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坚持监管与扶持相结合,落实相关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发挥媒体曝光监督作用,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物业管理政策,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