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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2020年关于保险公司调查报告经典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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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保险公司调查报告经典范文【五篇】‎ ‎  调查报告范文(一)‎ ‎  一个月的实践期就这样过去了,最深刻的体会就是现实跟书本的巨大差异,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真正做起来,需要的却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原来的我们,几乎都视书本上的内容为真理,很多东西都未曾付诸实践过,只有真正去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才会亲身体验到实际的难度有多大,也才会从中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 ‎  比如:专业知识的欠缺,人际交往能力、处事应变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为以前不了解实际情况,不进行实地的调查研究而乱下结论的行为感到汗颜。这些不足,我将会努力的克服,这次实践,也使我从另一个视角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同时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为不久之后正式步入社会的自己,做好一个万全的准备。‎ ‎  "没有实习,就没有发言权",只有亲身经历过才会有那种超乎平常的感觉。我与社会的接触并不多。其实学校要求我们参加认识实习,无非是想让我们提前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这样才不会在真正走上社会的时候找不到生活的重心,于是我才决定这个假期要真正的去接触社会,品尝社会的酸甜苦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是如果我们在实际当中不能灵活运用,那就等于没有学。‎ ‎  实习就是将我们在课堂上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战中。我们怎样才能把课本上的知识灵活恰当的运用到生活、工作当中去,成为对别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们怎样才能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怎样才能确定自己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抱着这种想法,我走进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在那里,我学到许多书本上所没有的社会实践知识,体会到了工作的一些难处,学会了如何处世,怎样把事做对做好,清楚了自身的不足更明确了自己以后要怎样努力去完善自己,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而奠定基础。再这段实践里我得到了许多体会与认识,理解了学院为什么一直强调加强我们社会实践能力,现我将这短短的工作经历总结做出实践报告如下,请领导予以指导。‎ ‎  一、实习目的:‎ ‎  充实寒假生活,锻炼自身的社会活动能力,了解社会现实,从实践中拉进了与社会的距离,认清一些社会问题,看清一些社会现象,在社会大课堂里,经风雨、见世面,检验知识,培养能力,磨练意志,使自身得到启迪,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认识社会、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素质、为日后真正走进社会铺定基石。‎ ‎  二、实习时间:‎ ‎  自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2月12日,共为期1月 ‎  三、实习地点:‎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 ‎  四、实习内容:‎ ‎  开始到公司时,田经理要我们熟悉公司的环境。给我介绍了公司的部门、分块,介绍了各职位的职责。为周末的一个"福禄双喜"产品说明会布置会场,挂灯笼,等。随后,安排我跟着理赔对外这块的李经理去实习。因为是理赔对外,所以经常要跑外面。李经理带我到了人民医院调查过病人的病历档案。给我讲了理赔这方面的知识,要我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说理赔要有技巧,先要熟悉各保险条款的内容.这是前提,查勘的时候根据他所买的保险品种去分析。没跑外面的时候,还安排我到营业厅中,复印证件,扫描资料,抄抄保险单,帮服务员做做评价。身临其境,体会保险公司运作的那种生机蓬勃的工作氛围。本期的社会实践已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学习,特自我鉴定。‎ ‎  调查报告范文(二)‎ ‎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告。‎ ‎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  (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10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  (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  (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02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8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 ‎  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 ‎  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 ‎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  (三)解决方式 ‎  我认为,要改变这些现状,首先保险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该更严格,把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诚信作为聘用的首要条件,一旦录用即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不能只以签单数衡量绩效。然后在合同文书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客户能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防止产生一些上述的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客户灌输一个正确的保险理念,让客户真正的认知保险,认同保险。由于在权利对比上,客户是出于劣势的,所以现在国家的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款。比如新的保险法里就新制定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户的利益了,还有一些条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客户做详细解释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对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权限的许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后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责任。这些条款都能保障到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经营。‎ ‎  调查报告范文(三)‎ ‎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进行公司调研,在此次调研过程中,了解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了一些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的内容,使得我对课程所学理解的更加深刻。‎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沈阳有几个分公司,我在网上查找其具体位置后,便去了离学校最近的,位于三好街22号中润·国际B座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结果。‎ ‎  1.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China Life)‎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 2008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境内寿险业务约占寿险市场份额的42.7%;总资产达到12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1000亿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8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由2002年的290位跃升为2011年的108位;连续3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78位,是中国保险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在“2011中国企业500强”中,营业收入3887.91亿元人民币列第6位。2013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111位。‎ ‎  目前,中国人寿正致力于实施“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特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集团化战略,奋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 ‎  2.公司发展历程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中国人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经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新中国建立刚刚20天,为迅速发展经济,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设人身保险室。‎ ‎  建国初期的人身保险业务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主要是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自愿保险则分为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两类。到1958年,共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亿元,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者达到300万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者发展到180万人,对安定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  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  3.客户服务 ‎  在了解了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后,我又了解了公司的主要产品。中国人寿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海外保险、另类投资及科研教育这几个方面。我从工作人员的介绍以及提供的资料了解了每种服务的内容。‎ ‎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也是全球市值最大的专业寿险公司,秉承“用专业和真诚赢得感动”的信念,力求通过“热诚、规范、准确、便捷”的服务,回报广大客户的支持与信赖。‎ ‎  中国人寿的寿险业务在国内市场一直居领先地位,占有中国寿险市场最大的市场份额。2010年,境内寿险市场份额为37.2%。中国人寿拥有寿险行业覆盖区域最广的机构网络和规模最大的分销队伍,共有遍布全国各省区市(台湾除外)、延伸至县乡的4800多家分支机构、1.5万多个营销网点、71.6万名个人代理人、1.26万名团险销售人员及9.4万多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信用社等的销售网点,与多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长期合作。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寿拥有超过1.2亿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寿险保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已为超过6亿人次的客户提供过保险服务。‎ ‎  中国人寿通过遍布全国的3000家客户服务单位以及先进的95519“一站式”客户服务电话,使客户一周七天都可享受咨询、查询、投诉、挂失登记、报案登记等一系列服务。‎ ‎  (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的一项新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拥有完善领先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财产保险保障。‎ ‎  在此项保险中,特别的一项是该保险具有立体高效的监督机制:公司建立了定期、量化的内部考评机制、服务品质暗访监督机制、社会义务监督员机制;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积极建立、完善客户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从社会各界聘请412名义务监督员,通过内部检查和外部监督,为客户服务品质管理提供坚实保证。‎ ‎  (3)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一项新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业务;个人年金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一起,形成中国人寿“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架构体系和完整服务链,为各类企业客户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防范了管理风险。通过中国人寿强大的专业力量和服务网络优势,客户能够享受中国人寿为其量身定做的一揽子整体企业年金解决方案、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全国范围内“点对点”稳定便利、统一无差异的优质服务。‎ ‎  (4)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服务是中国人寿的一项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包括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超过16000亿元。‎ ‎  中国人寿在资产管理服务领域,拥有高水准的专业投资研究、决策执行和风险防范力量,在国内多种固定收益产品及其衍生品种的研究和投资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是中国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在长期债券市场具有重要影响;是国内最大的基金投资机构;一贯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的股票投资理念,稳健经营;紧跟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的政策进展,关注各类投资领域。近年来,公司在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和银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有效防范了投资风险;独具特色的基金评估方法,具有领先水平的投资信息管理支持系统等为投资者获取最大回报提供一流服务。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投资产品选择和个性化投资管理服务方面,中国人寿独创以账户管理为主线的矩阵式投资管理模式,根据委托方账户特性,确定投资指引,量身订制资产配置方案,并进行精细化组合管理,在委托方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追求合理而稳定的收益。‎ ‎  中国人寿能够以国际化的标准提供各类准则下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服务和高效的清算服务;为委托人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支持和增值服务;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品种报告;针对客户要求提供各投资品种投资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展望;每年邀请国际顶尖投资顾问,与委托方共同举办专题培训项目,提高投资水平。‎ ‎  (5)海外保险:中国人寿境外保险和资产管理服务,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公积金与强积金)及基金管理、第三方机构客户境外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 ‎  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中国经济腾飞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国人寿以建设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为目标,以国际化的视野、国际化的理念、国际化的思路、国际化的专业知识、国际化的技能为基础,积极开展境外保险服务,努力推动国际合作。‎ ‎  中国人寿通过专业化的另类投资平台——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及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专业的投资和管理团队将为您提供投资咨询与顾问、委托和受托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等服务。‎ ‎  (6)教育科研:中国人寿的保险教育服务包括博士后培养、保险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培训。‎ ‎  中国人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部直接负责。保险类教育培训由中国人寿的专业培训机构——保险职业学院(位于长沙,是全国唯一一所专门从事保险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国人寿(成都)保险研修院,具体落实教育培训内容集高职教育、成人教育、职工培训和资格考试“四位一体”。‎ ‎  4.调研总结 ‎  此次前往保险公司进行调研,虽然调研的内容简单单一,但是在了解的过程中,使我对保险公司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前只是认为保险公司只是单一的保障服务,但是了解后发现保险公司涉及业务内容范围很广泛,并且我也意识到保险离我们没有那么遥远,很快我们也要为自己或者家人选择保险来保障人身或财产。这也使认识到了保险学的重要性。 在调研的过程中,不仅学习和了解到了新的实践知识,并且也联想到了平时课程所学的知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也到达了此次调研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了解公司的产品的过程中,我不仅仅学习到了产品本身的一些规律,同时也注意到了老师平时结合生活中的实例,为我们讲解的一些保险产品中的注意事项,如保险合同的一些需要注意的内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应用。‎ ‎  此次的调研活动虽然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收获知识的同时,还锻炼了自己的社交及保险咨询购买的能力,使我受益良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形式,我们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购买适当的产品,在以后希望可以应用课程所学知识,以及结合此次前往保险公司的经历,选择好人生的每一份保险。‎ ‎  调查报告范文(四)‎ ‎  根据xx年上半年度营运工作会议的精神:下半年营运工作要围绕营运体系高效集约、销售支持及时有力、柜面服务标准规范、电话服务标准规范、营运风险管控有效、队伍建设专业精进等六个方面的目标,在确保营运作业和管理有序开展的同时,继续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  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xx年第一季度来的成绩与不足,就一季度营运重点工作与目标作报告:‎ ‎  一、工作思想:‎ ‎  积极贯彻总公司领导班子关于公司营运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围绕公司价值可持续增长的目标,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着力提升营运条线的客户服务能力和销售支持能力。‎ ‎  二、一季度期中支营运条线有五项重点工作:‎ ‎  1、新《保险法》切换的准备工作。这是公司今年的重点工作,而其中营运条线承担了比较大的工作量,尤其是随着产品的切换,契约、制单、保全、理赔服务都需要配合调整,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公司领导一个工作小组进行统一布署,营运条线要按照公司的要求,总、分公司密切配合,确保实现顺利切换。‎ ‎  2、营运员工pdca训练和“全明星”评比活动的准备。这是提升我们服务质量的抓手,也是提升员工素质的重要活动。今年要在去年“全明星”评比的基础上,进一步弘扬营运条线服务明星的榜样精神,不断提升营运队伍的素质。‎ ‎  3、网点柜面标准化及客户评价系统推广工作。这项工作已经融入到一季度的工作中,也作为在以后的工作目标。‎ ‎  4、积极配合保监局对我公司进行兼业代理有关情况调研工作。‎ ‎  5、单证、印章清理工作。随着新的单证系统的上线,电子化出单的到位,尤其是柜面出单系统的推广,公司实现了以电子印模形式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突破。‎ ‎  三、我们下一步的目标和梦想:‎ ‎  1、营运体系。我公司的目标是建立平台统一、扁平集约的营运体系。这项目标无疑会改变以前营运体系比较凌乱的局面,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更大的改进和支持。‎ ‎  2、柜面服务。以往公司的柜面服务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各家分公司的规范不一,只从我司开展柜面标准化建设,统一公司的对外形象,实现规范、标准的柜面服务后,我司的柜面服务逐渐有了很大的改进。‎ ‎  3、作业风险的控制。随着电子化的推进,我们的目标是建成风险可控、互为灾备的作业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基础工作抓起,对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进行观察、分析,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工作责任和权限,并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在业务操作方面,充分发挥业务主管作用,实行一对一负责,建立一环扣一环的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 ‎  我们的梦想是“领先行业、服务最好”。我们不断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并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争取在两三年内,在服务水平方面有明显的提升,确立行业领先地位,打造“服务最好的寿险公司”!‎ ‎  调查报告范文(五)‎ ‎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报告显示,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保险公司一旦卷入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对于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一、反洗钱定义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 ‎  (一)反洗钱定义 ‎  1.洗钱与保险洗钱 ‎  洗钱在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界定不同。‎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将洗钱定义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被利用作为转移或者储存来自犯罪活动资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资金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 ‎  根据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流转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 ‎  美国作为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在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钱行为: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  我国《刑法》第191条设定了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刑法》第312条设立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上两个条款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我国刑事打击的范围。‎ ‎  尽管不同主体对洗钱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钱的基本涵义:(1)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法行为;(2)洗钱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4)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  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迅猛发展,洗钱行为在概念、手段、范围等各个方面出现了新趋势。随之,洗钱的外延也扩展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 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达到侵占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  保险洗钱目前在国际上尚无明确界定。根据fatf所作的调查,保险洗钱多是利用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进行,三种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65% ,30% ,5% 。fatf归纳了九种保险洗钱行为:(1)趸缴期领。洗钱者趸交缴大量保费,将不法资金投入保险公司,包装成保单的投资,从保险公司领取经过清洗的资金。(2)提前退保。洗钱者投保后再退保,即使承担较大退保损失也在所不惜。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退保款项,就成为洗钱者合法的资金来源。(3)购买高价值资产,再通过保险欺昨洗钱。洗钱者利用“黑钱”购买高价值资产,然后伪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若索赔成功,则实现了“黑钱洗白”的目的。(4)以现金形式投资于保险产品。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的现金交易普遍存在,为洗钱者提供了清洗途径;在发达国家,不法分子也能够借助保险中介机构的现金交易达到同样的目的。(5)在保单“犹豫期”内取消保单。人寿保险产品允许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条件取消保单,保险公司将已缴纳保费如数退还投保人。该规定的初衷是保护 ‎  投保人利益,却被洗钱者利用,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6)与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勾结洗钱。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明知投保人的资金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得高额佣金或其它好处,帮助洗钱者办理相关保险业务。(7)通过第三方支付掩盖保费来源。保险公司承保时需识别投保人的身份,洗钱者利用识别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费。保险公司通常难以确定该第三方与投保人的关系及保费资金来源。(8)通过跨国保险交易洗钱。跨国保险交易通常涉及从外国银行账户支付国内保险费,或从国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到国外银行账户。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差异较大,保险公司难以准确核查。(9)以欺骗方式染指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洗钱者通过参股保险公司或直接设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纵洗钱。‎ ‎  2.保险业反洗钱 ‎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 本法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定义。‎ ‎  保险业反洗钱概念在我国尚无统一界定。依据反洗钱的法律定义和洗钱行为的新发展,有的学者将保险业反洗钱概括为“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调动有关组织特别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规识别、监控、记录和报告保险洗钱行为,并对发现的保险洗钱者予以必要处罚,以阻止或抑制保险洗钱的全过程。‎ ‎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  自20xx年1月《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组织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  1.建立健全组织 ‎  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承担本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明确高层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和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如太平人寿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同时指定合规责任岗及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  2.制定完善制度 ‎  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本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一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层面,明确要求执行反洗钱法律、开展三项基本工作、加强宣传培训、严格保密和加强审计等,如人保财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二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如阳光产险的《关于补充收集客户资料的通知》。‎ ‎  3.识别客户身份 ‎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渠道均识别客户身份。如新华人寿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了严于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保全、理赔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太保产险寿等适时修改第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反洗钱职责。‎ ‎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各公司在综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背景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如中宏人寿为使风险划分标准更为科学准确,购买了专门软件,实现了检索恐怖分子和外国政要名单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成功发现一例台湾政要疑似洗钱案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发挥了实效。‎ ‎  4.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各公司在内控制度中均规定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得少于5年。多数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求同时以(2016最新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纸质版和扫描版形式归档,专人专室保管存放,并采取保密措施。‎ ‎  5.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已开发了反洗钱信息收集和报送系统,实现了直接从核心业务系统中抓取大额交易和符合条件的可疑交易。自20xx年10月1日始,保险机构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截至20xx年底,共报送大额交易报告3. 66万笔、可疑交易报告17.50万份。‎ ‎  6.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内部审计 ‎  各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实施了全员反洗钱培训计划划,中国人寿等公司还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各公司做了大量反洗钱宣传工作,如在营业场所张贴国家反洗钱政策的宣传条幅、印制反洗钱宣传资料等。另外,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逐步将反洗钱审计纳入公司常规审计。‎ ‎  (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反洗钱的监督检查 ‎  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按照《反洗钱法》和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洗钱工作。‎ ‎  1.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  (1)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主要采用年度和季度报表的形式。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内容的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保险公司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情况。对发现有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通过现场检查等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  (2)现场检查。20xx年人民银行共检查保险公司528家(含其分支机构数),处罚了11家法人机构,包括3家产险公司、8家寿险公司。要求11家公司限期整改;对其中1家产险公司、2家寿险公司罚款,共计33. 6万元。‎ ‎  20xx年人民银行共检查保险公司1765家(含其分支机构数),处罚了24家法人机构,包括9家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其中,要求6家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限期整改;对8家产险公司、7家寿险公司罚款,共计243.7万元。‎ ‎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所有被查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问题。‎ ‎  2.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的反洗钱工作 ‎  (1)制度机制建设。保监会认真落实《反洗钱法》,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一是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反洗钱联络人制度。三是推动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建立,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四是成立了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机构。明确由稽查局协助人民银行负责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稽查局为行使好该项职责成立了反洗钱处。‎ ‎  (2)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将反洗钱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范。二是将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强化对法人机构反洗钱责任的追究。三是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  (3)培训宣传。保监会20xx年举办了两期系统反洗钱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就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违法案件分析等内容进行培训指导。各派出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辖区内反洗钱教育宣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  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总体评价 ‎  1.反洗钱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 ‎  保险业反洗钱只经历了两年时间,处于起步阶段。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其理由,一是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的难度较大。保险具有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客观上使其具有较大的洗钱风险,洗钱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也给防范保险洗钱带来难度。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技术力量和人才资源。制定完善有力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利用新技术手段和获取信息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经营成本,以其现阶段发展水平,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此目标。三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反洗钱缺乏有力的监督指导。监管部门在指导保险反洗钱方面无经验可循,对保险反洗钱的理论研究和监管投入不足。‎ ‎  2.反洗钱制度建设较为薄弱 ‎  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看,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配套部门规章,没有保险业的专门法律规章制度。已有的制度更多考虑了银行业的反洗钱需求,对保险业反洗钱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公司内控制度层面看,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相对薄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多是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些公司为应对监管部门检查,草率出台反洗钱内控制度。‎ ‎  3.反洗钱意识有待加强 ‎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较为淡漠。在保险公司履行正当反洗钱职责,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收集机构客户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时,保险消费者误以为保险公司在故意刁难或侵犯其隐私权,经常以各种形式拒绝和抵制。二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反洗钱意识有待加强。各公司对洗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履行反洗钱职责是替政府分担事务,以违规换业绩的短视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 ‎  (二)存在的问题 ‎  1.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依据和现实手段不完善 ‎  (1)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无依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是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新老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但监管部门未给出关于划分标准的指导意见。另外,多数保险公司没有统一渠道获取各类高风险客户名单,包括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以及各类犯罪嫌疑人、通缉犯名单等。‎ ‎  (2)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户信息。一是无法核实个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还没有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通,从系统网站上查询公民身份信息成本太高。二是难以全面收集机构和团险客户的信息。客户不愿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则成本过高。‎ ‎  (3)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划分存在障碍。一是在银邮业务中,银行等单位不愿就反洗钱职责划分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或不完全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等反洗钱职责,保险公司又难以单独承担该类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二是保险代理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保险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在代理人不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时,保险公司别无它法。‎ ‎  (4)某些制度规定不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第12条规定的“保费金额”应按照客户在保险合同中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保费,也包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部分。该规定在实践中防范洗钱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犯罪分子通常不会用较长时间清洗一笔资金。另外,对一些缴费方式灵活且为终身缴费的产品,难以计算其“总应缴保费”。‎ ‎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操作性不强 ‎  (1)现行规定中“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目前,保险公司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17 +1” 标准。其中,“大额”、“明显超额”等规定难以量化,“没有合理原因”、“不能合理解释”等判断主观性过强,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做法各不相同,各地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对此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同时,现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没有最低数额限制,各公司报告的可疑交易中,许多报告的单笔保费只有几百元,数据质量较低。‎ ‎  (2)不同类型保险公司执行无差异化的报告标准。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客户结构相对单一、交易对手资信良好、资金模式较为安全,存在的洗钱风险明显小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但现有的反洗钱制度未规定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产险、养老险、再保险等其他类型保险公司。‎ ‎  3.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  (1)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报告不做反馈。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向机关报案、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洗钱犯罪或相关罪行是否成立等,监管部门不做信息反馈。‎ ‎  (2)有些监管要求不符合保险业实际。如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将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对接。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报送系统主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开发,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很难兼容。再如,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识别的统计口径更适用于银行,不完全适用于保险公司。‎ ‎  (3)缺乏权威系统的反洗钱培训交流。监管部门开展的针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培训较少,公司间缺乏反洗钱经验交流。‎ ‎  (三)风险要素 ‎  1.复杂的保险合同关系提供洗钱条件 ‎  保险合同关系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关系方既可分离又可融合,尤其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角色分置,使得保险利益可通过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实现转移,从而使保险利益分配流向呈现多样性与可变性。如洗钱者和第三者约定由第三者为洗钱者投保寿险,受益人是洗钱者,第三者交付支票,洗钱者可以领取到现金。‎ ‎  2.固有的产品属性降低洗钱成本 ‎  保险因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等特点客观上使保险洗钱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另外,投连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还具有一定投资和储蓄功能,购买该类产品不仅能把“黑钱洗白”,甚至还能使“黑钱”增值。早在1995年英国向外公布的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趸缴寿险的资金占23%,购买年金险的占17%,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l ‎  3.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增加洗钱可能 ‎  保险市场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掌握的信息要远远多于保险人。洗钱者完全有机会通过对保险标的并购、转让、参股等方式控制保险标的,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达到清洗资金的非法目的。‎ ‎  4.大量的中介业务模糊洗钱信息 ‎  中介业务在保险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以20xx年为例,全国中介业务实现保费804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2% 由于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对保险洗钱往往倾向于“不作为”,即使保险公司与中介就履行反洗钱职责有所约定,中介承担的也仅是契约义务,保险公司很难有效约束其反洗钱行为、准确了解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真实信息在“委托—代理”销售模式中趋于淡化、模糊或流失。‎ ‎  三、对策建议 ‎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  一是流理保监会制定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结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情况,对现有制度作系统化的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二是细化现有的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调研保险公司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指导性工作细则,增强反洗钱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争取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 ‎  (二)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交流 ‎  一是抓紧建立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相互通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日常情况、重大或突发事件。二是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各自在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有利条件,通过成立联合调查组、互派人员协助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深层次的反洗钱交流协作。三是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日常沟通。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针对保险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遇到的诸多困难,协调人民银行逐步向保险公司开放其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为保险公司获取高风险客户名单提供条件。‎ ‎  (三)加强反洗钱的监督检查 ‎  一是通过修订现有监管制度,将监督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纳人常规监管内容。二是将反洗钱内控制度监督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将反洗钱内控作为对公司法人机构检查的内容之一,使检查内容更具科学性和完整性。三是充分发挥保监局在反洗钱监督指导中的作用,通过上下联动的检查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好保险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四是实现反洗钱监督检查形式的多样化,采取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内而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  (四)加强培训宣传和交流研讨 ‎  一是推动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研究。研究国外保险业先进的反洗钱经验和国内其他金融行业的有效做法,组织力量中请完成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编写教材。二是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培训整合保监会培训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三是举办保险公司反洗钱交流研讨。目前,已经有很多公司成功进行了可疑交易的报告,为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了宝贵的信息情报。监管部门应牵头举办深层次的行业间交流研讨,既能及时掌握了解行业反洗钱新发展,也为各公司互相学习提供交流平台。四是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