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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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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硕士学位论文开篇报告
论文题目: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分析
记者姓名:
研究方向:行政法实践
科学专业:宪法和行政法
年级:
导师:
学院(机构):政治科学与法律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系统
一,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
(1)研究内容
目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
水污染形势严峻:七大河系中,只有珠江和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污染较轻,黄河
和淮河受到中度污染,辽河和海河污染严重。当地海域污染加剧:在四个海域的沿
海水域,渤海受到轻微污染,东海受到严重污染。广大农村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双重威胁:突出表现为生活污染加剧,水污染加剧,工矿污染,饮用水安全
隐患,生态退化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环保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有必要建
立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整体环境的保护。目前水污染行政公益诉
讼制度的建立更多地关注举证责任问题,但仅仅依靠举证责任无法解决原告在行政
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作为原告的公民或非政府组织。在它希望保护的环境利益之间,
既不能建立保护义务,也不能通过法律授权,也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正是为了环
境公益的救济,它是环境公益的代言人和环境资源的强制监护人。与公共权力的被
告相比,权力是非常不同的。虽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被撤销,但在审判过程中,
由于取证权力的差异,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突然出现。攻击难以防御,
证据交换系统的设计和实施与固定证据,证据防御,集中有效实施审判的效果以及
程序公正的维护直接相关。选择这个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虽然不是一个热点,但它
的作用更为重要。
证据交换制度,也称为开放的证据制度,起源于 16 世纪下半叶英国公平法的
实践。利用英美法律中的发现程序(公开证据)和预审会议系统给了我们很多参考。
在 XX 年的民事诉讼中正式建立了这一制度。学者通常将证据交换制度定义为公开
审判前的案例。当事人将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顺序持有自己的证据材料
和复印件。该期限提交给另一方查询,以识别和表达意见,交换的结果对案件的正
式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1 条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程序和证据交换的有效性。证
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原告对水污染
侵权案件本身没有兴趣,面对的被告是不行为或违法的公共权力机构 - 行政机关,
其本质上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有助于当事人理解对方的证据,并在正常意义上产生
有效的辩护。它避免了原告对被告的“突然袭击”,也无法为被告辩护。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它有利于促进各方协调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在审判前降低成本。
整理诉讼纠纷,明确纠纷。通常很难在诉讼实践中澄清投诉和抗辩的内容。争议点,
因为争议点需要通过双方的证据来明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交换,就不可能更全
面地理解争议点,也不可能把握争议点当事人双方都不能集中精力进行审判。法院
通过交换证据熟悉案件,以便集中有效地进行审判,提高诉讼效率。
虽然证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上
和实践上都缺乏限制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没有建立有效监
督,诸如问责机制等许多缺陷需要加以改进。
文章的一般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国内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本节重点
对美国,英国和日本更具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综合分析。西方国家一直重视法律在环
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他们的环境诉讼早已出现并得到更好的发展。在诉讼中的证
据交换系统中也有许多涉及外国惯例的内容。在国外,通常以法律形式明确应遵循
证据交换的基本内容。例如,证据交换的范围,交换的数量,交换的持续时间以及
相关证据的有效性是相对固定的,学者们的研究也更加注重具体内容的研究。
一方面,公众共存的模式表明,举证责任分担极为复杂。另一方面,它也表明,
用一两个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案件的举证责任的企图注定是不成功的。美国证
据法学家威格莫尔强调,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可能按照既定标准将举
证责任平均分配给当事人。证据责任分配和证据交换没有统一的标准。《密执安州
环境保护法》第 3 条规定,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提交初步表面证据,
将实质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德国学者对证据交换有更复杂的理解,并从更具体和
多样化的价值观角度提倡证据交换问题,如利息计量,实质性公平,危险领域和实
质性共享。更具代表性的学说是危险领域理论,概率论和损害归因理论。因此,国
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和具体运作过程中都是成熟的,
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可以借鉴国外的学说和实践,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建立
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第二部分是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结合上
述内容,提出了我国现行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包括缺乏限制水公
共环境诉讼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证据交换制度的不完善内容,和系统在实践中。
正规化和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从实证的角度梳
理和结合案例,总结了上述问题的出现,并分析了深层根源,包括立法者对证据交
换的程序价值的认识。和司法机构。错位,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发展,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工的复杂性,以及公民和社会群体缺乏权利保护意识。通
过对问题和根源的深入分析,为以下文本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了依据,以便推
荐这些建议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和措施。通过以
往的各种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实践的具体情况,通过对本文最后部分具体案
例的分析,提出改进水污染环境行政公众未来证据交换的建议和措施。利益诉讼。
对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应适当调整方向,重点关注证
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起始条件,交换时间,交换方式,交换内容和不参与
交换证据。问题的有效性等将成为未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