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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2 发布

2020年审理室如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实体审查心得体会理该论文章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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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 2020年审理室如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实体审查心得体会理该论文章研讨交流 监察体制改革对案件审理人员提出了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如何在人员有限、时间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有效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是审理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笔者结合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经历,就如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特别是实体审查,谈几点体会。‎ 证据全面,才能事实准确。准确认定事实,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一、主体身份要准。职务犯罪中需要关注的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被调查人身份。需要审查被调查人的自然人身份、职务任免及职责分工书证是否齐备;其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审查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以及委派、委托关系的任命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需调取其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书证,避免因职务身份不明导致主体不适格。二是与被调查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身份。如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相关人员与被调查人的关联关系直接决定了被调查人的罪与非罪,因此需要查明该相关人员与被调查人是特定关系人还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如果不是特定关系人,在双方未就谋利行为通谋的情况下,该关系人单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就难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三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被调查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需要审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分工等身份证据,以明确其与被调查人具体是隶属管理、监督制约关系,一般工作联系还是私人关系,这关系到一般受贿、斡旋受贿以及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四是行贿主体的身份。行贿主体关系到自然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认定。对于单位行贿的,需要审查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情况等证据,明确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控制人,是挂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等问题。‎ 二、主观方面要明。职务犯罪需要审查被调查人的动机、目的、认知等主观因素,明确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的内容和故意产生的时间,避免客观归罪。比如,侵财类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和挪用公款,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占有的故意还是挪用的故意。受贿类犯罪中退还财物,需要审查被调查人是在没有受贿故意下的主动自愿及时退还,还是担心被查处的被动退赃。渎职类犯罪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需要审查被调查人是超越职权、违规决定的故意还是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过失。‎ 三、行为过程要实。“细节之处见真章”。审查职务犯罪,需要对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结果进行细节审查。细节不明,就会为翻供翻证留下可乘之机。以受贿为例:一要审查是何请托事项,如何请托;二要审查被调查人具体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利,是打招呼、文件签批还是通过召开会议发表倾向性意见等形式;三要审查利益是否实现,是否正当;四要审查以何种方式收受财物,是现金交付还是以非典型方式收受利益;五要审查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是否明确;六要审查收受财物具体特征,是现金交付还是贵重物品,有无包装,有何性状特征等;七要查明资金来源,明确是来自个人还是单位,获得财物用于何处,避免走向不清,数额存疑。‎ 四、量刑证据要全。量刑情节是证据审查的重要方面,在审查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量刑情节:一看到案,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到案前组织已掌握多少,到案后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内容有多少;二看态度,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是否积极退赃;三看性质,利益是否正当,性质是否恶劣;四看结果,造成何种损失或不良影响;五看立功,是否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