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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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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 2020年乡镇纪检监察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乡案县审工作应把握的关键
乡镇纪委办理的一般多是党员违纪案件,看似是“小”案,但其面广量大,案件质量直接影响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针对乡镇纪委办案质量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等突出问题,很多地方实行乡案县审工作机制,通过提级审核的制度设计,强化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对乡镇办案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指导协助乡镇纪委提高办案质量。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就进一步改进乡案县审工作,补齐当前乡镇(街道)纪委案件质量的突出短板进行了思考总结。
把握好“内”和“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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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案县审通过设置内部审理和外部审核两道关口,既夯实乡镇纪委审理案件的主体责任,聚焦提升案件质量的“内因”,又突出县区纪委的对下监督责任,强化案件审核把关的“外力”,内外有机衔接,形成保障案件质量的合力。以往在乡案县审工作中,有的地方演变成了“乡查县审”,乡镇纪委案件审查结束后,直接交县区纪委审理,不仅弱化了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权,还因乡镇案件汇集后统一由县区纪委审理,使其工作不堪重负,影响了审理质量,效果适得其反。
对此,要理顺乡案县审中两级纪委的关系,实现“乡审”和“县审”的有序衔接。一要明确责任分工。乡镇纪委是乡镇案件的审理主体,负责履行全部审理程序,对案件全面审核处理;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对乡镇纪委已完成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核,重点对案件质量、执纪平衡等方面进行把关。二要做好文书衔接。乡镇纪委形成审理报告,与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形成审核报告,反馈乡镇纪委,避免出现一个案件两份审理报告等不规范问题。三要严格办案时限。“县审”是乡镇纪委审理程序中嵌入的辅助环节,不是独立的审理程序,在未经批准延长的情况下,应与乡镇审理共同遵守工作时限要求。两级纪委要提前做好审理、审核时间的协调分配,提高效率,避免案件超期。
把握好“审”和“批”的关系
实践中,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审理程序中加设“县审”环节,使原本由乡镇纪委自行审理的案件,需上报县区纪委进行审核,并由其反馈意见,形式上呈现为一个“下报上核”的过程,易与乡镇纪委办理报批案件程序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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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报县区纪委批准。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县区纪委直接立案管辖,按自办案件程序办理,以县区纪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二是乡镇纪委立案审查、审理,按照报批案件的程序,由乡镇党委报县区纪委批准后,以乡镇党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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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适用上述第二种方式办理时,应注意区别乡案县审和报批程序,避免程序错误。一是适用范围不同。除去案件重大复杂等情况,对经乡镇纪委审理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以外处分的案件,适用乡案县审程序;对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适用报批程序。此外,若乡镇纪委经审理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以外处分,上报“县审”后,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审核认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需进行程序转换。二是办理流程不同。乡案县审案件由乡镇纪委上报请示,县区纪委审理室受理后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乡镇报批案件,报批前乡镇纪委应与县区纪委审理部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提请乡镇党委会议审议,由乡镇党委上报请示,县区纪委审理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三是反馈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乡案县审审核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以案件审理部门名义反馈乡镇纪委;县区纪委审理部门的报批案件审理意见,经县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以县区纪委名义下达批复。
把握好“多”和“少”的关系
当前,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在承担着自办案件、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上级指定管辖案件等多方面审理任务之下,还要审核大量的乡镇案件,“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乡镇纪委人员数量少的客观实际,个别乡镇纪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仍然存在,查办案件时自查自审、自办自批,“审”的功能不突出,作用不明显,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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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必须从制度设计、流程规范上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加强审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选优配强县区审理干部,确保县区审理部门在人员数量、素质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办案任务需求。二要创新方式方法。针对乡案县审案件数量多、任务重的问题,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已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拟给予党纪处分等案件,在符合规定要求、充分保障被审查人权利、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可简化有关程序手续,减少审理审核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针对乡镇纪委人员不足、无法实质性开展审理工作的问题,采取交叉审理、联合审理等方式,实现“查审分离”,确保“乡审”质量。三要强化业务指导。省、市、县级审理部门,按照分级指导原则,逐级靠实对下指导责任,结合本级本地审理工作实际开展业务指导,通过沟通交流、办案指导、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乡镇纪委履行审理职责的能力。
把握好“办”和“管”的关系
乡案县审工作中,县区纪委不仅要办案,做好乡镇案件审核,更要通过这一平台,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监督执行情况。县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后,要跟踪监督处分决定作出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纪委及时报备,避免审核意见不落实、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发生。二要统一案卷管理。鉴于乡镇纪委人员流动快、案卷交接频繁、不具备归档条件等情况,乡案县审案件办结后,由乡镇纪委按规定标准将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县区纪委统一归档。三要开展质量评查。县区纪委建立“乡案县审”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通过定期评查、日常评查等形式,对本辖区乡镇纪委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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