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50 KB
- 2021-04-28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其他论文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法律保护制度
———读郝银钟教授所著《中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研究》
本书借鉴外国青少年保护制度及国际保护标准,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我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的基本问题,多角度、多侧面地分析了我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的沿革与现状、基本经验与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改善的思路、途径和措施。
□胡夏冰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说过: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对青少年的信念。的确如此,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青少年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全人类的希望。因此,青少年成长环境的优劣,几乎决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保护青少年,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就等于保护了全人类的明天和民族的未来。为此,国际社会长期将青少年权益保护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经过不懈努力,在不断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公约和宣言,积极营造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国际环境。如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就是一部迄今为止内容最丰富、最全面、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专门保障青少年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在促进青少年权利发展和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关研究尚显不足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权利保护问题,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长抓不懈。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并出台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其他的法律法规中
也包含有大量的保护青少年权利的内容。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青少年权利保护国际公约的起草和制定,日益融入青少年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不断踏上与世界同步发展的全球化道路。
但是,应当看到,我国青少年的生存状况和成长环境不容乐观,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社会条件亟待改善,预防和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青少年法律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游离于我们的学术视野之外。系统的实证分析和有份量的研究成果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显然,这种理论研究状况既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利于保护广大青少年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郝银钟教授撰写的《中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研究》一书填补了我国青少年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的空白,成为该领域的一部拓新之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书在认真研究国内外有关参考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丰富的第一手实证调查数据,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的基本问题。青少年处于婴幼向成年人过渡时期,他们在价值观、人生观、生理状态等方面不同于其他社会人群,是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群体。因此青少年在法律和司法保护方面应当具有特殊性。作者紧紧围绕青少年特殊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地分析了国内外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路径和措施,科学地论证了青少年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想。书中得出的研究结论和取得的研究成果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研究范围上,既立足中国特色,又关注国际实践;在研究风格上,既有个案剖析,也有国际比较;既有体系建构,又有调查分析。作者冷静、客观的研究心态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格,保证了其研究结论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例如,在谈到我国青少年特别保护的有益经验与模式选择时,作者根据在实地中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出已具雏形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以及人性化执法的南京做法、回访未成年罪犯的合肥做法、学生带法回家的北海做法、圆桌审判的武汉做法、指定管辖的洛阳做法、异地帮教的温州做法、注重法制教育的深圳做法等,并对各地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这些有益经验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再如,作者在提出完善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的构想时,提出要建立青少年法院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对司法实践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书中这样的观点还有很多,相信读者一定会从中得到许多启迪和教益。
青少年范畴的划分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郝银钟教授在书中根据年龄的标准,来界定“青少年”这一研究对象的范围,这也是联合国有关文件所采纳的青少年划分标准。但应当看到,对于青少年范畴的划分,目前各国政府和研究机构所持的标准并不相同,还没有完全取得共识。如果单纯依据这一标准,可能会把青少年这一社会问题简单化,出现将青少年问题看作是可以通过年龄的增加而自然得到解决的宿命论观点。因此,如果在年龄这一标准中增加社会因素,从社会化过程出发对不同人群进行划分,并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城市和农村、男性和女性等各类人群的不同社会化特征,从中抽取出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范畴,可能会更客观、准确地揭示青少年法律问题的真实面纱。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书作者简介
郝银钟:山东省聊城市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教授。199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其主要研究成果有:《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批捕权与司法公正》、《论公诉权的价值基础与制度诱因》、《检察权质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