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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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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习民法典研讨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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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
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这些立法为改革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予社会尤其是民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要转变。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同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
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回应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民法典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通过市场手段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规则。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载体。
民法典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并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中,注重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增设离婚冷静期、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等。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充分发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民法学者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相关推荐文档】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根据专题学习研讨会议要求,本人将此次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主题
主题是报告的灵魂。十九大报告开宗明义提出大会的主题,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确定这一主题,对于激励全党永远保持建党以来的初心和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领会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
xxxx所做的十九大报告把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概括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涵盖了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的“八个明确”,阐明了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体系,每一个明确都非常重要,都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和内涵。
围绕贯彻落实了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报告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并概括为“十四个坚持”。它由“1+5+4+4”构成,“1”即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5”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第一个“4”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第二个“4”即国防和军队建设、总体国家安全观、“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对党的治国理政重大方针、原则的最新概括,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战略与战术相结合,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和“方法论”。这“十四个坚持”,既是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了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要求。“十四个坚持”每一条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毫不动摇地坚持,不折不扣地落实了。
三、加强政治生活意识方面
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党委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问题的通报》(内纪办通[20xx]95号)文件要求,本人认真学习领会了该文件中反映出的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召开程序不严格,会议材料造假、会议组织不严肃、问题整改不严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张冠李戴、照搬照抄等问题。
宏河镇党委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的问题暴露出镇党委党的观念淡漠,对党内政治生活不重视不严肃,管党治党宽松软,党员领导干部头脑中缺乏纪律和规矩意识,材料造假,开会缺席,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暴露出县委对基层党的建设抓得不严,县纪委和宏河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实,县委组织部指导不力。
本人对照以上问题,将继续认真学习领会贯彻xxxx纠正“四风”重要指示精神,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认真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安排组织单位理论学习,带头认真学习领会,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党章》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不断用党的理论和政策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切实把理论学习作为政治生活的第一要务,克服工学矛盾,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与用相结合、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时时事事向党xx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xx决策部署看齐,坚持维护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xx权威。在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面前立场坚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政治定力。自觉参加党内生活,不断增强党性修养锻炼,保持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浩然正气。
(三)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当好表率。认真贯彻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管理等制度,健全相关的保障机制,强化执行监督,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朋友圈、交往圈,管好配偶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明明白白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
(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工作实效。不断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意识和危机意识,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克服求稳和保守思想,发扬敢为人先的勇气、敢想敢干的魄力、勇于创新的活力。创新铁路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力争尽早开工xxxxxxx铁路,完成xxxxxxxxx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家、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筹融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引进大型知名企业参与xxx铁路建设。【相关推荐文档】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综述
20xx年10月18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承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类型化研究、司法裁判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1会议第一单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法官和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分别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技术原理进行了介绍。
姚宝华法官表示,其个人认为,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界定是有益的尝试,是统一裁判标准的迫切需求。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裁判说理不充分、难以适用现有举证规则确认相关证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法益,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应当进行类型化,包括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后者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账号、货币、装备、宠物等;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其三是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信号、电子信箱,这其中要密切关注的一些营利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电商、网店等。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区分属于物权、债权或其他的法益。同时,姚宝华法官还指出,当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立法应当更具前瞻性。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从网络游戏产业实践出发,详细介绍了网络游戏中最为复杂的道具技术原理,包括网络游戏道具本身的技术原理及其在产生与交易过程中的技术原理。区分不同的游戏类型和具体玩法,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如《魔兽世界》、《皇室战争》等游戏,其道具的产生是由企业的研发所决定,由企业在研发阶段所作的美术创作、文案创作、数值策划、代码开发等而产生;第二大类,如《我的世界》、《第二人生》等游戏,企业开发了基本的游戏宏观世界,用户可以在游戏中进行道具创作,但是用户的道具创作也受制于企业的研发创作,以遵循企业在研发时设定的基本工具和方法为前提,否则其创作将无法在游戏系统中识别。随后,彭宏洁副秘书长指出,对于第一类游戏,用户获得、使用和交易道具,都取决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代码算法控制,属于网络用户客户端与运营商服务端的数据交互过程的结果;对于第二类游戏,道具的交易也会受限于企业在先研发的基本规则。网络游戏世界里,一切都是代码运算的结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其中起到了决定作用。而用户获得道具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在游戏过程中获得与道具有关的更好的游戏服务体验,并非以交易道具获利为目的。
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在场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精彩的主题报告。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旭霞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立法保护”为主题,深入分享了自2005年以来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心得。林旭霞教授首先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如何将其纳入现有财产法二元体系之中:网络虚拟财产是物还是债权凭证,网络虚拟财产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林旭霞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应当被界定为“物”。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特定性在于,虽然虚拟财产是感观无法确定的数据,但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帐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使用、消费,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其价值,运营商也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保管,在有效的运营期间具有同一性,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社会观念或经济观念中的特定性。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独立性在于,尽管虚拟财产在技术上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存在,但物的独立并非仅指物理上的独立,虚拟财产通过技术手段区别于网络平台、区别于其他用户的网络资源,尤其重要的是,在社会一般观念上尤其是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观念中,都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物”来对待和处理的,虚拟财产也具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公示方式就在于对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的控制。掌握用户名和密码,就与现实中对动产的占有一样,具有权利推定力,可以表明对虚拟财产享有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符合物权的最为核心的支配性概念,应当作为物权。网络虚拟财产运行、存储以及权利上的变动,虽然需要通过网络经营者或管理者履行与用户的协议、保障xx服务器的运行,才能实现用户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但是,“协作”的存在,仍然满足支配权的另一要义——支配意志对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有最终的选择权与决定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实现,是通过“权利联系”实现的,就如同现实世界中持有存单、提单、有价证券的权利人,“协助”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其权利性质。因此,可以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因而应当将其作为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席志国副教授以“虚拟财产若干问题研究”为主题,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民法财产权加以保护、物权客体的规定性、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属性、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债权等几个问题。席志国副教授指出,《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表明社会范围内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达成了共识,但104条在表述上添加了“法律规定”作为限定。在坚持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前提下,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应当具备物权客体的有用性、资源的稀缺性、确定性和非人格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就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属性而言,对于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准物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等五种观点,席志国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属性不无疑问,比较法上也仍在学说和判例发展阶段,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修改前,碍于物权法定,目前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并且债权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也是可以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下进行保护的。
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以“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与入典安排”为主题,对虚拟财产是否应当类推《物权法》的规则,甚至纳入《物权法》加以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无法将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或准物权的概念。首先,熊琦教授指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尚未能明确类型化标准,网络虚拟财产尚未经过民法解释学的打磨,没有清晰的界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所谓物的特定性、独立性无从实现。其次,就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纳入《物权法》规则,熊琦教授认为,物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力无法在虚拟财产体现,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产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范围内创造的结果;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方式实现,范围也受到特定网络服务边界的限定。最后,熊琦教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方法提出建议,认为以民法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归置,可以规定为“特定网络虚拟财产”,仅将特定适合《物权法》保护和归置的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而不是将全部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山副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体系定位”为主题,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本质、网络虚拟财产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与债权说各自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并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按照虚拟性、独立性、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依赖性和不确定的期限性之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权独立于债权和物权,在权利行使、变动、保护等方面无法直接适用传统民法理论,内在矛盾无法消解。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受制于运营商、难以全面登记公示、价值评估困难且需平台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财产权,应当作为重要的财产权类型,在民法总则中作宣示性规定,同时另行制定特别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助理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为主题,认为首先应明确讨论该问题的语境,即是基于法学的形式体系美学的讨论,还是基于有效保护虚拟财产权所必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成本的考虑。就法学的形式美学而言,从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支配权还是请求权、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等经典二分法展开的讨论,是百余年来都没有、也注定没有确定结论的。因为,物权说和债权说两套解释方案都可以说得通。毕竟,先人创设物权和债权这一对形式概念时,背后所假定的财产和权利形态很难包容今天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或者说二者都与虚拟财产权多少都有重合之处。而从立法和法律实施成本角度来看,需着重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在价值取向上认为特定虚拟财产权应当保护的话,如武器装备可以自由转让等,那么,在立法和法律实施技术上,是物权模式更经济还是债权模式更划算。这一问题主要围绕财产权的公示技术及其对抗力展开,特别是与此相关的经济成本。将某种财产权是否规定为物权,首先需要考量公示系统的成本、潜在交易人的识别成本;而将某种财产权界定为债权,主要是考察当事人通过合同完成约定的成本。熊丙万助理教授进一步指出,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有一个巨大的特殊性,在立法和法律实施成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异,物权和债权两种模式其实都可以。因为,游戏运营商在生成和提供游戏的同时,也附带地生成了与虚拟财产相关的数据代码信息,或者说系统登记公示信息。如果界定为物权,要求运营商提供更加开放的、可供查询的公示系统,并不会涉及太多额外成本,因为登记是网络游戏正常运营过程的副产品,与传统有体物有重大差异。而如果纳入债权解决,则可以通过设置一些强制性的合同义务或者对格式合同进行一些限制来同样实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效果。由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成本并无差异,物权抑或债权,应当以既有的学术同行交流习惯和司法实践中业已形成的较为便利的惯常性作法为判断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明助理研究员以“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化分析”为主题,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采取了相对开放式立法模式,在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地位、并有意将其纳入物权客体范畴的同时,也将具体的决定权留给了尚未制定的法律,通过这种方式,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争议的问题留下了一定讨论的时间和空间,较为可取。对此,应当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物权客体标准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之中,而其标准在于该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备物权客体的可支配性以及相应权利对世效力的妥当性。刘明助理研究员以网络游戏装备和电子邮件分别为例,分析了二者的可支配性以及相应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效力的问题,并认为,对于电子邮件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纳入物权法保护;对于网络游戏装备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直接纳入物权法调整,尚需要转化,但不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也并不意味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对世性的保护。在网络虚拟装备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应当考量网络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可博士以“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为主题,以法律后果路径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物权。许可博士首先指出,目前就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定位的纷争属于本质论路径,即试图找到虚拟财产的“物性”或“债性”,而实际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来自于风车时代,并未考虑到虚拟空间,因此,应当从本质论转向后果论路径,即先悬置争议,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或债权各自产生的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进行评价后,依据以各自后果的配置效率为标准进行制度设计。由此,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或债权定位转换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的效率比较。通过在具体案例中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演绎与推理,许可博士认为物权请求权相较于债权请求权更具有效益。
北京社会科学院缪宇博士以“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主题,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说和债权说进行了分析。缪宇博士后认为,物权说不仅存在理论障碍,在实践中也缺乏优势。理论上的障碍在于物权客体的扩张、难以解释占有和交付概念,也会消解支配权概念。而从实践角度来看,基于物权说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不如债权说背景下的继续履行、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绝对权请求权也难以适用。缪宇博士认为,债权说更符合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既有的学说传统。他指出,虚拟财产权实际上是无形利益,通过人格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合同法制度来保护。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同是混合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客户端无偿下载是赠与合同;账号的注册是承揽合同;网络虚拟环境的提供和服务器的可登陆性准用承揽合同规定;用户数据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从给付义务,也准用承揽合同规定。在此基础上,装备的让与是债权让与,账号的转让是合同承担。当虚拟财产权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冒名出售时的无权代理、准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来获得保护。缪宇博士后进一步指出,未来可以通过民事单行立法来对网络虚拟财产、信息权利进行规定,同时出台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来平衡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