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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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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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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02 第二条:指导思想
03 第三条:问责原则
04 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
05 第五条:责任划分
06 第六条:问责情形
07 第七条:问责方式
目录
CONTENTS
08 第八条:问责决定
09 第九条:问责执行
10 第十条:终身问责
11 第十一条:授权规定
12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13 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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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依据
2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
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
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条:指导思想
3
党的问责工作
应当坚持原则
第三条:问责原则
依规依纪
实事求是
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分级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
4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
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
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
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
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
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5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
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
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
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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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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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
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8
第六条:问责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
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
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9
第六条:问责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
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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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问责情形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
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
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
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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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问责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
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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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问责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①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②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③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七条: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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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②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
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七条: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
④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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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
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
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
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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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
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
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
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
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
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
完毕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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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终身问责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
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
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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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授权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
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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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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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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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 08年 月 日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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