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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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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总结报告(共5篇)
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总结报告(共5篇)
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总结报告(共5篇)
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总结报告(共5篇)
第1篇: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准确领导下,保险业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水平持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持续提升。但是,因为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有,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面对这些市场乱象问题,保监会将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强担当精神履职尽责,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二、工作部署
(一)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
各保险机构要对入股资金来源认真核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自有、合法。如存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的情况,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要展开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重点注重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相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对存有入股资金来源或股东关联关系申报不实,以及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股东,一经发现,依法采取限制行使表决权、派驻董事等股东权利,直至责令转让或拍卖股权等监管措施,并将相关当事人列入保险业黑名单,限制其在保险业展开投资活动。
(二)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
集中整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各保险机构要提升对公司治理理念的理解,培育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落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针对存有的问题实行整改。
监管部门要深入推动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增强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禁止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重点核查公司是否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排查公司治理潜在风险。
(三)着力整治资金使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投资、激进投资行为。
集中整治保险资金投资多层嵌套的产品,模糊资金的真实投向,掩盖风险的真实状况;非理性连续举牌,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利用保险资金快进快出频繁炒作股票;违规展开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领域大额投资和并购;将短期资金集中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审慎、稳健和服务主业”的监管导向,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评估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资产配置水平,防范资产过度错配的风险。要增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升投资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部门要组织展开保险资金使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核查保险资产质量和安全性,投资决策和交易的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比例合规、产品嵌套和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重大股票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
集中整治产品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险机构要坚守保险保障本位,强化保险产品保障属性,体现保障特征。要持续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规范产品开发管理。
监管部门要部署各财产险公司对在用的备案产品实行全面自查,即时清理违规产品。针对财产险产品展开首次非现场检查,对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要严格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对履职不到位的高管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五)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以其它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履行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客户信息失真等销售误导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销售管理情况展开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监管部门要组织展开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保险销售交叉领域中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组织各保监局针对销售误导和客户信息真实性等问题展开检查,依法从严从速处罚。要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省级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六)着力整治理赔难,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集中整治理赔手续繁多、流程较长、告知不到位、未按法定时限核赔给付、理赔尺度不一、争议化解不即时以及服务体验不佳等理赔难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理赔服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展开自查,重点注重人为操控导致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完善调处机制,增强理赔争议的内部协调处理,有效化解合同纠纷。
监管部门要展开理赔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增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展开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即时公布评价和监测结果。
(七)着力整治违规套取费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集中整治违规套取费用,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农险业务的公司与基层政府部门勾结,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各保险机构要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增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重点注重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对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行为展开自查。
监管部门要组织展开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对问题突出的公司展开重点检查,发挥监管引导市场预期的功能作用。组织展开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问题。组织各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实行财务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严罚重处违法违规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八)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摸清市场风险底数。
集中整治偿付水平数据不真实问题,具体包括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不按规定的折现率曲线和精算方法及假设实行准备金评估,人为调整利润或偿付水平;风险综合评级(IRR)基础数据不实,不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报喜不报忧”、数据质量偏低;偿付水平信息披露不即时、不真实、不完整等。
各保险机构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展开全面清查,摸清数据不实的底数。按照监管要求即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监管部门要展开偿付水平数据真实性专项治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突出对重点公司、重点领域的监管整治,对存有问题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增强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审查,重点注重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信息数据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策部署,把市场乱象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增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保监会各相关部门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制定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及监管要求,提出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整治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客观理解自身存有的问题,围绕整治重点,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尽快展开自查。
(二)坚持“严”字当头。
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严厉的处罚、更加严肃的问责,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移送司法处理。要增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严肃监管纪律,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性执法、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问责。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自查整改,强化责任落实。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长效机制。
监管部门要针对整治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深入分析原因,梳理排查监管漏洞,研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政策建议,尽快补充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各保险机构要利用自查契机,将问题反映出的内部管控漏洞一挖到底,健全内部管控制度,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越藏越深的违法违规问题。第2篇: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是,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面对这些市场乱象问题,保监会将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强担当精神履职尽责,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二、工作部署
(一)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
各保险机构要对入股资金来源认真核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自有、合法。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的情况,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要开展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对存在入股资金来源或股东关联关系申报不实,以及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股东,一经发现,依法采取限制行使表决权、派驻董事等股东权利,直至责令转让或拍卖股权等监管措施,并将有关当事人列入保险业黑名单,限制其在保险业开展投资活动。
(二)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
集中整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各保险机构要提升对公司治理理念的认识,培育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落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加强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禁止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重点核查公司是否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排查公司治理潜在风险。
(三)着力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投资、激进投资行为。
集中整治保险资金投资多层嵌套的产品,模糊资金的真实投向,掩盖风险的真实状况;非理性连续举牌,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利用保险资金快进快出频繁炒作股票;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领域大额投资和并购;将短期资金集中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审慎、稳健和服务主业”的监管导向,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评估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资产配置能力,防范资产过度错配的风险。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升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核查保险资产质量和安全性,投资决策和交易的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重点检查资金运用比例合规、产品嵌套和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重大股票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
集中整治产品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险机构要坚守保险保障本位,强化保险产品保障属性,体现保障特征。要不断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规范产品开发管理。
监管部门要部署各财产险公司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清理违规产品。针对财产险产品开展首次非现场检查,对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要严格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对履职不到位的高管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五)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以其它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履行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客户信息失真等销售误导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销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保险销售交叉领域中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组织各保监局针对销售误导和客户信息真实性等问题开展检查,依法从严从速处罚。要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省级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六)着力整治理赔难,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集中整治理赔手续繁多、流程较长、告知不到位、未按法定时限核赔给付、理赔尺度不一、争议化解不及时以及服务体验不佳等理赔难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理赔服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自查,重点关注人为操控导致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完善调处机制,加强理赔争议的内部协调处理,有效化解合同纠纷。
监管部门要开展理赔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公布评价和监测结果。
(七)着力整治违规套取费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集中整治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农险业务的公司与基层政府部门勾结,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各保险机构要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对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行为开展自查。
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对问题突出的公司开展重点检查,发挥监管引导市场预期的功能作用。组织开展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问题。组织各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财务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严罚重处违法违规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八)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摸清市场风险底数。
集中整治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具体包括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不按规定的折现率曲线和精算方法及假设进行准备金评估,人为调整利润或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IRR)基础数据不实,不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报喜不报忧”、数据质量偏低;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
各保险机构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数据不实的底数。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监管部门要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专项治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突出对重点公司、重点领域的监管整治,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审查,重点关注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信息数据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策部署,把市场乱象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保监会各相关部门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制定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及监管要求,提出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整治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客观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围绕整治重点,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尽快开展自查。
(二)坚持“严”字当头。
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严厉的处罚、更加严肃的问责,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移送司法处理。要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严肃监管纪律,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性执法、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问责。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自查整改,强化责任落实。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长效机制。
监管部门要针对整治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深入分析原因,梳理排查监管漏洞,研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政策建议,尽快弥补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各保险机构要利用自查契机,将问题反映出的内部管控漏洞一挖到底,健全内部管控制度,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越藏越深的违法违规问题。第3篇: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1.课程学习 2.课程评估 3.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在履职和考评方面起监督作用的是( )(20 分)
A 董事会 ✔ B 监事会
C 股东大会
D 高级管理层 正确答案:B
判断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才能履职( )(20 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向股票市场和两高一剩企业放款违背了信贷政策(20 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银行可以以自身信用直接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20 分)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20分)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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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观看第4篇:新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调研报告x最新整理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调研报告
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调研报告1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监管部门及上级行相关工作要求,邮储银行xxx市xxx支行在全辖开展了银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把质量,留痕管理
要求邮银双方认真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调研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细化检查内容、确定检查重点,确保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例会、支行晨会等,加强学习和政策传导,将本次整治工作要求传达每一位基层员工,推动全员参与排查。
二、及时整改,严格问责
邮银双方对调研、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从体制、机制、流程及系统层面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系统性整改方案,深入推进整改工作,弥补制度短板,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对于分支机构层面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整理上报。
三、做好总结,及时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一是调研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调研发现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包括上查下发现问题,按问题要点进行归类分析),三是问题整改及问责落实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和问责的问题情况,未整改和问责到位的问题说明);四是下一步工作安排。
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调研报告2 为贯彻落实x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x监发〔 〕5号)、《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监办发〔 〕45号)和《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监办发〔 〕53号)等文件精神,农发行宁都县支行严格遵照上级行指示,部署全行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开展调研和整改问责。
高度重视工作。该行强调要在“三治”工作中查漏补缺,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近年来,该行狠抓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不断规范业务发展,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内部管理和案件防控基础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提高思想意识,扎实完成“三治”工作,让全行合规经营水平迈上新的台阶,真正把依法从严治行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准确把握内容。该行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市场乱象整治、“三违反”和“四不当”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明确调研的侧重点和关键环节,逐一对照检查,做到全覆盖、不漏项。做到重点盯住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重点关注 以来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重点加强薄弱环节、案件与风险事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
确保工作实效。该行明确“三治”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时限和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切实提高检查工作质量。成立了行长担任组长的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三治”工作的统筹部署、督促落实、配合协调等工作。对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有组织、有安排、有实施、有记录。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将业务发展与排查整改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力求通过检查整改问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农发行依法合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第5篇: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可编辑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可编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展近期集中整治行动,开展银行业市场混乱整治自查报告。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2)努力整顿公司治理混乱,提高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致力于纠正由于控制权竞争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和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导致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统一”的情况。
各保险机构应增强对公司治理理念的理解,培育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和权力界限,严格执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推进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和评估,加强投资者背景、资格和相关关系的渗透审查,禁止代理、非法关联持股等行为。
重点验证公司是否建立了适合自身情况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调查公司治理的潜在风险。
(3)努力整顿资金使用混乱,坚决遏制非法投资、激进投资。
集中整顿保险资金投资、多层嵌套产品、模糊投资、资金真实投资、真实风险掩盖、非理性连续签约、与非保险一致行动者的联合收购、利用保险资金快进快出、频繁炒作股票、非法使用资金、利用关联交易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带来利益、盲目跨境和跨领域大规模投资、并购将短期资金集中于封闭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
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审慎+稳健+服务”的监管指引,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评估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资产配置能力,防范资产过度错配风险。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
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调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检查保险资产质量安全、投资决策和交易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重点检查资本利用率、产品嵌套和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重大股票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等情况的合规性,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努力纠正不当产品,创新,坚决淘汰问题产品。
注重产品创新,炒作概念不规范,设计手法产品偏离原有保险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险机构应坚持保险担保标准,强化保险产品的担保属性,体现担保特征。
我们必须不断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规范产品开发和管理。
监管部门要部署各财产保险公司对在用注册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清理违法产品。
将首先对财产保险产品进行非现场检查,并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迫使有问题的产品退出。
要严格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定时期内禁止新产品申报等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不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的责任。
(5)努力纠正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集中整改、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入、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推销保险产品、未履行免责和特殊条款说明义务、未告知提前终止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误导性销售问题如客户信息失真。
各保险机构应对销售管理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关注产品管理、信息披露、促销、客户回访、续保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调查相关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监管部门应组织“亮剑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保险机构电网销售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的保险销售交叉领域、大业务量、多分行银行混业经营机构重点检查和规范新兴渠道保险销售业务。
各保监局要组织开展对误导性销售、客户信息真实性等问题的检查,依法严肃查处。
我们应该加强问责制。在依法严惩直接责任者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公司高管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省级分行应依法采取停止受理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6)努力克服理赔困难,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集中补救索赔程序众多、流程较长、通知不到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赔偿、索赔规模不
1、棘手的索赔,如不合时宜的争议解决和糟糕的服务体验。
各保险机构应对理赔服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自查,重点是恶意拖延赔偿、人为操纵造成的不合理拒绝赔偿。
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索赔纠纷内部协调,有效解决合同纠纷。
监管部门要开展理赔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控,及时公布评估和监控结果。
(七)努力纠正非法套利收费,规范市场运作。
集中整治非法套保费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与基层政府部门串通,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套保财政补贴资金。
各保险机构要从制度、机制、制度等方面加强对非法套汇的识别和控制,重点开展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大病保险等业务,对相关人员使用假发票、假业务、假人员进行非法套汇费用自查。
监管部门将组织xx年汽车保险市场现场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发挥监管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
组织开展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问题。
各保监局要组织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重罚,妥善化解潜在风险。
(8)努力打击数据欺诈,找出市场风险底线。
针对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具体包括资产不真实、准备金不真实、按照规定的折现率曲线和精算方法和假设进行准备金评估不真实、人为调整利润或内部收益率、基础数据不真实、按照规定标准提交的数据不真实、“好消息但不是坏消息”、数据质量低、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
各保险机构应对财务、核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找出虚假数据的来源。
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成相关报告和数据的提交。
监管部门应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专项管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突出重点公司、重点领域的监管整改。对有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审查,应重点关注晚报、漏报、漏报等问题,切实提高监管信息和数据质量。
三、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理金融乱象和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策部署,把整顿市场乱象作为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应在xx日前制定并发布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和监管要求,并提出具体时间表、路线图。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整顿市场混乱的主要责任,客观认识自身问题,围绕整顿重点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尽快开展自查。
(二)坚持“严”字当头。
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反重大法律法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严惩不贷,坚决将违法犯罪行为绳之以法。
加强对监管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违规、故意执法、内外勾结等严重监管违纪行为依法从严追究。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责任落实。
对于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注重长效机制。
监管部门应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原因,调查监管漏洞,提出完善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尽快弥补监管缺陷,避免监管漏洞,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各保险机构要以自查为契机,深挖问题到底所反映的内部控制漏洞,提高内部控制程度,创建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重复查办和屡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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