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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冠字号查赃款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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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冠字号查赃款流向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冠字号查赃款流向 人民币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码,冠字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 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进行清分。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继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一般要用到纸币清分机。 清算的数据准备阶段, 主要是将当日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按照各成员行之间本代他、他代本、贷记、借记、笔数、金额、轧差净额等进行汇总、整理、分类。 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 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将清分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12年4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即假币零容忍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在工作机制建立、软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假币零容忍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额清分工作 ‎ ‎(一)金融机构柜台应严格规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证达到清分要求 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各金融机构柜台配备上述设备的,要针对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清分操作流程,保证清分质量不打折扣。不建议金融机构网点后台和现金中心清分配备上述设备。 (二)加强对现金清分设备的检测 人民银行将制定清分设备检测方案,按照假币零容忍的要求,使用假币样张及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制作的实物票样,对清分设备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将要求限期升级改造。 (三)明确商业银行间已清分款项的差错责任 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业银行后,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担(可根据冠字号码查询、封签腰条等确认责任)。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已清分款项差错追溯办法的细则,并于2013年10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四)进一步提高现金清分质量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的指导。在总行统一检测方案未出台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正在执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要求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执行的清分质量标准,对各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清分质量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不应以操作不便、运行速度慢等为由,关闭设备的清分、鉴伪等功能或调低设备性能。 (五)促进现金清分外包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现金清分外包的指导,提高清分质量。 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一)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1.时间要求 ‎ 金融机构应于2015年底前,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柜台渠道记录的冠字号码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时实现单机查询:2013年底之前,实现取款机的冠字号码查询;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的实现时间提前至2014年底(2013年底开始,人民银行将对实现冠字号码查询的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统一粘贴标识)。 2.文件与系统功能 冠字号码数据文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FSN文件,该文件由现金处理设备生成,向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导入,格式和要素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2中已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层级是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生成的文件,文件用于金融机构行内数据集中,人民银行对数据格式不作强制要求,该文件可以不包含冠字号码图片信息。 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软件或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机构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人民银行对软件或系统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做具体要求。 3.数据接口 ‎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文件格式应为文本文件,采集要素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当中除冠字号码图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素信息。 (二)记录要素调整 1.明确行名、网点名项 目前金融机构每个网点的行名、网点名项均有金融机构代码和支付行号两个,现统一为金融机构代码。 2.取消钞票状态(真假残旧)项 假钞应从流通领域直接剔除,残旧判断项尚不能量化,故予以取消。 (三)纠纷解决机制 1.申请及受理条件 客户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到取款金融机构提交冠字号码查询申请。金融机构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2.查询方式及时限 ‎ ‎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非现场查询是受理人在后台登录信息系统查询冠字号码信息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件、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受理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3.查询结果处置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银行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取得查询人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 查询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4.异议调解处理 ‎ 金融机构受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或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查询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各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采取契合本机构实际的措施,加强清分能力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已报送人民银行的进度安排,按期实现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各阶段目标。每月25日前,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全额清分工作、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度的落实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总行,如有好的经验作法可随时报总行,以便推广和相互交流借鉴。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保护人民币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落实涉假举证责任,有效的解决银行误付假币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银运管【20**246号)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银行**分行所有布置点钞机、清分机、自助设备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分行运营管理部 制定实施细则,对所辖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开展进度、相关数据和报表,协助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营业部、各支行 负责对所辖网点的现金进行全额清分,对具有冠字号码存储功能的点钞机、清分机的数据进行记录、归档,受理柜台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库管员 负责协调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之间涉及冠字号码查询相关工作。 自助设备管理员 负责自助设备加、退钞冠字号码的记录、归档。 自助设备复核员 受理自助设备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保卫部 负责自助银行、电子视频监控等专用设备的安全防范及监控资料存储质量及保存时间。 第二章 现金全额清分 第四条 ‎ 现金全额清分的概念,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五条 清分包括机器清分和手工清分,机械清分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100元面额与50元面额的必须进行机器清分,手工清分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20元面额以下不合适使用机械清分,可进行手工清分。柜面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不属于清分范围。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要对柜台、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的现金进行全额清分,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清分工作,包括对现金的清分,清分后现金的调配,对清分机具的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及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我行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八条 营业网点指定专人每天营业终了(最晚不得迟于第二工作日营业前)对当日点钞机生成的冠字号码数据保存到指定的电脑 ,建立存储信息文件,文件名模式为:标识日期批量时间。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包含:采集日期、采集时间、冠字号冠文本及冠字图像,数据保存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 ‎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建立数据信息丢失预案,不定期进行病毒查杀,不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对点钞机清点的每批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校验,对自助设备加钞后取出的纸币与冠字号码记录进行校验。 第十条 加强对冠字号码信息的保密工作,数据指定专人管理,要求对数据进行加密,冠字号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第四章 冠字号码记录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柜面收入的现金每百张必须扎把并签章清楚,每千张必须打捆并封包,封包皮必须注明日期,签章齐全。 第十二条 库管员和柜员对调入的现金必须审核签章是否清楚,封包皮要素是否齐全、无误。 第十三条 网点内部柜员间进行现金调剂,如果现金成捆调剂,调入柜员无须进行清点,如果现金未成捆调剂,调入柜员必须通过具有冠字号码的存储功能点钞机进行清点。 第十四条 网点清分后的现金必须通过具有冠字号码存储功能的点钞机进行复点。 第五章 冠字号码查询 第十五条 ‎ 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网点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网点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网点付出。 第十六条 查询人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回单、取款时现金对应的封包皮和纸条),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代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如有特殊情况 ,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九条 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网点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网点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保存记录或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近2)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后,第一联查询受理网点 ‎ 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受理网点对查询过程必须尽职尽责,查询结果必须描述尽量详细,能提供完整的查询证明,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网点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营业网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偿,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并予以全额赔偿。 第二十三条 查询人对网点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于柜面付出的现金,由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对于自助设备付出的现金,由网点自助设备复核员负责受理查询人的查询申请,整个查询过程要求业务主管进行跟踪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受理网点应建立查询登记簿(附件4),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受理查询与记录冠字号码为行内不同网点,由受理查询网点于第二工作日将查询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交于记录冠字号码机构进行查询,并作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 督导、检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定期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全额清点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营业网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以操作不便、运行速度慢为由,停止进行现金全额清分或降低清分标准的; (二)未按规**期将冠字号码数据保存到电脑的; (三)冠字号码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查询程序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 第三十条 营业网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营业网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冠字号码保存文件未加密,致使数据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三)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提供虚假冠字号码查询证明。 ‎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时间 经办人 复核人 冠字号码 查询结果 号码 相同号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