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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4 发布

精编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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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名词解释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7.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9.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10.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12.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1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15.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协议。 16.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的合同。 17.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担保方式。 ‎ ‎1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9.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商品的转让达成的协议。 21.广义的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3.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以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 2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在具备解除条件时有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 ‎ 25.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2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7.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8.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应抵充何宗债务的办法。 30.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简答题 1.简述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答: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不相同,比较而言,主要有以下区别: ‎ ‎(1)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而预期违约规则无此要求。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对方主观有过错,而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4)法律救济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则当然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2.简述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答:受领迟延的构成,必须包括以下要件: (1)债务履行须债权人协助。 (2)债务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实际履行。 (4)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承揽合同所具有的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 ‎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 4.简述债权转让的限制。 答:债权转让的限制包括: (1)依债权性质或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某些债权,依其性质,具有专属性,故不存在让与的可能。 (2)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某项债权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不得让与。 5.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答: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劳务给付合同。 (2)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 (3)该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该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6.简述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有哪些义务。 ‎ ‎ 答: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入主要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按期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受托入主要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7.简述作为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作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8.简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答: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包括: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 ‎ ‎ (3)证明文件的交付和必要情形的告知。 (4)让与人对让与债权的担保义务。 9.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 (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0.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 答: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11.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 答:民事责任竟合具有以下特征: (1)存在某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义务是责任前提,责任是义务违反之后果,只有违反义务才能导致责任产生。 (2)该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数个在内容上不同的责任,在责任后果上也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的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包容,又不能同时并存。因为并存将导致受害人拿有双重请求权,取得不当得利,加害人则要承疽双重负担,违反公平原则。 1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1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1)须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4.简述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 ‎ 答:一般而言,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15.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 答: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为典型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为劳务合同,且以完成工作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