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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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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
任务 1 试题及答案模板
第一次考核任务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
书:
犯罪嫌疑人刘 XX,男,XX 省 XX 县人,26 岁,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刘 XX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11
年 4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 XX 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
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
导的批评教育。2012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
牟 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12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
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 年 2 月,XX 公司发放 2012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
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
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
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
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
时归还,于是经朱 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
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
领导。1 时许,许 XX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许,刘 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
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
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
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
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
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
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
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XX 火车站,企图
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 时许,刘 XX 被追捕的公
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 月 11 日,XX 市公安局以 X 公捕字(2013)15 号提请批准逮
捕书报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 XX。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5 日,XX 市公安局对刘 XX 执行
逮捕。5 月 20 日,XX 市公安局 X 公诉字(2013)42 号起诉意见
书以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
经审查,XX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13 年 6 月 X 日向 XX 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XX 委托律师王 XX 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 XX 现押于 XX 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鉴定结论、朱 XX 侯 XX 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XX
亦供认不讳。
答案:
起 诉 书 X X 检刑诉字【2005】X X 号 被告人刘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XX 省 XX 县人,初中毕业,1997 年 4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
2005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
留,同年 5 月 11 日经本院批准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 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XX 市 XX
公司经理。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 XX 涉嫌犯故意杀
人罪,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 2005 年 5 月 X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 年 5
月 X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XXX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
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 年 5 月 10 日中午 1 时 30 分许,被
告人刘 XX 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
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 室),借故将在办公
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 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
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 XX 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
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 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
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
致使许 XX 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
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 8
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XX、侯 XX 的证词、作案工
具以及被告人刘 XX 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XX 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
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 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XX 检察院 :XXX 二
OO 五年六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