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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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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 1》期末考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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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甲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
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 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
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元,尚欠 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
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
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
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
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
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
赔偿甲损失。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
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
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 1 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
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
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
依据?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
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
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
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
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
料。甲向乙借 3000 元及布料 50 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
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 500 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
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
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
“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
的加工费甲花去 2000 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
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 答:乙无权拿走甲
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
行扣押甲的衣服。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
料(或布料价款)。
[案情介绍]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
器。2008 年 3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
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 台,丙未经单
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0
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 21 台电冰箱,尚欠 23500 元货未
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
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
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
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
同,并代乙 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
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
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
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
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
赔偿甲损失。
[案情介绍]蓝天机械厂从 2000 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
配件,2002 年 12 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
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
机械厂加工费 6000 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
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
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槭厂遂诉
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
务。
[案情介绍]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
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
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
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
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
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
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
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
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
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
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
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
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
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恶意串
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
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
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
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
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
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7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
零配件, 2009 年 10 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井,更名
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57
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
“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
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
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事有
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 57 万元。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0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
配件,2002 年 12 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
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 工费 57000
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
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
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l.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汽
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债务由谁承担? 答: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
债务,即 57000 元。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5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
配件,2007 年 10 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
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57 万
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
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
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
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
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 57 万元。
[案情介绍]某商店有标价 1350 元绞面机和 350 元切面机。售
货员甲误将价值 1350 元的绞面机当 350 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
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
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
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因为甲说过
“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答: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
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乙的理由不能成
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
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案情介绍]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
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 斤。王小军到市医
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 斤,
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 8 斤
“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
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都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
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
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
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案情介绍]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
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 100 条牛仔裤,回
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
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回来
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
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李刚此时
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
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
何处理? 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
(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 100 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
(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
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关系成立。
(4)王强第三次代理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未
予以承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本案王强第一、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
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