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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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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简答题 1.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分)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分)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分)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分)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 ‎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荇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分)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分) 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含义有: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4分)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4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4分) 3.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答: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2分) ‎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2分)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分)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分)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3分) 5.简述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答:(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4分)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4分)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4分) 6.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7.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权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4分)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 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4分) ‎ ‎(3)再行开庭的时间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4分) 8.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1)依法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分)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分)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3分)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分) 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分)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2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分)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2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2分)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分) 10. 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分)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2分)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分)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分) ‎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分) 11. 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分)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分)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2分)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分) 12. 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3分)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3分) 其适用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 ‎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 13.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赚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 ‎14.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3分)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3分)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3分)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3分) 1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4分)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分)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分)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1)贪污贿赂犯罪。(3分)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分) 1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分)(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分) ‎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3分) 19.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分)(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2分)(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2分)(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削JiiEA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2分)(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2分)(5)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2分) 20.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例外情况。 ‎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3分)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 件,不公开审理。(3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l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3分) 21.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有哪些区别? 答:(1)--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4分)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4分) (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4分) 2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3分)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3分) ‎ ‎ (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3分)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后,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作出判决。(3分) 2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4分)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4分)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4分) 24.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3分) ‎ ‎ 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宙理。(3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分)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3分) 25.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答:(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3分)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分) (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2分)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2分) (5)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2分) 26.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4分)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4分)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4分) 27.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答:(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3分)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分)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3分)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