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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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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2)问答题 1.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
答: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2.简述GATT1994 -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答: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
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3.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
4.简述国际许可协议及其特征。
答: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最常见的主体。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 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4)国际许可协议内容复杂。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国际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
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5.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一、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的组织。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三、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它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6.简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7.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答:GATT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
(1)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
(3)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4) 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8.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之险别。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 (1)货币汇兑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
(3)违约险 9.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10.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
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具体适用范围是: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11.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答:(1)《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原则避免了多次申请和重复申请,为申请人的工业产权在其他公约成员国受保护提供了方便。
(2)《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
(3)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优先权制度。
12.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一种重要方法,请简述仲裁的特点。
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
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
(2)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3)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硅和可强制执行性。
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4)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
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生效,也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5)仲裁具有保密性。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
由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仲裁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
13.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则该国际惯例优先适用。
(4)戈Ⅱ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 发生转移。
14.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具体适用范围是: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15.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
答:《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即使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没有住所或营业所,其工业产权也应受到保护。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
(5)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水平的高低则不能约束。
16.简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17.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的组织。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它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 容。
18.简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19.简述GATT 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答:GATT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
(1)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
(3)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4)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20.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之险别。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 (1)货币汇兑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
(3)违约险
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 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判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判决,或(c)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MIGA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
(5)其它非商业风险 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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