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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精编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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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和有财产性质的人身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 ‎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法人的意志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 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 A.实物分割 ‎ ‎ B.变价分割 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1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3.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5. 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意定期限。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6. ‎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7.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 ‎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4)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分)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3分) 2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分) (2)意思表示真实。(3分)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分) (4)符合法定形式。(2分)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3分)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分)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2分)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2分) 六、案例分析(16分) ‎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2分)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2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分)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分)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