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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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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Ø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
Ø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公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装卸、搬运的内涵与外延
ü装卸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设备装入
或卸下的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存放、
支承等空间状态
ü搬运指在同一地域小范围内对物品进行的水平
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空间距离
ü装卸与搬运往往相伴而生,人们因此而将它们
看作一个整体,称为“货物装卸”
ü“堆码、拆垛”、“分拣、配货”、“搬送、
移送”
装卸在物流中的地位
Ø1)装卸是联结多项物流活动的中间环节
Ø2)装卸是影响物流成本和效率的重要活动
装卸作业时往往需要接触货物,容易造成货物
破损、散失、损耗、混合等损失。
物流搬运装卸作业中法律关系的构成
Ø1.合同的主体
港站经营人
Ø2.合同的标的
服务行为
Ø3.合同的内容
Ø4.合同的形式
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Ø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Ø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Ø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Ø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
ü《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我
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ü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
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未生效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ü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
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
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ü1.作业合同的订立
委托合同
合同中的港口经营人称为作业受托方,另一
主体称为作业委托方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作业委托人
(1)交付货物作业所需的单证
(2)交付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
(3)按要求对作业货物进行包装。
(4)承担因货物自身引起的相关费用
(5)按时接收或交付作业货物
(6)变更收货人
(7)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作业费用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港口经营人
(1)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①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②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
③以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方式交接货物
④妥善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
⑤承担作业过程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
的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
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经营人的权利
①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
②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
③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
④对货物的留置权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1)作业委托人委托的义务与责任
(1)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
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
单记载相符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2)港口经营人的义务与责任
(1)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
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
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2)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3)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4)集装箱作业的交接
(5)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2.装、拆箱合同
ü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
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
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ü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
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
意事项。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
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
“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2.装、拆箱合同
装、拆箱人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ü1)确保集装箱适合装运货物
ü2)填写有关单据
ü3)装箱的作业要求
ü4)拆箱人的特殊义务
ü5)装、拆箱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ü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受到
《规则》的直接调整,这在第四十六条
中有明确规定
ü另外有关集装箱的交接问题适用《国内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中的特别规定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Ø1.船方的配积载义务
Ø2.船方提供船舶预确报的义务
Ø3.货物的交接
Ø4.货物交接双方和交接地点
Ø5.编制交接清单
Ø6.交接时的货损责任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公约的适用
两种情形:
Ø一,营业地在缔约国的港站经营人,从事与国
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应受到公约的调整
Ø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行为受到缔约国国内法
调整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于行为人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Ø按照公约的规定,港站经营人对货物的毁损灭
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
Ø除了事实灭失以外,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
满后的连续30天内或无约定时间时,在有提货
权的人要求交货后连续30天内,未能向权利人
交付货物的,也可以视为货物灭失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3.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
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
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货物负责
4.赔偿责任的限制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时效
ü就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提出赔偿请求的
诉讼时效是2年
ü时效起点的计算有两种:一为经营人将全部或
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
配之日开始;一为索赔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货
物灭失的通知之日或货物视为灭失之日,两者
以先者为起算点。2年时效不包括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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