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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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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安全行为是生产过程中员工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如员工的违反规定;不安全行为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这里面包含直接导致和间接导致事故的行为,为有效地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事前控制,提前预防,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特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请各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条 不安全行为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重点加强不安全行为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不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从而将不安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拒绝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发现和举报不安全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企业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不安全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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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领导组职责:公司总经理是煤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不安全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安监部部长对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跟踪落实,各部室负责人是不安全行为的落实人,做好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举报、帮教、回访等相关记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由安监部负责对公司不安全行为的界定、具体表现、控制措施、发现、举报、帮教、考核、再上岗、回访、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违章作业风险、违章指挥的风险、违反劳动纪律的风险、有不负责任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进行评价、分类、指导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别不安全行为制定分类管理控制措施,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相关不安全行为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各队组负责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地点、时间、行为事实、处理结果、回访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 公司各队组是不安全行为培训的主体单位,要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4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不安全行为的性质与类别。员工经培训、教育、帮教、考试合格和个人做出保证后方可上岗。各队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已进行帮教的人员进行回访,从个人表现、对不安全行为理解、认识及执行情况,综合衡量不安全性帮教效果。
第八条 安监部负责每月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考核办落实奖罚及考核工作,将罚款详细名单等记录在册,每月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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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常见的具体表现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是导致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因素,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做好不安全行为的防控措施,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制订了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行为共541种,其中公共部分30种和岗位型6个专业511种行为。
第十条 一般型不安全行为7种具体表现分别是:
一、公共部分
1.上班迟到早退未执行同上同下或岗位睡觉、脱岗,要害场所串岗。
2.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
3.穿化纤衣服下井。
4.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进入禁火区域。
5.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
6.现场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
7.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8.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
9.戴安全帽不系带,入井期间摘下安全帽。
10.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11.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嬉戏打闹,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
12.用猴车拖、运超重工具或设备。
13.违规走副斜井上下。
14.违章乘坐梭车和矿车。
15.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道心。
16.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
17.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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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
19.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
20.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1.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或未贯彻规程措施开工。
22.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立即撤出人员或无风微风作业。
2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5.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
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2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
28.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
29.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
3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二、采煤专业
3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
32.人员进入空顶下作业或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3.有伞檐不处理继续施工。
3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
35.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穿靴。
36.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
37.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
38.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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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
4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
41.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
42.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
43.采煤机开机时带负荷。
44.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
4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
4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
47.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
48.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
49.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
50.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
51.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
52.采煤机割煤时违反规定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
53.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
54.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不切断电源。
55.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
56.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
57.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
58.移架后不升紧支架。
5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
60.拉移运输机头时,不用液压缸,而用单体柱顶移。
61.两端头提前移切顶密柱和回梁回柱。
62.用手直接清理电缆中间的煤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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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
6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不报警。
65.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
6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
67.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
68.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
69.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
70.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
71.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
72.检修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
73.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
74.用液压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
75.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
76.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
77.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
78.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
79.溜子运行中处理漂链。
80.注油时,不使用过滤器。
81.检修系统管路时,不停泵。
82.更换支架液管后,U型销子插不到位或使用单腿销、异形销。
83.更换液压原件时未释放管内压力或释放方法不正确。
84.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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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
86.人员登上滚筒更换截齿。
87.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
8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
89.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
90.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
91.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
92.不按规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锚。
93.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
9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
95.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
96.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
97.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
98.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
99.回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将液压支架损坏。
100.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
101.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
10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
103.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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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
10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三、掘进专业
106.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
107.未及时紧固锚杆。
108.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
109.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
110.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
111.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联网。
112.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
113.锚索不及时涨拉。
114.缺锚杆、锚索不及时补打。
115.发现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
116.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
1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
11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
119.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观测。
120.打眼、架棚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
12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
122.掘进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
123.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
12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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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
126.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
127.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
12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
129.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
130.人员进入空顶作业。
131.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
132.骑在风钻上打眼。
133.干打眼。
134.戴手套扶钻杆。
135.打眼、装药平行作业。
136.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与规程不符。
137.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38.放炮前后,不洒水冲尘。
139.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
14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
141.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
142.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
143.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
14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
14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146.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
147.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或不使用警戒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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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使用高压液冲炮眼处理瞎炮。
149.火药箱内有火药不上锁。
150.利用残眼装药放炮。
151.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152.坐在炸药、雷管箱上。
153.顶板淋水不搭设防雨棚,造成电器设备浸水。
154.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
15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
15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
157.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
15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
15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
160.综掘机开机前不发警报,未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是否撤离。
161.综掘机照明灯不亮。
162.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
163.综掘机机身不挂瓦斯报警仪。
164.综掘机割到顶、底板产生火花。
165.综掘机司机不按规定切割程序割煤,超挖、欠挖严重。
166.人员站在综掘机上,摆动综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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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割煤时,综掘机司机将身体的部位伸出操作台。
168.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
169.综掘机停机时,截割头不落地,不上防护罩。
170.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
171.综掘机停机后,不断开电源,隔离手把不打到零位。
172.检修掘进机时,违章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173.掘进工作面检修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扒装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
17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或物料进行支护。
175.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
176.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
177.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卡轨器就摘钩头。
178.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
179.交接班时综掘机不停机,切割头不落地。
180.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
181.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
182.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控顶作业。
183.留有伞檐,不及时处理。
184.工作面出煤不彻底的情况下,打顶部锚杆、锚索,致使锚索机未能立直,锚杆角度不正确。
185.掘进巷道顶、帮锚杆同时打注或先打帮锚杆后打顶锚杆等跨工序作业。
186.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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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
188.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而作业。
189.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前倾后仰。
190.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护),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
191.耙斗机无支撑腿子或安设不牢固继续使用。
192.耙斗机护网不全、钢丝绳不完好的情况下开机作业。
193.开机前未确认耙斗机周围人员是否撤离。
194.耙斗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
195.耙斗机运行过程中人员出入工作面。
196.耙斗机钢丝绳有磨损断股仍继续使用。
197.耙斗机停机后,开关不闭锁。
198.耙斗机导向滑轮挂在支护作用的锚杆、锚索、棚梁上。
199.工作面喷射砼前拌料时,不按照比例数据拌料。
200.喷射砼前不冲洗受喷面或冲洗不干净。
201.巷道支护不达标,就进行喷浆。
202.喷浆作为临时支护时,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
203.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
204.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露筋等。
205.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
206.喷浆不开喷雾。
207.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
208.初喷厚度不够。
209.喷浆厚度不够,一次成巷不达标准。
210.架棚支护接顶不实、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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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架棚出现前仰、后翻、顺肩、射箭不及时处理。
212.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
213.溜子地锚松动继续开机。
214.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
215.水煤上皮带。
216.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
217.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
218.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
219.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
四、机电专业
220.一人开多部设备。
221.电工未带齐工具上岗。
222.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
223.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
224.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
225.带电挪移电气设备。
226.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
227.开关不上架。
228.接地板连接处用普通螺栓代替镀锌螺栓。
229.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
230.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
231.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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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设备检修时,不挂接地线。
233.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
234.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瓦斯检测仪测瓦斯。
235.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
236.打开接线腔、设备防爆盖试送电。
237.电气设备检修、拆、接火单独操作。
238.拆卸开关时,随意切割电缆。
239.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
240.用铁丝吊挂电缆。
241.带电挂电缆。
242.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243.机电设备甩保护。
244.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
245.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
246.电机启动不起来时,把开关整定值调大。
247.人员在电缆、电气设备上坐,卧。
248.井下带电电缆盘圈存放(采煤机或机组拖曳电缆除外)。
24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50.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强行试开停。
25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
25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
25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
25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
25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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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
25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
25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
259.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
260.井下电气设备停电时未按要求从低压到高压逐级停电,越级停电。
261.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
262.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63.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264.各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265.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做各种试验就使用。
266.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
267.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268.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
269.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
270.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
27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272.疏通煤仓口时,不系安全带。
273.设备连接处的连接螺栓松动不及时紧固继续使用。
274.皮带跑偏不处理,别木柱或直托辊运行。
275.皮带机尾无防护栏。
276.更换托辊不停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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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处理挡煤皮、挡煤板、清扫器不停皮带。
278.皮带运行过程中清理皮带机尾或底皮带下的浮煤、堆煤。
279.使用非专用皮带运送物料,或无措施用皮带运输物料。
280.做皮带接头不松跑车,用倒链强行合口。
281.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
282.煤溜、皮带传动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设置栅栏。
283.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
28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
285.起吊设备使用不完好的吊具。
286.起吊设备不使用专用吊环,而挂在永久支护作用的锚杆、锚索或棚梁上。
287.起吊大链连接环未上螺栓。
288.起吊设备选用的手动葫芦载荷能力小于所吊设备重量。
289.起吊重物捆绑不牢固,重心偏移继续起吊。
290.起吊重物时,人员在重物下方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停留。
291.抬重型设备使用不匹配的铁丝捆绑。
292.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
293.电、氧焊时未使用不燃性材料承接火星。
294.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
295.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
五、运输专业
296.绞车司机单手操作闸把,或一手操作,一手拔绳。
297.绞车司机在绞车出绳方向与轨道中线不一致时,用破板拨绳。
298.斜坡行走时,不走人行道,在巷道中间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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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违犯“行车不行人”规定,巷道有人行走时开绞车。
300.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脱离岗位。
30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
302.违章乘坐梭车或矿车。
303.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304.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
305.副井口阻车器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
306.使用中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
307.提升运输时用摆灯或喊话做信号。
308.斜坡提放车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
309.斜坡不带电放车。
310.斜坡“一坡三挡”不全。
311.斜巷运输时,钢丝绳打结拉车。
312.斜坡提放车后不能及时关闭阻车设施。
313.在运输作业时,由于抓车器灵敏可靠,放车速度较快,捕车器容易起作用;人为卡住捕车器,阻止常规动作。
314.拉起列车不及时打好阻车设施。
315.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跨越钢丝绳。
316.绞车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继续使用。
317.钩头鸡心环和绳卡不完好、不齐全拉车。
318.绞车护绳板没有或未固定可靠拉车。
319.绞车闸皮无拉杆用铁丝代替。
320.绞车地锚松动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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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绞车余绳不够。
322.绞车缠绳混乱。
323.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或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
32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32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
326.绞车绳头固定不牢或破股固定,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32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无措施。
328.绞车牌板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
329.绞车硐室内乱放杂物。
330.绞车信号和按钮未在信号牌板上固定。
331.使用绞车运送物料拐弯时不使用导向轮。
332.拉车数量超规定。
333.挂车不用专用销。
334.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35.车辆停放不设阻。
336.拉放车物料捆绑不牢。
337.运输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物料不用硬连接。
338.利用惯性卸车。
339.在巷道卸车时,用木楔阻车,不使用“双轨固定阻车器和工字钢、钢轨制作的阻车器。
340.用破板等物料作为临时挡车器,不使用“双轨固定阻车器”和工字钢、钢轨制作的阻车器。
341.大巷作业不穿反光工作服。
342.信号使用不按规定,人工喊号。
343.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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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车未停稳就摘钩头,蹬车摘挂钩。
345.一次推多辆矿车。
346.调向滑轮受力方向内侧有人。
347.人力推车间距保持不够。
348.大巷用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连接车辆。
349.发现不能安全使用的矿车,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
350.矿车过风门时,用车撞开风门,或通过后未及时关好风门。
351.矿车运行时,未将绳挂起,而从绳上压过。
352.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修或加、换油。
353.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测试。
354.安排提升机司机连班顶岗。
355.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不进行监护。
356.轨道铺设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处理。
357.铺轨、检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358.推车时未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或低头推车。
359.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
六、“一通三防”专业
360.区队长、技术队长、班长、采煤机(综掘机)司机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361.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
362.瓦检员一人多面。
363.瓦检员不随身携带瓦斯检测探杆。
364.瓦检员不按规定清洗气室或不在规定地点对零。
365.瓦检员不按循环图表检查瓦斯。
366.瓦检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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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对高冒出瓦斯区域,瓦斯检查有少检漏检现象。
368.瓦斯超限,瓦检员现场未严格按规定制止队组作业。
369.瓦检员不在工作面瓦斯较大区域检查,却在进风区域、风流较小地点蹲坐。
370.瓦检员不按规定执行巡检制度。
371.瓦检员班评估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应付、不认真、弄虚作假行为。
372.瓦斯、测风等牌板、报表等数据不实,弄虚作假。
373.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
37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超过规定。
375.擅自进入不通风巷道或无措施进入盲巷。
376.擅自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
377.人为破坏风筒。
378.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79.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未及时处理。
380.风筒不按标准吊挂。
381.风筒穿过风门时不使用皮带衬垫保护。
382.风筒工站在用铁丝吊挂的风水管上接风筒。
383.风筒工接续风筒时在没有支护的情况下不敲帮问顶。
384.风筒拐弯时没有用专用骨架风筒。
385.风水管、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不及时处理。
386.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警戒挂牌吹哨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以及不及时填写记录。
38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开始生产。
388.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而装药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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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
390.放炮员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他工作。
391.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
392.无爆破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
393.爆破工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
394.在瓦斯超限、未洒水降尘的情况下爆破,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
395.强令爆破工违章爆破。
396.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
397.爆破作业不执行自联自放。
398.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
399.起爆后,不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400.使用过期或变质爆炸材料。
40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雷管编号。
402.违反火工品发放和领退制度。
403.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40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
405.丢失爆炸材料。
406.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07.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
408.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定处理。
409.发爆器钥匙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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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井下截取雷管脚线。
411.非爆破工装配引药。
412.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
41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
414.不按规程规定装药,或装药不使用水炮泥。
415.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
416.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
41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18.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
419.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420.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放置。
421.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
422.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规定或台账记录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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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及弄虚作假。
423.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424.报废的炸药、雷管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
42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426.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427.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
428.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
429.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
43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
431.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米。
432.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无故逗留。
433.押运员、库管员证件过期未及时领证。
434.从成束电雷管中生拉硬拽单个雷管。
435.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
436.放炮时炮线长度不够。
437.炮线有破口不及时处理。
438.炮线吊挂不避开导体。
439.火药乱扔乱放。
440.在工作面做引药。
441.作引药不使用竹签。
442.在机电设备、导电体附近、人员集中地方装配引药。
443.注水针不能使用。
44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445.火工品台账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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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风门、闭墙工程质量低劣,漏风严重。
447.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
448.同时开启两道风门。
449.用矿车撞开风门。
450.断开风门自动关闭装置。
451.风门门墙上的电缆孔、管子孔未及时用黄泥封堵。
452.风门前后有杂物。
453.通过风门运输时,将一道风门打开后固定,另一道风门处无人看护,有人通过时强行开启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454.电缆、风水管从密闭区或风门上留设的风量调节孔穿过。
455.拆除与构筑通风设施等遗留杂物未现场清理干净。
456.回风横贯随意堆放杂物。
457.在缺氧的密闭前逗留。
458.挂隔爆袋时站立在皮带上。
459.隔爆水袋破损、水量不足未及时更换、加水。
46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悬挂,吊挂不标准,
461.私自甩掉瓦斯传感器或胡乱调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
462.不使用梯子,站在皮带或设备上安装吊挂监控仪器(传感器)。
463.在回风巷乱行走。
464.不按规定洒水灭尘。
465.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
466.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
467.采掘工作面不安设、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
468.冲洗巷道内煤尘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469.冲尘人员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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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470.皮带机头无洒水软管或洒水软管长度不达规定。
471.不按规定使用净化水幕。
472.更换风管、供水管路时将管口面向人。
473.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
474.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切换实验。
475.非专职人员开停局部通风机。
476.风机停风不撤走人员。
477.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
478.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
479.私自打开密闭。
480.拆除密闭时不按规定由上向下拆除。
481.安装整吊瓦斯抽放管路时,站在风水管上作业。
482.抽放队巡视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抽放牌板。
483.封堵钻孔不及时。
484.钻机固定不牢固。
485.钻机运行不平稳。
486.钻杆钻进时出现卡钻。
487.封孔质量不高,出现漏气。
488.没有及时安装注水设施。
489.不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煤体注水不合格。
490.在砌筑通风设施的时候未剪除两帮及顶部支护金属网。
491.在砌筑超过2米的通风设施时不搭脚手架,不系安全带。
492.工作面计划内停风不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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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新安装或拆除监控设备不及时填写清单。
494.拆除监控设备电源不通知监控中心。
495.安全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
496.采掘工作面顶板淋水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
497.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使用过期消防器材。
498.未确认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
499.违反规定进行串联通风。
50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501.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
502.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
503.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504.掘进巷道贯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进行处理。
505.掘进巷道贯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区前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
506.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507.排放瓦斯、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
508.在井下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未严格按措施规定作业。
509.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或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510.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传感器。
511.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标校。
512.传感器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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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瓦斯员不在现场探老空。
514.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
515.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
516.未按规定对密闭构筑、检查和管理。
517.井下密闭漏风。
518.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
519.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520.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
七、地测防治水专业
521.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
52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52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
524.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
525.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52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527.钻孔人员在探地质构造、探放水及超前钻探过程弄虚作假。
528.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
529.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
530.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31.井下水仓和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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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规定进行。
533.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
534.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
535.探放水工未持证上岗。
536.未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未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537.未清理好巷道、挖好排水沟,未配备与探放水适应的排水设备。
538.打钻地点或其附近未安设专用电话,未保持畅通人员撤离通道。
539.现场无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图。
540.钻工袖口未扣紧、扎好。
541.水仓无防护栏或警示标志。
第四章 控制措施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队组是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作业流标程准》、《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认识,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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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队组要在班前、班后会开展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分工种梳理,并进行分类预控、告知说明,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要领、工作流程、各岗位的危险源、事故案例等不安全行为及如何避免本岗位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各队组正职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七条 各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重点管控,确保减少和控制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各队组每月内部开展内部提示教育培训,抽查10人对岗位流程、岗位危险源、岗位操作要领、事故案例进行抽查抽考,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 发现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业时,要对走动地点的员工操作流程和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不安全的行为和违章时,及时制止,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 公司赋予每一位职工现场制止不安全行为的权利,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有监督检查、纠正的权利和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告知本人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危害程度按照制度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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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停止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跟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和关键作业环节重点监控。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子处理,对查出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部进行备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队组要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并于安监部记录台账进行对接,确保数据准确,具有指导工作的实际意义,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原因分析、矫正、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班组长作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观察员工在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及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班组成员要相互监督,发现不安全行为要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制制止。班组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相互制约,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第六章 举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有制止违章、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在生产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及时向安监部汇报,安监部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报的方式:
1.电话举报:公司设置举报电话 ,举报受理单位为安监部。
2. 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监部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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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的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违章的时间、地点、违章事实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举报受理
1.安监部收到不安全行为举报信息,做好记录,并进行认真调查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举报的不安全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所举报不安全行为的性质给予举报人奖励。
2.安监部要对举报人保密。
3.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扰乱管理秩序者,一经查实给予考核,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帮教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不安全行为的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将不安全行为工作始终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为强化安全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为现场,从日常帮教抓起,以得到根本上遏制不安全行为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一般安全行为人员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以安全心智模式为主七个步骤进行帮教,①目标定向;②情境体验;③疏通引导;④规程学习;⑤心智重塑;⑥现场践行;⑦综合评审。
1.目标定向:通过分析评定员工安全行为、安全认知、安全价值观等现状,帮助员工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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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多方面搜集员工基本信息、违章分析报告、了解员工安全行为基本情况;二是通过理论知识考试,了解员工应知应会内容掌握情况,帮助员工发现自身能力与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三是通过进行“一对一”深度访谈,进一步摸清员工固有的不安全心智模式;通过查找员工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确定教学目标。
2.情境体验:通过案例警示教育触动身心、震撼心灵。
一是建立事故案例视频或图片,通过观看煤矿事故影片和案例图片,引发员工深入思想安全、违章和家庭幸福的关系;二是引导员工结合自身经历和体验感受,深入班前、班后会讲述案例警示的心得体会,达到安全宣教和自我帮教的目的,从内心深入实现对安全操作的深刻认知和安全第一价值观的认同。
3.疏通引导:通过负面情绪疏导塑造员工积极心里品质,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一是通过疏导评估员工情绪压力,帮助员工压力释放压力、情绪平抚、自主调节,二是了解困扰员工的情绪和安全的心里问题,实施心里疏导,帮助员工提高自我认识,走出心里困扰,塑造安全认知。
4.规程学习:让员工根据安全规程、岗位作业标准,自主进行对标分析、查缺补漏,达到用安全规程和岗位标准规范自己行为的目的。
一是运用案例教学对照学习安全规程和岗位标准,发现违章行为,找出事故根源和应对措施。二是让员工对照岗位标准,分析自己的工作行为和方式,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员工掌握专业知识和岗位标准。
5.心智重塑:通过对岗位操作要领、操作流程、危险源辨识的学习,达到心智重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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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编制关键岗位员工岗位辨识卡发到员工手中,使员工能够直观的对所在岗位的危险源进行确认,进行危险源的判断与处理。二是通过案例观看井下关键岗位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通过学习让员工由发现危险的被动应对到预知危险的主动防控,从而塑造正确的安全操作心智。
6.现场践行:通过换位体验、实际操作等方式,将重塑后的心智模式应用到实践中。
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合理确定不同的践行内容。二是通过危险源识别、“两个三”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员工岗位及其需求,明确时间和要求对践行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效果评价。
7.综合评审:通过理论考试、专业技能、综合能力评审等环节,全面考察员工在知识、技能和心理方面的现有状态,检验安全心智模式的培训效果。
一是通过理论考试检验员工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本岗位操作标准和安全规程学习掌握情况;二是列举问题清单,考核员工处理问题流程及危机应对措施,考察员工现场判断问题能力、临场应变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沟通能力;三是利用案例教育和图片全面检验员工的不安全意识、心里、态度等方面的改进情况;四是认真总结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分析个人在认知、技能、心理及管理方面的差距、不足及其原因,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以检验效果。
第三十四条 岗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不少于36个学时,培训周期根据各队组作业现场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数、频次及严重程度,适时确定。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操作要领、不安全行为内容及其矫正管理、三违管理及处罚规定、事故案例教育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岗位不安全行为帮教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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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事实经过、原因、性质;②责任人所违反的具体条款;③不安全行为后果及可能造成的危害;④责任人写出对不安全行为危险性的认识、并进行反思;⑤责任人学习有关规程、措施、掌握应采取的正确操作或工作方法;⑥帮教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责任人作出安全承诺,出具帮教合格证明,形成管理闭合。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现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其不安全行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对屡教不改的员工必要时转岗或者辞退,并通报全矿。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和连续三个月发生一般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停工,不少于24个学时的培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发生岗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当月个人安全帐户清零,处罚标准不低于100元/次。
第三十九条 凡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或岗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半年不发放一次性安全奖,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停止工作,不少于48学时的培训学习。
第四十条 出现不安全行为的班组要在安全例会上通报、队长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每月于28日以前上报安监部不安全行为记录汇总表,未按时间要求报送考核队正职200元。
第四十二条 每年对再上岗人员回访少于10人次,出现1人考核队正职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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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上岗、回访制度
第四十三条 经队组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帮教合格后,并写出安全承诺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后,所在队组的队干、班组长及同事要对再上岗人员上岗一周内至少实施一次行为观察。
第四十五条 队组正职要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回访每年不少于10人次(如不安全行为在10人次内,应全部回访),回访记录要填写到不安全行为记录本,至少包括不安全行为人班组长、同事(下属)不少于2人签署的再上岗人员评价意见,根据对再上岗人员行为观察和回访情况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跟踪观察,验证改进措施是否有效,观察期限为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要深入分析原因,重新制定改进措施,适当廷长跟踪观察时间
第四十七条 各队组每月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上报安监部统一汇总,安监部每年要对各队组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第十章 赋予员工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在不安全行为方面赋予每一位员工的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
2.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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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5.在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6.在生产过程中享有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第十一章 煤矿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第四十九条 为加强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了岗位安全行为标准(见附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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