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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20170111_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_特许经营协议主协议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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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水务建设 PPP 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2016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 3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 7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8 第四条 PPP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 9 第五条 前提条件 .................................................. 10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 .............................................. 11 第七条 项目用地 .................................................. 12 第八条 项目投资及融资 ............................................ 13 第九条 工程建设 .................................................. 14 第十条 运营与维护 ................................................ 15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 ................................................. 16 第十二条 收入及回报 ............................................... 17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约定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 18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 ................................................. 19 第十五条 保险 ..................................................... 20 第十六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 20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21 第十八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 22 第十九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 23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 24 第二十一条 其它 ................................................... 25 1 总 则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新安县签订: 甲方: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水务局。新安县水务局经新安县人民政府授权,具有 签订本协议的相应职权,并具体负责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实 施、协调、监督。甲方的基本情况为: 名称 :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水务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安县人民 政府依法选择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力,并与甲方共 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乙方的 基本情况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维绩效水平,经新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新安县 水务建设PPP项目。新安县人民政府授权新安县水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 社会资本投资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就新安县水务建设项目PPP模式建立合作关系。 二、通过实施新安县水务建设PPP项目,对新安县及其他城市在市政公用、交通运输、 水利水电等领域大量运用PPP模式具有示范作用。本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新安县基 础设施运作模式的转变,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并通过引入社 会资本,引进专业化管理运营团队,能够全面提升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城市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及服务效率。 三、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与政府方在新安县共同出资成立项目 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与新安县水务局签署协议的方式继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新安县水务局经新安县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 2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 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本项目包括:新安县金水大道建设工程(上河村至鲍庄村段),新安县三河水厂,新 安县新中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三河供水枢纽工程,新安县曹村谷山水库,新安县 引故入新工程,新安县水城生态水系工程。在不影响本项目整体性、互补性、平衡性等原 则的基础上,为体现项目的专业特点并有利于政府方监管和双方合作,双方商定先行签署 综合性的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再分别针对各子项目的专业特点签署相应的特许经营协 议。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坚持以下原则: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承担风 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通过购买相应保险等);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 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有效提高控制风险的效率;风险由最适宜者承担而不将应承 担的风险转移到对方。 常见风险分配:原则上,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财务、移交等商业 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和政策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 方分别承担。 3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协议下具有下列含义: PPP 即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 系。 本项目 指新安县水务建设 PPP 项目。 甲方 指新安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就本协议而言, 指新安县水务局。 乙方 指甲方依法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协议而言,指【 】。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新安县水务建设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包括本协议主文、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 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项目公司 即乙方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与政府方在新安县共同 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许经营权 是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 维护本项目,并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以政府付费、使用者 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取收益的权力;特许经 营期满后,项目公司需无偿将符合正常运行标准的项目资产移交甲 方或其指定机构。 合作期 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建立的合作关系的期限。 特许经营期 指甲方依法授予项目公司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 本项目设施,通过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 获得合法收益的期限。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协议及附件;(2)与项目有关 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场地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 施。 项目资产 指本协议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投资形成的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a)实施新安县水务建设 PPP 项目所形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等;(b)本项目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d)项目文件项下 的合同性权利。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 法律 指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颁布,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及其他强制适用的标准、规范等。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 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行为 指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及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政府文件、政策、命令等对本项目建设、经 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 资、勘察设计或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 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做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 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出资承诺 指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组建项目公司而做出的出资承诺。 贷款人 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 金融机构。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即项目资金提供者。 建设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 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 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 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项目验收通过并投入运营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监理公司就本项目下达的开工令的日期。 运营期 指本协议约定运营的日期。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 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 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 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 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 5 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 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协议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 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解除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解除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 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 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违约 指本协议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 合本协议约定。 移交 指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 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不可抗力 指本协议第十七条的定义。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 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 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 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 (6)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 天计; (7)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 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7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 8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 ***************** 3.2 甲方义务 ***************** 3.3 乙方权利 ***************** 3.4 乙方义务 ***************** 9 第四条 PPP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4.1 项目概况 (1) 新安县金水大道建设工程(上河村至鲍庄村段),*****************; (2) 新安县三河水厂,*****************; (3) 新安县新中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4) 三河供水枢纽工程,*****************。 (5) 新安县曹村谷山水库,*****************; (6) 新安县引故入新工程,*****************; (7) 新安县水城生态水系工程,*****************。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以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的审核为准。 4.2 项目合作内容 ***************** 4.3 项目合作期限 ***************** 10 第五条 前提条件 5.1 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 ***************** 5.2 前提条件的实现 ***************** 5.3 前提条件的放弃 ***************** 5.4 前提条件未实现 ***************** 11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 6.1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 6.2 前期工作任务的分担 ***************** 6.3 前期工作费用 ***************** 6.4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 6.5 监理单位的选择 ***************** 。 12 第七条 项目用地 7.1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 7.2 土地使用方式 ***************** 7.3 土地使用限制 ***************** 7.4 临时用地 ***************** 13 第八条 项目投资及融资 8.1 项目总投资 8.1.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主要包括: (1) 新安县金水大道建设工程(上河村至鲍庄村段)总投资为 万元。 (2) 新安县三河水厂总投资为 万元。 (3) 新安县新中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总投资为 万元。 (4) 三河供水枢纽工程总投资 万元。 (5) 新安县曹村谷山水库总投资为 万元。 (6) 新安县引故入新工程总投资为 万元。 (7) 新安县水城生态水系工程总投资为 万元。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以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的审核为准。 8.1.2 项目投资计划 结合各子项目建设期及进度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8.2 股权结构及融资比例 ***************** 8.3 项目公司的融资责任 ***************** 8.4 融资担保 ***************** 8.5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 8.6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 8.7 投融资监管 ***************** 8.8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 ***************** 14 第九条 工程建设 9.1 甲乙双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 9.2 质量、进度、安全及管理要求 1 ***************** 9.3 工程质量管理及要求 ***************** 9.4 安全管理及要求 ***************** 9.5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 9.6 工程变更管理 ***************** 9.7 竣工决算 ***************** 9.8 项目工期及调整 1 ***************** 9.9 项目验收 ***************** 9.10 工程建设保险 ***************** 9.11 建设期监管 ***************** 9.12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 15 第十条 运营与维护 10.1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 10.2 试运营与正式运营 ***************** 10.3 经营计划与财务报告 ***************** 10.4 运营服务标准 ***************** 10.5 运营维护与修理 ***************** 10.6 运营服务期政府监督 ***************** 10.7 运营服务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 10.8 履行义务 ***************** 16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 11.1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 11.2 项目移交 ***************** 11.3 移交质量保证 ***************** 17 第十二条 收入及回报 12.1 付费方式 ***************** 12.2 项目建设内容的计价方式 ***************** 12.3 服务费定价 12.3.服务费构成及定价 ***************** 12.4 绩效考核、结算与支付 ***************** 12.5 财务监管 1 ***************** 18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约定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3.1 项目公司约定 ***************** 13.2 股权变更的限制 ***************** 19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主要有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三种形式。 14.1 建设履约保函 ***************** 14.2 运营维护保函 ***************** 14.3 移交维修保函 ***************** 14.4 提取履约担保不当 ***************** 20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保险义务 ***************** 15.2 需购买的险种 ***************** 第十六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6.1 守法义务 ***************** 16.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 16.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 21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事件 17.1.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 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 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以及各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17.1.2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7.2.1 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义务的,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任何一方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违约方违约责 任; 17.2.2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7.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7.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 件已恢复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提供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如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 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果不存在前述权威机关或该机构不出具证明,则该方应提供其它证 明 17.3.2 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 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7.3.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需承担各自就不可抗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7.3.4 如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任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时间连 续超过三十(30)日或在三百六十五(365)日内累计超过六十(60)日,双方必须在达 到上述连续或者累计期间之日起六十(60)日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双方 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0条约定终止本协议; 17.3.5 发生不可抗力时,甲、乙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 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同时,项目公司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运营服务的持续。 17.4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甲乙双方或项目公司认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由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组成认定评估 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认定和对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22 第十八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8.1 甲方的监督权 ***************** 18.2 中期评估 ***************** 18.3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 18.4 监督员 ***************** 23 第十九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9.1 违约与赔偿 ***************** 19.2 提前终止的情形 ***************** 19.3 终止意向的通知 ***************** 19.4 终止通知 ***************** 19.5 提前终止补偿金的计算 ***************** 24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1.1 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它各项 义务,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单方面终止或中断本协议义务的履行。 20.2 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管 辖。 25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 21.2 保密条款 ***************** 21.3 税收优惠 ***************** 21.4 通知 ***************** 21.5 合同的文字 ***************** 21.6 合同的生效 ***************** 21.7 合同的补充 ***************** 21.8 合同的附件 ***************** [以下无正文] 26 【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___月___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新安县水务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