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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电大国际公法第一次任务(1-5套试卷题目和答案)包括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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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整理第1次任务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D)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不承担责任2.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C)。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3.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A.实在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格老秀斯派D.自然法学派4.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C)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A.绝对主义B.普遍主义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7.(B)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国际联盟的成立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9.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C)。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公平原则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10.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A.德国的耶利内克B.美国的凯尔森C.德国的得里佩尔D.英国的奥斯汀11.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D)。A.独立B.合并C.解体D.分离12.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B),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A.白版原则B.移动条约界域原则C.领土转移协定原则D.领土实际生存原则13.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A.条约优先B.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C.国内法优先D.后法优先1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15.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D)的体现。A.自卫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独立权16.(A)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B.《万国公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7.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D)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印度和缅甸18.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B)A.单一国B.复合国C.君合国D.政合国19.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A.国际条约B.国际组织的决议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20.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3.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A.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国家接受为法律C.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经过系统编纂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A.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B.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国际法优先说D.国内法优先说6.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ACD)A.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DB)。A.二元论说B.社会连带学说C.平行论说D.规范法学说8.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ABCD)A.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补偿损害后果D.接受经济制裁11.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BCD)。A.普芬道夫B.奥本海C.李斯特D.宾刻舒克1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13.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C.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D.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14.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ABC)。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15.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AC)。A.社会连带学说B.政策定向说C.规范法学说D.权力政治说16.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AD)?A.共管B.割让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17.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ABCD)A.独立权B.自卫权C.平等权D.表决权18.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AB)。A.国家领土割让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19.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ABC   )A.历史形成边界B.条约划定边界C.继承原国家边界D.自然产成边界20.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2.国际法委员会于(A)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1948B.1946C.1947D.1949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4.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5.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D)。A.安理会B.秘书处C.国际法院D.国际法委员会6.在(C)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A.干涉他国内政B.经济制裁他国C.报复他国D.武力封锁他国7.最早将International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A)。A.边沁B.格老秀斯C.惠顿D.真蒂利斯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9.各国采用(B)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A.分离或合并B.采纳或转化C.变通或保留D.采纳或转让10.18世纪末,(A)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边沁B.瓦特尔C.宾刻舒克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沃尔夫11.(D)可以引起国家继承。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C.领土主权被限制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12.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A.宣告说B.平行说C.自然法学说D.实在法学说14.(A)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B.《万国公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5.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A.条约优先B.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C.国内法优先D.后法优先16.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D)。A.独立B.合并C.解体D.分离17.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C)。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公平原则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18.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C)。A.18世纪末B.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C.19世纪初D.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D)。A.白版原则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B.移动条约界域原则C.领土转移协定原则D.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C)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C.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D.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2.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实在法学派提出(DB)。A.社会连带学说B.政策定向说C.规范法学说D.权力政治说3.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AB)。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道路交通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4.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A.采纳B.变通C.转化D.保留5.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A.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国家接受为法律C.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经过系统编纂6.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ABD  )。A.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B.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C.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D.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7.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C.政府D.主权8.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9.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10.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1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12.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ABD).A.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B.《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C.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D.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13.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1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15.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CD)方式解决。A.武力B.谈判C.国际仲裁D.国际司法程序16.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CD  ).A.美国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B.前苏联C.中国D.俄罗斯17.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18.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19.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20.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补偿损害后果D.接受经济制裁第1次任务_0003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国际法委员会于(A)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1948B.1946C.1947D.19492.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3.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A.以山为界B.几何划界C.天文学划界D.扇形划法4.(D)可以引起国家继承。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C.领土主权被限制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5.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D)。A.安理会B.秘书处C.国际法院D.国际法委员会6.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C)。A.国际实践B.国际惯例C.习惯国际法D.一般法律原则7.各国采用(B)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A.分离或合并B.采纳或转化C.变通或保留D.采纳或转让8.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B)。A.附庸国B.被保护国C.宗主国D.单一国9.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D)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不承担责任10.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1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1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A.宣告说B.平行说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C.自然法学说D.实在法学说13.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是(A)。A.国家B.联合国C.国际组织D.巴勒斯坦解放联盟组织14.在(C)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A.干涉他国内政B.经济制裁他国C.报复他国D.武力封锁他国15.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A.条约优先B.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C.国内法优先D.后法优先16.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B)A.单一国B.复合国C.君合国D.政合国1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8.最早将International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A)。A.边沁B.格老秀斯C.惠顿D.真蒂利斯19.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A.实在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格老秀斯派D.自然法学派2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C)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1.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CD)方式解决。A.武力B.谈判C.国际仲裁D.国际司法程序2.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ABC)。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4.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5.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C.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D.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6.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ABD    )A.同意B.不可抗力C.经济封锁D.自卫7.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D.规范法学派8.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9.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ABC  )A.历史形成边界B.条约划定边界C.继承原国家边界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自然产成边界10.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D)。A.时效B.添附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11.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BCD)。A.国际组织的决议B.国际惯例C.一般法律原则D.国内判例12.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AD)?A.共管B.割让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13.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AB)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14.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BCD)。A.普芬道夫B.奥本海C.李斯特D.宾刻舒克15.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16.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ABCD)A.独立权B.自卫权C.平等权D.表决权17.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补偿损害后果D.接受经济制裁18.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C.政府D.主权1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20.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BCD)。A.有独立的主权B.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C.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D.有国际求偿能力第1次任务_0004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A.实在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格老秀斯派D.自然法学派2.(B)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国际联盟的成立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3.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B)。A.复合国B.单一国C.中立国D.附属国4.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A.绝对主义B.普遍主义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5.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A.德国的耶利内克B.美国的凯尔森C.德国的得里佩尔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英国的奥斯汀7.国际法委员会于(A)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1948B.1946C.1947D.19498.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D)。A.安理会B.秘书处C.国际法院D.国际法委员会9.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人是(B)。A.边沁B.丁韪良C.惠顿D.梅汝璈10.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A)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A.绝对主义B.普遍主义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11.(A)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B.《万国公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13.各国采用(B)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A.分离或合并B.采纳或转化C.变通或保留D.采纳或转让1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15.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B)。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A.附庸国B.被保护国C.宗主国D.单一国16.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A)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C)。A.国际实践B.国际惯例C.习惯国际法D.一般法律原则18.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9.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C)。A.法律上的承认B.简单承认C.事实上的承认D.宣告承认20.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ABC)。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2.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AC)。A.社会连带学说B.政策定向说C.规范法学说D.权力政治说3.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ABD    )A.同意B.不可抗力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C.经济封锁D.自卫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B.联合国C.公司D.个人6.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AB)。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道路交通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7.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ABD  )。A.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B.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C.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D.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8.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9.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BCD)。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B.国际仲裁庭的裁决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国际组织的决议10.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补偿损害后果D.接受经济制裁11.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ABC   )A.历史形成边界B.条约划定边界C.继承原国家边界D.自然产成边界12.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BCD)。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A.国际组织的决议B.国际惯例C.一般法律原则D.国内判例13.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14.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ABC)。A.添附B.全民投票C.自愿割让D.时效15.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ABD).A.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B.《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C.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D.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16.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BCD)。A.普芬道夫B.奥本海C.李斯特D.宾刻舒克17.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 AD  )A.美国B.中国C.德国D.前苏联18.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ABCD)A.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19.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D)。A.时效B.添附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20.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CD  ).A.美国B.前苏联C.中国D.俄罗斯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第1次任务_0005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C)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2.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A.条约优先B.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C.国内法优先D.后法优先3.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D)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印度和缅甸4.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A.国际条约B.国际组织的决议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B.左恩C.凯尔森D.孔慈6.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A.绝对主义B.普遍主义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8.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A.宣告说B.平行说C.自然法学说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D.实在法学说9.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A)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10.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A.实在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格老秀斯派D.自然法学派11.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D)。A.独立B.合并C.解体D.分离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13.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A.以山为界B.几何划界C.天文学划界D.扇形划法14.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B.凯尔森C.狄骥D.格老秀斯1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A)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6.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1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A)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A.绝对主义B.普遍主义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18.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D)。A.白版原则B.移动条约界域原则C.领土转移协定原则D.领土实际生存原则1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20.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人是(B)。A.边沁B.丁韪良C.惠顿D.梅汝璈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AB)。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道路交通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2.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ABC)。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AB )A.国际主权平等原则B.不干涉内政原则C.多边协商原则D.禁止反言原则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5.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6.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D.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7.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8.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AB)。A.国家领土割让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11.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12.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14.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AD)?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A.共管B.割让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15.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BD)。A.二元论说B.社会连带学说C.平行论说D.规范法学说16.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CD)方式解决。A.武力B.谈判C.国际仲裁D.国际司法程序17.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BCD)。A.普芬道夫B.奥本海C.李斯特D.宾刻舒克1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19.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ABC)。A.添附B.全民投票C.自愿割让D.时效20.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BC)。A.国际条约B.权威公法学家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国内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1.  4.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案:(1)不能受理。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2)符合。国家的财产只能由被承认的政府继承,未被承认的政府不享有继承权,所以日本京都法院确认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符合国际法的。(3)不符合。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2.  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案:(1)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不适用。美国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3)"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湖广铁路债券没有义务继承。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2.  2.荷花号案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答案: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1.  1. 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一、使整个西藏变成一个和平区。建议把整个西藏,包括昌都地区和青海省藏区,变成和平区。......西藏历来是......亚洲大陆大国之间的缓冲国。......要建立西藏和平区,中国就得把其军队和军事设施从这个国家撤走。二、中国放弃向西藏地区移植人口政策,因为这威胁着西藏民族的根本生存。三、尊重西藏人民的根本人权和民主权利。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人在那里推行一种称为分离和同化的种族隔离政策,对藏民实行歧视,藏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二等居民。他们在殖民政府的统治下生活,被剥夺了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四、恢复和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和中国放弃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和堆放核废料计划。五、就西藏未来的地位以及西藏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诚挚的谈判。我们希望本着坦率与和解的精神,通情达理和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着眼点应该是努力寻找一种符合藏人、中国人和其它所有有关民族长远利益的解决办法。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民族......但是,这不一定妨碍两个民族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面进行真正的合作。为了支持达赖"五点和平建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与参议院前外交委员会主席佩尔,提出"西藏问题修正案",诬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歪曲拉萨骚乱事件,造谣中国处决和监禁了一百多万藏人,还散布西藏是"国家"的谬论。这个决议还要求美国将其对华外交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要求里根当局在向国会提出向中国出售武器请求时,要能"判定中国是否有诚意地,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答案:违反国际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2、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3、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三、案例讨论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问题: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答案:(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由陆地海岸向海洋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盖水深一般在50到550米之间,宽度在70到110海里之间的水城的界面内划界的方法和规则。(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各国在划分大陆架界线时应根据相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状况公平划界,在划界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条件和因素的情况下,在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中间线或是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或用政治或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并在解决之前有关国家应该基干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及不防碍最后的结果的划定。(3)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公平划界原则,在划界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其中主要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自然现实因素。在这一因素的情况下与公平划界原则相结合才能最终就划界问题得以解决和确定。三、案例讨论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案:(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1.  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案:(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无权。应当承担责任。2、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b{PP'\li?Bfc(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1.  “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2.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答: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案中,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及封锁了港口等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也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的行为已构成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判决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V0Z2Ur-F(J)w-]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D*I2Q'g.Q(b:j/j!q49t8F$[3?+学习参考资料分享\nWORD格式整理(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4m-G4q3k6W*s!f8D%H/`*c5d-p(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v)c0x$U-H#rz%j:~0]-w0C9X;f!v(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d%g2M0^)N*kq#o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2?/J-L1I"Jb5c,Q0F3_学习参考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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