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综合题目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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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国际公法综合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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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综合练习题国际法综合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写入括号内)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于(C)年提出的。A.1953      C.1954B.1955 D.19603.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A.苏伊士运河B.伏尔加运河C.巴拿马运河D.基尔运河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A.域外庇护权  B.领土庇护权C.领水庇护权  D.领域庇护权5.(D)不能行使紧追权。A.军舰       B.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6.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A.高于本国国民   B.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  D.等于第三国国民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联合国宪章8.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A.政变起引的政权更迭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C.领土主权被限制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10.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C.领事D.私人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A.单一开发制B.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D.自由开发制12.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A.1941年“大西洋宪章”B.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C.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1945年“雅尔塔会议”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A.自然法学说\nB.实在法学说C.势力均衡说D.意志协调说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A.1899年的《海牙和会》B.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C.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D.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1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空条约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D)签订的。A.1919巴黎B.1919芝加哥C.1944巴黎D.1944芝加哥18.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D)一致反对。A.五大国B.十五个常任理事国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D.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A.德国的耶利内克B.美国的凯尔逊C.德国的得里佩尔D.英国的奥斯汀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C)。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公平原则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2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22.“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23.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A.斡旋 B.调停C.调查 D.调解2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A.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B.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C.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D.1945年的飞联合国宪章》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A.林则徐       B.严复C.丁韪良\n       D.张之洞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A)世纪开始产生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A.15   B.16C.17   D.182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C)A.通例B.国际惯例C.习惯国际法D.一般法律原则28.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A.—国不能创造国际法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2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3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3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A.1300多平方公里B.1400多平方公里C.1450多平方公里D.1500多平方公里32.北冰洋面积约有(D)。A.1300多平方公里B.1400多平方公里C.1450多平方公里D.1500多平方公里33.1702年荷兰哪——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B)。A.格老秀斯B.宾刻舒克C.赛尔登D.施瓦曾伯格34.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A.12B.24C.48D.12535.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D)。A.1B.2C.3D.436.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A.国际电信联盟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A.联大起草的B.联合国国际法委会起草的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D.国际法院起草的3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n)。A.完全成员B.部分成员C.联系成员D.观察员4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D.公海4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A.联合国宪章B.国际法基本原则C.欧盟法D.大陆法4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43.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A.1899B.1900C.1922D.19284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45.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A.17世纪B.18世纪C.16世纪D.19世纪4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4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因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4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A.过错责任B.损害赔偿责任C.违法责任D.绝对责任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B.是“无主物”C.是国家不享有权利的海域D.国家可对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50.人权的含义是指(A)。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B“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二、多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写入括号内)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n)。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D.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3.国际法上的承认(BD)。A.等于两国建交B.具有溯及的效果C.一般是不能撤消的D.是单方法律行为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BCD)。A.共管B.租借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5.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6.《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A.反和平罪B.战争罪C.反人道罪D.种族灭绝罪7.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8.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B)。---严格意义只有ACA.瑞士B卢森堡C.奥地利D摩纳哥9.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A.领土所有权B.领土管辖权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D..领土统治权10.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A.时效B.添附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11.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BCD)。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A.自愿申请B.因婚姻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13.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A.国家元首   B.政府     C.司法机关  D.外交部门14.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A.建议        B.调查C.执行行动\n       D.司法解决15.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源渊指的是(ABC)。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学说16.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道路交通条约     D.有关中立化条约17.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A.限制主权B.恢复原状C.赔偿  D.道歉18.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主要的。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性管辖19.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请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21.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22.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C.中国    D.欧洲联盟23.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24.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     D.规范法学派25.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D   )。A.权利政治说    B.政策定向说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26.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ABC)。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27.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28.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n)。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29.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种说法正确(BC)。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C.是国际法的渊源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0.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国际组织的决议3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32.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3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34.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C.它有189个会员国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35.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6.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A.采纳B.变通C.转化D.保留37.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38.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39.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D)。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nB.《东京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40.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A.共管B.租借C.无害通行制度D.国际地役41.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BC)。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42.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B.联合国C.公司D.个人43.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国家44.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A.人身权利B.政治权利C.民事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45.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ABC)。A.国家元首B.政府总理C.外交部长D.大使46.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CD)。A.使馆馆长B.各类武官C.各种参赞D.使馆秘书47.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BCD)。A.代表权B.发言权C.表决权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48.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BC)。A.决策机关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D.司法机关49.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BCD)。A.全体一致通过B.多数表决通过C.协商一致通过D.特定多数通过50.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BCD)。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D.委任联大秘书长51.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BCD)。A.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D.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5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ABCD)。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B.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D.防止外来干涉\n53.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ABD)。A.国际电信联盟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54.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ABCD)。A.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B.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C.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D.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55.国际法院的法官(BCD)。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56.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CD)方式解决。A.武力B.谈判C.国际仲裁D.国际司法程序5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8.国际争端的特点是(BCD)。A.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C.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D.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59.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三;填空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属地管辖。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公里。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解\n国际调查。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二是它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存在。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的国际法规范基础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海里。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国。19.使馆馆长分三级级,即大使公使代办。20.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 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  9年。21.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种: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22.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23.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24.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25.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26.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27.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28.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29.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30.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1.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32.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33国际条约的修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特别的条约34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35.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36.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37.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38.《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39.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40.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41.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42.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n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43.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44.缔约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45.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名词解释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7.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8.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9.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16.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18.租借。\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4.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26大陆架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27.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8、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30.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2.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3.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34.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35.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36.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37.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40、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意义。42.区域性国际组织\n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43、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47.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51、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五、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注意.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屑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n.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教材P78页注意: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P122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认。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另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可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以及权益,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①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②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③保护权: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国家安全必要,可在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无害通过;④沿海国的义务:不应妨碍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应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所知的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不得以通过领海为由而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注意:与过境通行制的联系与区别6.\n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P125 答: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⑴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①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②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⑵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8.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P173-175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4\n.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当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现,而该国不将其引渡,缔约国同样应采取必要措施在规定范围内对罪犯行使管辖权。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外国人的待遇原则11.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注意:与领馆的职务的区别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的无效的原因。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1)条约无效的理由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②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注意:条约的缔结程序P293—204页1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答: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n;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P375 答:《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规约》等。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P388答: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⑵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对相关的条约效力发生重大影响。会使某些条约的标的永久消失以致条约不能履行或因战争使情况发生变化,故某些条约的义务范围受到影响。但边界条约、割让条约应继续有效。⑶断绝通商往来。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⑷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⑸对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⑹关于敌性的确定。战争开始,交战国为达战争的目的,有权采取对敌人和敌产不利的行为,但须明确实施对象的敌性,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六、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n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①对专屑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②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③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迫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①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②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③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④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n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P119-121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各种自然资源有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国对其海岸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航运权; (3)沿海国对其上空具有领空管辖权;(4)沿海国为保护领海中的经济利益,维护领海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权采取立法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领海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和人员有管辖权。  领海虽是国家领土,但它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依据国际法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可《责任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这种国际责任有三种:(1)发射国应对对其空间实体对地面的损害负绝对责任。发射或促使空间实体发射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均为该实体发射国,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所造成的损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家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4)损害赔偿的要求,由受损害的国家或受损害的个人向发射国提出赔偿额应按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能恢复到发生前原有状态为原则。:注意: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三个公约都要理解)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⑥\n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02-203 答:外国人在广义上指一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狭义上仅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从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承受该国法律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又要服从本国(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即同时处于双重管辖之下。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10.论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的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n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一切国际法院可受理的“可裁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六、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2.\n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①对专屑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②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③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迫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①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②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③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④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n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P119-121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各种自然资源有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国对其海岸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航运权; (3)沿海国对其上空具有领空管辖权;(4)沿海国为保护领海中的经济利益,维护领海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权采取立法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领海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和人员有管辖权。  领海虽是国家领土,但它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依据国际法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可《责任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这种国际责任有三种:(1)发射国应对对其空间实体对地面的损害负绝对责任。发射或促使空间实体发射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均为该实体发射国,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所造成的损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家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4)损害赔偿的要求,由受损害的国家或受损害的个人向发射国提出赔偿额应按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能恢复到发生前原有状态为原则。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02-203 答:外国人在广义上指一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狭义上仅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从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承受该国法律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又要服从本国(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即同时处于双重管辖之下。其待遇如下: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9.\n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注意;请增加表决程序P339—340页10.论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的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n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一切国际法院可受理的“可裁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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