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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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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懺砸开究2018-03-2611:53:12出版广角2018年2期【摘要】创意作为一种思想层面的产物,很难得到版权保护。但创意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在独创性、新颖性、可交易性等方面比较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创意在理论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客体特征,因此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难度较大,相关立法部门应设计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机制,包括程序性条件、兜底条款、保护期限的设计,从而使创意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创意;著作权法;保护机制;版权保护【作者单位】李芳芳,平顶山学院。【基金项戸】2017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7B001)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2.012创,点是一种典型的智力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或者拥有独创性的构思、设计等[1]。创意属于思想层面的产物,对其进行版权保护较为困难。创意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付诸实践将能发挥其一定的市场价值,或者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类。从实际情况来看,创意在理论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客体特征,因此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难度较大,这就需耍立法部门创新思维,设计出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机制。一、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范围创意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新颖性、可交易性,将这些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有一定的可行性。相对于小说、电影、美术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来说,创意的这三个特性是最接近这些客体特征的,所以,探讨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机制应从保护范围入手。1.独创性保护独创性是创遺最根本的特征,遺味着创遺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任何的抄袭、复制或者借鉴,完全是创意人的一种原创性智力成果,这与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较为相似。例如,在小说的著作权鉴定中,独创性是一大标准,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小说才有资格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若一部小说不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是引用或抄袭其他人的作甜,则耍根据引用或抄袭的程度进行界定,最好的结杲是只亭有部分著作权[3]。由此可以推断,如果一项创意想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须具备独创性。但创意的独创性跟新颖性有所区别,即创惫人是自己独立构思,无需考虑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构思。总的来看,独创性保护的可行性较强,有较大的希望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2新颖性保护创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新颖性。相对于独创性來说,新颖性要求考虑到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构思,在此基础上凸显自身的特性及创新意义。在市场经济时代,新颖性是创意产品产生最大价值的根本保障[4]。例如,一些创意产品具备新颖性则更容易开拓市场并且受到客户的好评,但与此同时,各种山寨产品也会快速涌现。由此可见,创总的新颖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市场层面来看,如果创意的新颖性非常突出,就极有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一旦牵涉利益问题,则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这也是创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契机,因为只有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平衡。从具体要求來看,创惫的新颖性在构思的过程屮应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属于私人范畴的智力特征,而且具有非同一般的属性。若一项创意能够被多数人所想到,或者在构思的\n过程中已经有人使用,又或者在未推出前就己经泄露,则该创意的新颖性将不复存在,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可交易性保护绝大多数的创意都是为了更新产品或者服务而进行构思的,从本质上看创遺具有可交易性,可以通过一定的流程进行买卖,能够为创意人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尽管有学者认为经济性是创意的一个重要特征,但用可交易性代替经济性可能会更加精准。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任何--项创意都必须产生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实现经济效益就可以看作不是创意。但在现实条件下,并非所有创意都会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有的创意在某一时间段没有产生经济效益,但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了,又有经济效益产出。所以,经济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创迨的复杂过程,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要求。而可交易性则要精准得多,只要一项创总具备可交易性,就能够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许可交易、转让交易或者买卖交易,无需考虑是否有经济效益产出,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其他法律对创意保护的可行性探索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创意并没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代表创意不能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事实上,合同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创意的保护都有较大的适用性。探索其他法律对创意保护的可行性,有利丁•进一步拓展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机制的设计思路。1.合同法保护通过合同法对创遺进行保护,在理论层面是可行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例,可以利用合同签订来保护创意,给予创意人及使用人一定的法律权利。如果使用人没有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创意人则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从而达到保障法律权利的目的。但是合同法保护的弗端也较为明显,例如,在双方探讨合同的时候,使用人通過合同细节就能了解创意的基木情况,如果找借口放弃合同签订,则会给创意人带來难以估量的损失。此外,按照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性只针对签订合同双方而言,对第三人是无法约束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同法对创意的保护效果。2专利法保护冃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6],而对于操作流程、制作方法等并不予以保护,但专利法的“方法发明”可以对操作流程、制作方法等进行保护。“方法发明”指的是改造物品或者制造新产品的方法手段[7]。创意与文学、艺术等作品相差较远,但比较接近操作流程、制作方法等,所以利用专利法进行保护不存在理论问题。但是专利法对创意的保护同样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创意的新颖性要求较低,一般只要求操作流程或制作方法具备自身的特点或者展现新意即可。而专利法则有很高的新颖性要求,必须满足“绝对新颖”的标准。所以,创意的登记备案较为容易,而专利获取极为困难。二是专利的地域性较强,例如,我国的专利权只在国内有效,无法在其他国家通用,而通过创意制造出来的产品可能会销往世界各地,所以专利法对创意的保护难度较大。三是专利申请非常耗时,短则一年,长则数年,而且专利的申请方案有一段公开期,如果创意方案被公开,则很容易被模仿或复制,无形中增加了维权难度。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n在市场竟争屮,有些企业会把创意看作一项商业机密。按照反不正当竟争法相关条例,“商业机密是企业私有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极大的实用性和严格的保密措施”[8]。如果创意符合商业机密的一些耍素,在理论上则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机密的侵犯者和被侵犯者都应该具备经营者身份[9],而创意侵权中的一些主体并不属于经营者范围。二是创意较难符合商业机密的一些要素,因为创惫方案在形成产品之后就处于公开状态,而商业机密要求始终保持在秘密状态,两者并不对称。三、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机制设计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创惫的保护可以使用一般性规定,但是创:&的某些特点与其他受保护对象有所不同,所以保护机制设计要充分考虑创总的特殊性,这样才能使创意得到更合理的保护,同吋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创意的价值。1•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程序性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对各类作品的保护程序,任何一项作品都必须在国家版权局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相较丁•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创意侵权的举证难度极大,因为创意仅仅是一种想法,如果要证明创意是由原告构思的,无论是证人还是证物都较难找到。而创总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提供法律意义上的证明,这给相关司法操作带来了一定便利。如果将创意列入箸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样需要在国家版权局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模式将更有利于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同时也能强化权益人的法律意识。创意是一种特殊的智力成果,有可能会出现两个人的创意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所以,为了使创总得到及时保护,根据法律的优先性原则,谁更早将创意登记备案,谁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对来说,法律并不会禁止一个创意由多方想出,但只会保护最先登记备案的创意,这符合法律的实质正义原则。当然,法律并非死板的,其他人的创意也应该具备复审权,因此,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国际上对创意的一些通用做法。例如,设定“异议期”,在该期限范围内,如果有人认为某-个创意侵犯到自身的知识产权,则可以提出异议。若证据倾向于异议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创遺予以撤销。如果异议人自提出异议的15天内不起诉,则该异议自动失效;如果异议属于故意侵犯权益人名誉,则权益人有权提出精神赔偿。2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是一项典型的立法技术,主要是把法律中其他条款未包括的、难包括的或者不能预测的内容统包括在这个条款中,防止法律本身的不周密性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11]o一旦制定法律,很多条款内容就会被固定下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不会改变,因此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兜底条款则可以降低法律的这些缺陷,在不修改法律的基础上对产生的新问题进行解决。著作权法在对创意保护的过程中,应设定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任何创意都不得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二是任何保护都不得阻碍新创意的发展。创意充满了变化,为了适应新创意的发展,同时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必须具备合适的兜底条款。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善于使用利益平衡机制,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使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不会成为新创惫发展的绊脚石。若一项创意对新创惫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或者触及公共利益,法官岀于兜底条款的考虑,可以取消该创意的著作权保护。兜底\n条款虽然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也存在局限性,例如会出现权力滥用、司法腐败、阻碍法律进步等现象。所以,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兜底条款应尽量避免不确定性,不断提高兜底条款的科学性与适用性。3•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期限任何一种著作权在法律层面都会有一个具体的保护期限,创意的著作权保护也不例外。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独著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合著的保护期限截止到瑕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o但是相对于其他种类的著作权来说,创意保护应考虑到自身的一些特点。因为任何一种创意保护都不能阻碍新创意的发展,这一条例应明确写进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屮。如果按照一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则意味着权益人的创意使用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创意,这就限制了创意的进一步发展。为了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吋也为了创意得到更多人的创新,保护期限不应定得过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权益人不断进行创新,最大限度发挥创意的价值,使创意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木原则,并且付诸有效实践,达到造福社会、造福全人类的U的。鉴于此,著作权法应单独列出创意的保护期限,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期为20年,但专利对新颖性的要求更高,建议著作权法对创惫的保护期限定为5年。例如,北京在创意备案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创意备案的期限最长为5年,上海和深圳也有类似的规定。|参考文献|[1]熊海峰.数字创意版权保护体系构建研究一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J].出版广角,2017(10):19-23.⑵赵玺.论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J].岀版发行研究,2016(5):67-69.[3]朱磊.影响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确立的因素——以中西方著作权法产牛为视角的分析[J].學术交流,2017(3):113-118.[4]洪莹,王慧茹.文化创意产业更须典型引路一评《创意城市蓝皮书: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14)》[J].出版广角,2016(3):88-89.[5]许中缘,黄学里.民法典视角下《合同法》第51条的体系解释[J].法学论坛,2016(5):53-63.[6]陈明涛.著作权法立法体例修改之探讨[J].北京社会科学,2015(6):44-52.[7]张志成.《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案草案要点解析[J].法律适用,2015(11):35-42.[8]李明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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