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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知识产权法教学培训讲座教学课件ppt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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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1\n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著作权客体第四章著作权主体第五章著作权内容第六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第七章邻接权第八章著作权限制第九章著作权利用第十章著作权管理第十一章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内容:2\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3\n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内容:4\n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5\n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6\n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6项关于印刷出版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7\n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8\n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9\n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精神所有权说。2、人格价值观说。3、商业版权说。4、著作权二元说。5、著作权一元说。10\n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1、不可让与性2、永久性(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v.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1、可让与性2、有期限性3、可继承性11\n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12\n二、著作权与商标权1、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2、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3\n三、著作权与专利权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14\n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15\n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16\n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17\n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作品出版,既侵犯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18\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二章著作权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19\n第一节著作法保护的作品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主要内容:20\n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21\n三、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2\n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3\n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24\n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的“娃娃乐”三字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25\n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26\n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27\n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1、集体性2、长期性3、变异性4、继承性28\n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29\n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1、原创性。2、固定性。30\n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指定开发4、职务开发5、非职务开发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1\n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2\n(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1、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33\n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冰柱罚款等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4\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三章著作权主体35\n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内容:36\n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37\n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38\n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39\n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40\n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41\n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2\n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43\n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44\n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作者身份不明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45\n原告:顾某被告:南京市新华书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下简称音像出版社)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月1日独立开发完成‘阿达连连看’软件,其中V5.10版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被告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收录出版了“阿达连连看”软件。被告复制、出版、发行、销售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请求判令:1、确认《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侵犯原告“阿达连连看”软件著作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质证中,原告明确为《中国计算机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5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46\n被告新华书店辩称:本书店为文化经营场所,经销的涉讼商品有合法进货渠道,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涉讼《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中“阿达连连看”软件为V3.9试用版,而且载明可以散布于他人,如系正式版才应付费,故被告出版行为是帮助原告进行宣传,对原告有利,不构成侵权。6月20日庭审中,被告音像出版社补充答辩意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讼光盘中“阿达连连看”试用版是对正式版的介绍,故系合理引用行为。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大部分功能不能运行,只能运行介绍部分,不是完整的软件。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47\n法院经审理查明:至迟于2004年6月8日,原告顾某独立开发了“阿达连连看”游戏软件。在V3.9版本的帮助文档中注明:“‘阿达连连看’为共享软件,您可任意地复制、拷贝本软件。但请您务必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切勿对其进行修改和分解或反编译。软件相关权益由作者保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顾某是否享有涉讼之“阿达连连看”V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原告顾某所诉之被告侵权是否成立;三、如侵权成立,被告所应承担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48\n法院认为:一、原告顾某享有涉讼之“阿达连连看”V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案中,经庭审现场演示,“阿达连连看”V3.9相比较于正式“阿达连连看”版本,仅有“选关”等部分功能在未通过手机或在线付费情况下不能实现外,能够运行。涉讼软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且无相反证据否定该游戏软件具有独创性,故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定义,应受保护。被告音像出版社认为涉讼软件不是完整作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顾某系涉讼软件“阿达连连看”V3.9作者,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中,通过现场演示,涉讼软件的帮助文档中已明确载明,本软件的作者为原告顾某,且被告均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故本案原告顾某为涉讼软件“阿达连连看”V3.9作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虽然原告未提交该软件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相关证书,仅提交了“阿达连连看”V5.10版本登记证书,但因是否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且现有证据已能表明原告顾某享有涉讼软件著作权,故原告享有涉讼软件著作权的事实本院应予以确认。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49\n法院认为:二、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顾某许可,擅自出版涉讼软件行为,侵犯原告顾某享有的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著作权。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顾某依法享有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该软件,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和发行权的侵犯。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涉讼《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中“阿达连连看”软件为V3.9试用版,而且载明可以散布于他人,如系正式版才应付费,故被告出版行为是帮助原告进行宣传,对原告有利,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等形式传播涉讼软件,其虽称该软件系共享软件,可以任意地复制、拷贝,但在本软件中已明确仅针对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的一般理解仅应局限于一般用于游戏等目的的最终使用者,不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50\n被告音像出版社还辩称,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为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讼光盘中“阿达连连看”试用版是对正式版的介绍,故被告行为系合理引用行为。本院认为,该条款原意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音像出版社系将他人享有著作权之软件作品原样复制、发行,以谋取利益,并非在另一作品中适当引用,故不构成前述条款之合理使用行为,因此,被告音像出版社该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51\n三、被告音像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新华书店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根据前述理由,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原告顾某涉讼软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新华书店系涉讼侵权软件的销售商,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也系通过正规出版机构进货,客观上并不知悉被告音像出版社的侵权情形,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故仅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52\n在原告诉讼请求中,还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仅侵犯了涉讼软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等财产权益,并未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告不应承担此两项主要针对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给予弥补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阿达连连看”V3.9游戏软件作品的行为;被告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该作品的光碟商品的行为。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53\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四章著作权内容54\n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主要内容:55\n第一节著作人身权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56\n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57\n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58\n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一)复制权(二)表演权(三)广播权(四)展览权(五)发行权(六)改编权59\n(七)翻译权(八)汇编权(九)摄制权(十)出租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放映权(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60\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五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1\n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内容:62\n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一、注册取得制度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有手续主义”。三种模式:1、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2、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3、著作权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63\n二、自动取得制度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64\n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65\n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1、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二)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66\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六章邻接权67\n第一节邻接权概述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内容:68\n第一节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69\n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一)共同点: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二)区别:1、它们的主体不同。2、它们的客体不同。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70\n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一、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71\n二、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72\n三、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73\n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74\n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75\n第四节广播组织者的权利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76\n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77\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七章著作权限制78\n第一节合理使用第二节法定许可第三节强制许可主要内容:79\n第一节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80\n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1\n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82\n第二节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83\n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84\n第三节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85\n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七章著作权利用——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行使作品著作权的行为。86\n第一节著作权转让第二节著作权许可使用第三节著作权合同主要内容:87\n第一节著作权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88\n第二节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89\n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90\n第三节著作权合同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合同。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91\n(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92\n(三)具体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图书出版合同。2、合作出版合同。3、报刊刊登作品合同。4、作品改编合同。5、作品翻译许可合同。6、表演合同。7、音像制作者权许可使用合同。93\n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94\n第九章著作权管理95\n第一节著作权行政管理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内容:96\n第一节著作权行政管理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特征:1、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2、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97\n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一)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1、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颁发强制许可证。8、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98\n(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1、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2、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3、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组织本地区内的各种宣传工作,为各行业部门举办讲座、培训,编写、出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刊物。5、在人民法院需要时,为其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帮助。99\n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3、减少和避免纠纷。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100\n第十章著作权法律保护101\n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第二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主要内容:102\n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一、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二、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三、侵占他人作品四、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五、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六、拒付报酬七、剽窃他人的作品八、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十、侵犯邻接权十一、其他侵权行为103\n第二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即责令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3、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104\n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四、执行措施1、诉前权利保全。2、诉前证据保全。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105\n第三节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一、调解二、仲裁三、诉讼106\n2006年5月,深圳两家本土企业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一自然人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软件公司向中国平安索赔1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案例分析:永兴元诉平安软件侵权案107\n据永兴元公司说,早在2001年,北京保监局委托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了“保险从业人员电子化考试平台”。永兴元开发成功后,于2002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后,在中国平安的网站上,永兴元发现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模拟考试系统,该考试系统的一些文档与永兴元制作的软件相似,于是将中国平安告上法庭,并索赔160万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系统只有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才能登录。而且,永兴元对外出售一套软件仅8000元,索赔160万元缺乏依据。108\n由于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复制了原公司的软件资料,使得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被窃取。200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网络全平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公司和马某向原告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7万余元。案例分析:哈工大网络软件遭侵权案109\n2005年1月,马某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离职时,利用其职务之便,把两种软件系统的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进行复制。马某随即加盟北京某医药信息科技公司任副总经理,并将其复制的直报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交给该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两网平台以自有版权经营后,给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5年9月,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10\n2005年12月,北京汉王科技公司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后者侵犯了前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其赔偿前者50万元。2003年,汉王研制出“多字体大字符集汉字、表格识别方法与系统软件V4.5”(简称汉王文本王),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此后,汉王公司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5300”、“汉王文本王5800”等产品并上市销售。案例分析:汉王诉某教育局侵权案111\n据介绍,2005年6月,汉王法务部工作人员登录了www.wjedu.cn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显示该网权利信息为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主办、武进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并在该网发现有“今日下载top10”、“本周下载top10”等栏目中,其中“汉王文本王”等软件赫然在下载之列。据此,汉王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武进区教育局侵犯了汉王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该公司软件,并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112\nhttp://www.56.com/u39/v_MjA2MTQ4MjA.htmlhttp://news.qq.com/a/20100703/000710.htm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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