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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镇江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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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漫谈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刘玉2015年7月\n一、专利法绪论从“专利”一词说起厉王说荣夷公,芮良夫曰:“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所怒甚多而不备大难,以是教王,王能久乎?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犹日怵惕,惧怨之来也。故《颂》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蒸民,莫匪尔极。’《大雅》曰:‘陈锡载周。’是不布利而惧难乎?故能载周,以至于今。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荣公若用,周必败。”既,荣公为卿士,诸侯不享,王流于彘。国语·周语上·厉王说荣夷公\n一、专利法绪论为避免人们对专利制度的误解,他曾建议在汉语中也找一个和patent相当,既有“独占”含义,又有“公开”含义的词来代替“专利”。鲍格胥博士的担忧...\n一、专利法绪论什么是专利从专利表示的意思表示“专利”或“专利证书”的文件专利授予的保护内容---专利权从专利权的含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从技术发明角度来说,专利是指一种具有独占权的技术方案从保护内容来说,专利是指记载着专利技术或设计内容的公开文献从专利权的特征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记载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实施。----尹新天主编《新专利法详解》公开换取保护\n一、专利法绪论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老实人也会吃亏彻底公开充分公开部分公开秘密专利权的主体\n说明书为谁而写?返回\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授权,并承担与此相关法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相关主体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n二、专利法的内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相关主体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的权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所享有的继续申请或转让的权利,是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的权利\n二、专利法的内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相关主体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的权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所享有的继续申请或转让的权利,是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的权利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是处在不同时间阶段的两种权利状态,其临界点就是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之前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此时并未产生所谓的专利申请权,因为专利申请尚未发生。提出之后所谓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就不复存在,因为这一权利已经行使完毕,随之产生的就是专利申请权区别二者的意义---权利进行转让时的法定程序不同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n二、专利法的内容3421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产生的原因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类型合同约定原则产生的原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1.“主要是利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关键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予考虑2.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n二、专利法的内容相对、可选择的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与第一款的区别:只要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对完成发明创造来说不是不可缺少或无可替代的,即可认定为是利用而非“主要是利用”。\n二、专利法的内容=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特征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2.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特征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2.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相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辨析1.相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在不通信息的情况下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结合《专利法》第九条,引出先申请原则)。2.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完成共同的任务而进行合作(不一定非要时间和空间上都在一起,存在合意即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特征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2.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相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辨析1.相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在不通信息的情况下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结合《专利法》第九条,引出先申请原则)。2.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完成共同的任务而进行合作(不一定非要时间和空间上都在一起,存在合意即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关系——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可能产生权属纠纷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权利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权利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实践中,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不属于合作开发,而应当按委托开发处理。合作的关键词之一是一定要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n二、专利法的内容权利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方提供经费和报酬,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n二、专利法的内容权利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共有权利的行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1.普通许可2.独占许可3.排他许可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n二、专利法的内容权利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共有权利的行使共有权利的行使共有权利行使的限制---《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n二、专利法的内容外国人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及手续《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如1992年《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依照互惠原则3个条件任意符合其一即可手续:《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n二、专利法的内容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奖金奖金与报酬\n二、专利法的内容与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与专利申请权归属有关的争议;与专利权归属有关的争议。对企业专利管理的启示:做君子但也要防小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权的客体在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n二、专利法的内容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创造的含义(1)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2)发明是一种出于构思阶段的技术方案。并不要求可达到直接进行工业应用的程度。(3)发明的种类: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以及改进发明。其中改进发明是指对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并不发明新的产品或者方法,而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格局。例如白炽灯的发明与改进。事实上在全世界的专利申请当中,涉及全新的产品或方法极少,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现有技术的局部改进。\n二、专利法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实用新型的要素: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的特殊作用---联系《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进行辨析:第一,可以起到对于发明专利补充保护的作用(结合临时保护《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二,可以从辅助申请变成独立申请\n二、专利法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的要素: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以及上述3要素的结合。(2)外观设计的特点: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是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n二、专利法的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客体在《专利法》适用条款方面的区别(1)在“三性”要求上的区别。(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3)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4)在专利权保护依据方面的区别。(5)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6)对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案的不同要求。(7)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8)在审查程序上的区别\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法律明文禁止或与法律相违背(老虎机和可用于赌博的游戏玩具)。(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虽然未违反法律,但对于树立社会的道德风尚不仅不能产生积极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性(暴力凶杀等不健康内容的发明创造)。(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益处,但总体上其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等。但仅仅由于利用不当或滥用而造成社会危害的,不能因此而拒绝授予专利权(米勒和DDT)。(4)申请内容部分违法的处理\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n二、专利法的内容2001年10月22日,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在德国伯恩举行的CBD会议上揭示了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资源谋取获得垄断性专利权的事例。中国是公认的大豆原产地,据称拥有世界上已知大豆种质资源的80%。2000年4月6日,美国孟山都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提交了一份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方法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包括64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控制该大豆高产性状的基因有密切关系的标记,所有含有这些标记的大豆品质及其后代,生产具有该高产性状的栽培大豆的育种方法,以及转入这些标记的转基因植物,其中包括大麦、燕麦、卷心菜、棉花、大蒜、油菜、亚麻、花生、高粱、甜菜、甘蔗、土豆等。这一事件在我国引起了巨大反响,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n二、专利法的内容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惠益分享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n二、专利法的内容请求原则专利权的获得书面原则专利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先用性原则修改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原则\n二、专利法的内容请求原则专利权的获得书面原则专利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先用性原则修改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的运用\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返回\n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在国际展览会上及时展出新的发明创造,是各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谋求取得先机,占据优势地位的常用手段,这种行为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应当予以鼓励。因此针对一定规格的国际展会,专利制度都为展出者提供了一定时间的新颖性宽限期。对“首次展出”的理解\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和在国际展会上参展相类似,及早发表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开发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对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有推动作用,应当受到鼓励而不是限制。因此出于这种考虑,也应该对研究开发成果的发表提供必要的新颖性宽限期。对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设定的标准:应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否必须是公开会议?发表应当既包括口头报告,也包括书面报告。\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他人公开的发明创造应当是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获知的途径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不能理解为合法就没有宽限期;公开行为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返回\n创造性判断——经典三步法检索分析判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是不具有创造性否具有创造性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nA公司为某药品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指控B公司专利侵权,经技术对比B公司所生产药品完全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B公司对此提出先用权抗辩,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具备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线,但其提供的药品生产注册批件获得日期是在申请日之后,此时B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案例\n先用权的性质一张观点认为,先用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并且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是先用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有关技术方案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可以用来对抗专利权。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先用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这体现在享有先用权的人,不能主张他人实施相同发明创造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先用权,也不能主张随后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妨碍或者影响了他的先用权。先用权的实质就是一种能够用于对抗专利权的抗辩权,如果没有人就先用者实施的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并指控先用者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先用权就没有任何意义。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n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审查指南2006》: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对外观设计而言--《审查指南2010》:专利法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比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返回\n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n返回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该如何处理?亲,我也有专利权哦!爷们儿,你侵犯我专利权了啊!\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返回\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n返回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一种探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和旋转装置C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制造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具备三性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他们具备单一性,允许合案申请。\n专利申请案提交和审批的 十项基本原则返回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短视型企业专利运用\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短视型林志玲型企业专利运用\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短视型林志玲型张士诚型器小!企业专利运用\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短视型林志玲型张士诚型黄药师型企业专利运用\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企业专利运用短视型林志玲型张士诚型黄药师型王重阳型\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专利实施的概念-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应用到工业生产中去;专利实施的类型-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给他人实施。\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2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专利申请权转让后,未能授权;专利权转让后,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区别-权利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规定及手续。\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3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34指定许可--专利法第十四条;强制许可--主体、客体、理由、种类。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34指定许可--专利法第十四条;强制许可--主体、客体、理由、种类。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n专利法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强制许可\n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n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n二、专利法的内容9/18/2006专利的运用1专利实施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345专利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的概念;如何质押专利权:1.登记管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专利权质押合同3.出质人应具备的条件4.质物(专利权)应具备的条件5.质押流程。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n\n二、专利法的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撤销程序1.视为撤回2.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权利人书面宣布放弃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专利权的灭失\n二、专利法的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撤销程序1.视为撤回2.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权利人书面宣布放弃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专利权的灭失专利的侵权与救济\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秩序的协调与平衡。一方面,赋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溯力,保障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被转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专利权人借无效专利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追溯力,维持已经形成并稳定化的社会秩序。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利益本不应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n专利权的灭失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点决定日(2011年3月15日)发文日(2011年3月25日)送达日(2011年4月3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返回\n专利权的灭失书面放弃的规则1放弃专利权可以不说明理由,但不能附加任何条件。2放弃专利权必须整个放弃,不能部分放弃。3书面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自国家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终止。返回\n二、专利法的内容235416789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侵权诉讼的时效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的诉前临时措施专利侵权诉前证据保全侵权例外及抗辩专利的侵权与救济\n二、专利法的内容235416789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侵权诉讼的时效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的诉前临时措施专利侵权诉前证据保全侵权例外及抗辩专利的侵权与救济\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返回\n制造专利产品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具有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n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具有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受该专利权保护的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专利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使用者可以直接利用专利产品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利用专利产品来制造其他产品,还可以把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在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的情况下,即使专利产品仅仅起很次要的作用,也构成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n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受该专利权保护的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专利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使用者可以直接利用专利产品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利用专利产品来制造其他产品,还可以把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在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的情况下,即使专利产品仅仅起很次要的作用,也构成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在合同法意义上可以是销售要约邀请,也可以是要约。许诺销售行为面向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采取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n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在合同法意义上可以是销售要约邀请,也可以是要约。许诺销售行为面向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采取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是指在市场上交易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销售行为不涉及产品的来源,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就构成了实施专利的行为。\n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具有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从别的国家或地区购进到国内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允许平行进口进口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n1、一种玻璃杯,包括杯体、杯盖,其特征在于:在杯体的侧面装有一个杯把。2、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杯,其特征在于:杯把由不导热材料构成。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使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类似用语,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权利要求解释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折中原则\n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是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要表达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与效果,以准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n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12453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实施例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功能性限定特征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n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1\n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实施例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不能从一个实施例当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的实施例,以支持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技术方案的举例,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范围要宽。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有一个,也是如此。但如果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不是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举例,而是对权利要求记载技术方案的界定,则权利要求记载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就不应当宽于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实施例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n功能性限定特征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n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4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有重要作用。如果说明书描述的发明目的没有被其他证据推翻,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n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返回\n专利的侵权与救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n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n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标识权与假冒专利专利标识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专利行为类型\n假冒专利行为类型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行政管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n二、专利法的内容专利行政管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n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返回\n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结尾\n申请日提前优先权日申请人同样发明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他人同样发明在先申请,申请日为当日申请人同样发明在后申请,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n部分优先权\n多项优先权返回\nTHEEND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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