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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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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第二节合同的签订一、询盘(Inquiry)1、含义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2、内容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二、发盘(Offer)1、含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2、构成发盘的要件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电局误递或在传递途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没有收到,则该发盘无效。如通过电传发盘,传送过程中线路或电传机发生故障,所传送的电文不清,须于修复后重新传送,使受盘人能收到清晰无误的发盘电传。3、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⑴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常见的一种做法是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本发盘限3月2日复到,以我方时间为准。:发盘人既要在发盘中规定最后时限的具体日期,也要说明受盘人的接受是在这一期限前发出的,还是在这一日期前送达发盘人,还要说明该日期是以何处的时间为准。⑵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WithinaReasonableTime)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⑶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4、发盘的生效时间⑴以口头方式做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⑵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①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②受信主义:又称为“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⑴撤回(Withdrawal)发盘人将尚未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撤回发盘的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达到受盘人。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的基础上的。⑵撤销(Revocation)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发盘已生效的基础上的。6、发盘效力的终止(Termination)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表示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同时受盘人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⑴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⑵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止;⑶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⑷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三、还盘(Counter-Offer)又称为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对原发盘提出相应的修改或变更的表示。1、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2、还盘不仅可以对商品价格,也可以对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3、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有时要经过还盘,甚至往返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四、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其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2、构成接受的要件⑴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做出的。因此,对发盘表示接受,也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受盘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如果其他人通过某种途径获悉非向他做出的发盘,而向发盘人表示接受,该“接受”只是其他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一项发盘,除非原发盘人同意,合同才能成立。⑵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如果受盘人在思想上愿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默不做声或不做出任何其他行动表示其对发盘的同意,那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接受。正如《公约》所规定的:“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这里所说的“不等于接受”意即“不能构成接受”。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⑶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①英美法:“投邮生效”(DespatchTheory)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发盘人未能在有效期内收到,甚至根本没有收到,也不影响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传递延误或遗失的风险,由发盘人承担。但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规定,接受必须于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则接受的函电传达到发盘人时,接受方能生效。②大陆法:“到达生效”(ReceiptTheory)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如果表示接受的函电,存邮递过程中延误或遗失,合同不能成立。其传递延误或遗失的风险由受盘人承受。③《公约》:“到达生效”(ReceiptTheory)的原则。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现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生效的条件①按《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②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⑷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变更实质件变更(MaterialAlteration):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Alteration):对于非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产地证等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批装运,或要求在包装上刷制指定的标志等,附有这类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变更为准。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第三节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交货任务。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二)报验1、检验包括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2、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在商品出运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验申请单”。3、检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检验标准。4、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应重新申报检验。(三)催证、审证和改证1、催证⑴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提醒对方及时开证;⑵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⑶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2、审证⑴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日及到期地点。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日期即为信用证的到期日。⑵信用证应规定一个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日期,即交单期。受益人必须在交单期内交单,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⑶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到期地点。⑷信用证的性质。如不可撤销,是否保兑。3、改证⑴受益人审证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①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②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过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③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则应把改证通知书退回,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⑵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应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若开证申请人事先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单方面改证,则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未表示接受前,原证条款继续有效,受益人并有权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若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若按原证制单,则应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修改。:对对方银行开来的修改通知,出口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四)租船、订舱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1、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ookingNote),作为订舱依据。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Order)。(五)投保1、出口合同大多以CIF及CIP方式成交,由出口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在完成托运手续取得配舱回单后,出口企业即可办理保险手续。2、按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保险由买方办理,如卖方同意接受买方委托代办保险。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投保手续同上。(六)报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包括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税,结关放行等五道手续。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内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申报。2、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报关单位应派员在现场负责开箱装箱,协助海关完成查验工作。经查验合格,在报关单位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上关印,即为结关放行。(七)装运CFR、CIF条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办理租船订舱,或以FOB条件成交而进口方委托出口方代办的,出口方也需办理托运手续。一旦信用证收妥无误,货物备妥,即应办理托运手续。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各外贸企业均委托货运代理机构办理填制托运单。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运输标志或集装箱编号及封印号码、品名、数量等。这些内容都应和信用证完全相符,并应注明货物的毛重、体积。(八)制作出口单据1、汇票⑴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⑵汇票的出票日。即为信用证的议付日,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最迟交单日前。⑶汇票的编号。应当与发票编号一致。⑷出票人名称。汇票的出票人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同一人(即出口商)。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⑸收款人名称。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⑹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⑺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2、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⑴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⑵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mmercialInvoice或Invoice)字样。⑶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⑷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⑸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⑹运输标志(唛头)。凡来证有指定唛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⑺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⑻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⑼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3、运输单据⑴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⑵收货人(Consignee)。按L/C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⑶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⑷提单号码(B/L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⑸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⑹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4、保险单⑴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⑵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⑶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⑷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⑸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⑹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⑺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5、检验证书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6、包装单据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单(PackingList)、重量单(WeightList)、尺码单(MeasurementList)。(九)交单结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二、进口合同的履行(一)开立信用证1、信用证的内容2、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二)运输1、以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2、卖方在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将预期货物备妥待装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按该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接到船方配舱口单后,应即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3、卖方装船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准备接货。(三)投保1、预约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预约保险合同(OpenPolice)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启动承担保险责任。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将装船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续。2、逐笔投保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3、进口货运保险的责任起仡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即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六十天终止。(四)审单1、汇票⑴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⑵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⑶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规定,应为开证行。⑷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⑸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2、提单⑴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如信用证未规定份数,则一份也可算全套。⑵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⑶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⑷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⑸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⑹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3、商业发票⑴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⑵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⑶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⑷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4、保险单⑴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⑵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⑶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⑷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5、产地证⑴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⑵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记载应与发票一致;⑶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6、检验证书⑴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⑵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⑶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距装运日期过早。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n1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五)付款1、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果开证行经审单后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2、如果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3、开证行向外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前,同样需审核单据。(六)报关提货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提交、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在此之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七)检验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但下列情况应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⑴用于法定检验的货物;⑵合同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⑶发现货损货差情况。《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八)索赔1、索赔对象⑴向卖方索赔。货物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⑵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提单为清洁提单,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⑶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投保险别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2、索赔注意事项⑴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⑵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金额,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均按有关章程办理。⑶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延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⑷买方职责。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11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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