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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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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法、版权法考试范围知识产权:第14页: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创立并享有的权利。第21页: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一)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1)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观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二)专有性(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的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2)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该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三)地域性(1)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向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3)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他依法产生的内有效。(4)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区域”进入“共有区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5)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国家被认定是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四)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权利终止。(五)可复制性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点第30页:知识产权法\n知识产权法是天正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等及相关的法规。(一)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有事涉外法(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三)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第132页:商标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标或服务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标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标记。(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2)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3)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4)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未来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第135页:集体商标、按商标的构成分类(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3)记号商标有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信息技术制成的商标。主要用于防伪,因为这种商标难于仿冒。(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又称为视觉商标。(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又称为嗅觉商标。第139页: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的主要内容(1)商标权的主体(2)商标权的客体(3)商标权的内容(4)商标或的注册的条件(5)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核和核准程序。(6)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争议裁定。(7)商标使用的管理。(8)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9)商标代理(10)涉外商标注册(11)费用。第140页:商号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业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n第149页:商标的注册审查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一)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二)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三)符合商标申请原则1.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2.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四)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一)合法性审查1.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因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二)显著性(识别性)审核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在先性(新颖性)审核1.符合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是申请,不予公告2.符合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子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种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不得与在线的商标权冲突4.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四)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五)非功能性审核这种审核主要针对三维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第161页:商标权的限制(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为限。(六)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田间的可以继续使用(七)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八)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九)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第168页: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第179页;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违法注册商标(二)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三)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n(一)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二)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三)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1)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2)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版权法:第187页:版权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第188页:版权的经济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4.演绎权(1)翻译权(2)改编权(3)注释权(4)汇编权(5)制片权5.传播权(1)播放权(2)表演权(3)展览全(4)出租权(5)信息网络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券第192页:版权的精神权利版权中所讲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第199页;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一)共性1.同时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二)区别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比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比较宽松\n1.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的保护力度要大2.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3.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4.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数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5.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第200页:作品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的分类按内容可以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按版权归属不同:1.职务作品2.非职务作品3.委托作品4.合作作品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6.汇编作品7.演绎作品8.试听作品9.计算机软件作品第203页: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三)时事新闻(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外,还有(1)已过版权保护期权、进入共有领域的作品(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权法保护(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单位作品的归属1.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的2.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3.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职务作品的归属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n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另一种是出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一)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二)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形式著作权是不得侵犯合作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三)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四)演绎作品的归属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五)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有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六)作者身份不明的归属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219页:合理使用版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刊或者播放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登刊、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许登刊、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着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等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一)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n第220页: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225页:版权侵权的类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权的权益的行为。第227页: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一)版权和邻接侵权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2.损害赔偿3.民事制裁4.赔礼道歉(一)版权和邻接侵权的行政责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17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罪名是“销售侵权复制罪”第235页: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一)协商或调解(二)仲裁(三)行政处理(四)司法诉讼知识产权法案例案例:\n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1.无形性案例分析: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问: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案例二:2.专有性专有性案例: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案例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3.地域性地域性案例1: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问:本案如何解决?答案: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地域性案例2: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n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答:需要。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例四: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4.时间性时间性案例: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答: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n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n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案例五: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5.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案例: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答: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商标法案例商标侵权案例: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n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体商标案例: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注册商标案例: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n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答: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实质条件•显著性显著性案例: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案例: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n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版权法案例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作品案例1:5\n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作品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n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汇编作品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版权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