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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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11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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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海洋运输风险与损失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第四节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第五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n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特征(一)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n(二)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人之间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n(三)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琮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n(四)契约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n二、保险的种类(一)财产保险(二)人身保险(三)责任保险(四)信用保证保险\n三、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n(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n(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n(三)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n(四)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n(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n第二节海洋运输风险与损失一、保障的风险(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是指非常的自然界力量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等;(2)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遇的非意料之外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n(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如偷窃、承运人短交货物、钩损、雨淋、串味等;(2)特殊外来风险:这一类原因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n二、保障的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指货物的全部灭失,如焚毁、沉入海底、或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如食品变质等。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在全损货物已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实际全损,或整理修复使货物恢复原状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价值,或货物在中途出险,将货物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保险标的目的地的货价等情况。\n(二)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Average:海损,是指货物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指为了保证同一航程中遇险财产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险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目前国际运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都是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Rules)来处理。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n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n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三、保障的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n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的保险的险别一、基本险别(一)平安险这一险种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碓、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n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造成的部分损失。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n⑤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货物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n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n(二)水渍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n(三)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由于运输延迟、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下跌的损失,以及战争和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等.\n二、附加险别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在海运保险业中,投保人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附加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n(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n(二)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属于附加险类,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①战争险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行为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不负责赔偿: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n②罢工险罢工险赔偿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因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不赔偿的范围: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因罢工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n(三)特别附加险黄曲霉素险、货物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舱面险、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三、保险责任的起讫(一)基本险的责任的起讫(二)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起讫四、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五、保险索赔期限\n第四节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一、陆运货物保险(一)陆运风险与损失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n(二)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n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作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需加保战争险,而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n二、空运货物保险(一)空运风险与损失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挽回损失。\n(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这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n三、邮包运输保险(一)邮包运输保险风险与损失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关,实际上是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n(二)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出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n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如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n第五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保险投保人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n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在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着重大的厉害关系,因为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其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具体订明,以利日后的索赔工作顺利进行。\n三、保险险别的选择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保险费却约定由卖方负担。买卖双方约定的保险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或规定为A险、B险、C险)3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以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鉴于买卖双方在保险方面的利害关系不一,因此,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保险险别。由于CIF和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n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保险金额(二)保险费率五、保险单据(一)保险单(二)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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