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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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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小法考点精粹III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III银行业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在融通资金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章涉及到的法条是《商业银行法》,由于这部法律基本是原则性的立法,操作性不强,整体来讲并不是很重要。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大约是2~3分,因此复习主要应以法条为主。《商业银行法》的内容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商业银行业法律制度;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职能、经营原则不是什么重要的东西,不进行介绍。1.1商业银行业法律制度(1)概述A.分类我国的银行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央银行只有一家,是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了上述四家银行外,其余的银行均为商业银行。就性质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是银行业的监管当局;政策性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不追求盈利只求保本经营;B.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盈利为首要目标。C.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D.商业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度,分支行按照业务需要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分支行均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拨付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组织机构中,应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8条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这种组成不同于普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四方面人士组成,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采用审批制度。在这个问题中应注意《商业银行法》的第13条、第24条和第28条。应当知道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持股10%以上的人)以及大股东的变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法》第28条:任何单位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总额10%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E.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主要掌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2)商业银行的接管(可考性50%)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法律后果: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丧失,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负责。接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3)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能适用《全民企业破产法》(试行)。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1.2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可考性50%)这是命题相对集中的一个考点,本考点中较为重要的问题有如下几个:这个问题曾经考过,但依然可以变换角度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角度去考。负债业务是指构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有: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中的拆入款项等;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主要有: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买卖政府债券、买卖外汇、同业拆借中的拆出款项等。中间业务是不运用自己的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用的业务,主要有:结算、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同业拆借(1)拆出资金(限于1)交足存款准备金、2)留足备付金和3)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2)拆入资金(用于弥补1)票据结算、2)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3)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3)禁止用途: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监管主体:银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和特点性质:是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2.2监督管理措施(可考性50%)(1)强制信息披露包括的措施有:获取财务资料、现场检查、询问企业高层人员、向公众披露信息。(2)强制整改(3)接管、重组和撤销(4)冻结帐户IV证券法证券法概述1.1证券的概念、种类及特征(1)概念通常所讲证券是指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与资本证券。《证券法》所规范的政权仅为资本证券。(2)适用范围《证券法》适用的范围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也适用《证券法》。(3)特征1.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2.证明持券人具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3.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1.2证券市场(1)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2)证券流通市场,即二级市场,其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发行《证券法》是阶段性的立法,立法的重心不在发行上,关于证券的发行应重点复习以下问题: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此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债券发行的主题,国家是国家公债的发行主体。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证券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应当灵活掌握。(可考性50%)因为命题通常是应用性的,数字一般不直接考察。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债券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命题时一般把公司的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已发行的债券规模给出,让选择现在公司可以申请发行的额度,这种题实际上考的就是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的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对于这个问题应稍加注意,起码应当知道改变招股说明书的用途要经股东大会批准。这在证券发行中是较为重要的,应掌握以下几点:(可考性50%)2.1股票、公司债券不允许直接发行,要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包销。代销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证券公司只赚取佣金;包销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的证券公司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2.2证券的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2.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就是违法的。这里有两点应注意到:一是法律采用“超过”这个概念,这意味着5000万元本数不包括在内,若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恰好为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仍然是合法的;二是这里的5000万元是指的票面总值,而不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股票溢价发行的较多,当考到这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一下是票面总值还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若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超过5000万元,票面总值未超过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其行为并不违法。2.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对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义务《证券法》第31条2.5代销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证券交易3.1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证券交易是《证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证券交易一节中应重点复习以下内容:(可考性50%)(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已交付的证券。(2)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是容易命题的一个地方,必须要灵活掌握。1.交易的暂停和中止的法定情形(重要)注意股票和债券的不同。(可考性80%)(1)股票上市条件1)已核准(证监会)、2)股本3000万3)公开发行25%(超4亿,10%)、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财务无虚假记载。07年新增串讲(2)股票暂停上市情形:1)股本或股权变化、2)财务不公开或虚假记载、3)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及其他(3)股票终止上市情形:1)股本或股权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且限期没消除、2)财务不公开或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后一年未恢复赢利4)其他(4)债券上市条件:1)期限一年以上2)发行不少于5000万3)其他(5)债券暂停、终止上市情形:1)暂停: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资金不按用途使用;未履行义务;最近2年连续亏损,2)终止:第一,重大违法行为;未履行义务,两者之一,且后果严重的;第二、;公司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资金不按用途使用;最近2年连续亏损,且限期没消除的;第三、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6)复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向证券交易所的复核机构申请(7)信息公开不实的赔偿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其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3)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2.短线交易的限制(可考性50%)《证券法》第47条,应注意以下几点:A.短线交易的限制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B.时间限制为6个月以内。C.上述涉及人员违法进行了股票的买卖,其交易结果不能改变,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对禁止性的人员则要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3.2证券上市证券上市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到:(1)上市的申请与核准(2)上市的条件(可考性5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证券上市的条件,核准上市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证券法》第5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在第57条作了规定的,主要条件有3个。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3)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可考性50%)证券获准上市后,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通过上市报告进行信息公开。这里的5日不是指的工作日。3.3其他规定(1)信息公开的文件(2)重大事件的范围重大事件的范围《证券法》第67条通过列举作了规定,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2项、第5项、第7项、第8项(《证券法》第67条第2款)。(3)违反信息公开基本要求的民事责任(可考性80%):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证券法》重点禁止四种行为:(可考性50%)1.禁止内幕交易--第74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禁止操纵市场--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几种行为3.禁止欺诈客户--第79条4.禁止信息误导与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收购这在《证券法》中也是较为重要的问题,是复习的重点。上司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历年考试大纲对本知识点的具体要求,需要仔细掌握。4.1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1)要约收购,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2)协议收购,指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方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其他合法方式(修改新增)4.2要约收购的程序与规则(可考性80%)(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证券法》第86条。(2)收购要约,第88条,只要持股比例达到30%,仍继续收购的,就应当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3)终止上市交易,第97条。(4)报告和公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机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5.1证券交易所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可考性50%)(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证券交易所仅仅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相关服务,本身不参与证券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与解散要由国务院决定。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中,交易所是惟一一个其设立要由国务院决定的机构。交易所不设立分支机构(《证券法》第102条)。(2)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必须制定章程,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是非常特殊的(《证券法》第103条)。(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总经理,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但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也是很特殊的(《证券法》第107条)(4)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哪些人不得担任交易所的负责人,哪些人不得招聘为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这是较易命题的地方。《证券法》第108条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证券法》第109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6)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7)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由交易所理事会管理。(8)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第113-115条。 5.2证券公司(可考性50%) 这是《证券法》中另一个较为重要的机构,复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第125条(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哪些人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热源,哪些人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31条、第132条作了规定,应适当加以注意。(4)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是《公司法》规定的例外,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此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公司为证券公司时,应优先适用《证券法》的规定。(5)证券公司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对证券公司经纪行为的规范:《证券法》第143-145条。(7)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兼职的限制:第133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8)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不得混合操作。5.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5.4其他机构(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意其职权(179条);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80条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力。(2)证券业协会(3)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自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它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证监会和有关主观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第171条。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6.1证券投资基金概述(1)概念: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2)特征:1.它是依据信托原理来组织证券投资的。2.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由基金分额持有人享有。6.2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记名的情况下,在登记册上登记为持有基金的人,或者在不记名的情况下直接持有基金分额的人。基金持有人共享有8项权利。(2)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6.3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包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6.4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财税法税法1.1税法概述(1)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A.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对象:税务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A.概念: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B.要素:主体、内容、客体。(3)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4)税的种类: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1.2增值税法(1)征税对象:货物和劳务,其中货物(动产)是销售和进口货物,劳务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税率: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零税率。零税率用于出口货物1.3消费税法(1)征税对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1.4营业税法(1)征税对象: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3)税率: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分为8%、5%、3%三挡,其中娱乐业单独实行5%-20%的幅度税率1.5企业所得税法(可考性80%)(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不征税收入:A财政拨款;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的收入。(3)可扣除收入:A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B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C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D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4)税率:A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原则上为25%;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6个人所得税法(可考性80%)(1)征税对象:个人的所得额(2)纳税人:依住所和时间相结合的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有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也有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3)税率: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保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注意计算方法,参见教材。(4)税收优惠:由国务院决定,分为减税和免税两种,减税应经过批准,可以减征的法定情形有: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法定免税项目共有9种,请仔细阅读相关法条,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其他利息一律要纳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管数额多少,均不纳税。1.7税收征收管理法(1)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所有税种征收都适用,但是有以下例外:海关征税关税、船舶吨税以及由其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在征收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时可以参照适用。(2)税务管理(3)税款缴纳管理(4)税款征收措施(可考性80%)①税收保全:纳税前-有逃税嫌疑-责令限期缴纳-转移迹象(限期内),则提供担保-不提供则经县以上局长批准,可冻结、扣押、查封-期满未缴纳,则经县级局长批准,书面通知扣缴、拍卖或变卖。(个人及抚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用品(5000元以下)可豁免保全)。②税收强制措施:纳税期后-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银行扣缴、(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③离境清税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5)税收争议:对于纳税上的争议先纳税,再复议,不纳税,则争议不予解决,复议是必经程序;对于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而处罚措施要停止执行。会计法会计法历年所占分值较小,我们建议结合重点条复习即可,不必在此部分耗费大量时间。2.1会计的概念及会计的基本职能2.2会计法的调整范围2.3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1)会计核算的内容(2)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3)会计核算的方法(4)程序和要求2.4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1)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2)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实施的行为2.5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2)国家监督(3)社会监督2.6法律责任(1)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责任会计人员的从业禁止(5年禁止和永久禁止的情形)(可考性50%)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2)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会计法的责任审计法3.1审计机关的设立与职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3.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审计人员有回避、保密的义务。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情况,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3.3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3.4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中的账户;但是如果需要冻结,则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5违反审计法的责任(1)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2)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3.6审议处理(可考性50%)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政府裁决-政府裁决为最终裁决VI劳动法对劳动法应慎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只适用于国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劳动法执行。 1.2劳动者的八项权利。 1.3促进就业。(1)促进就业的方式。(2)妇女平等就业权、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未成年人的就业。 1.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1)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考性50%)。(2)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3)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其程序,工会在其中的作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考性80%)(4)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5)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考性50%)(7)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内容。(可考性50%) 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工资制度。(1)熟悉我国的工时制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2)用人单位可延长工时的几个法定条件。(3)熟记几个休假节日及劳动者在几种特殊时间下的付酬标准。(可考性80%)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四个节日加班工资:延长劳动时间,至少150%;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至少200%;法定节假日,至少300%。1.6了解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掌握在何种情况下,妇女有拒绝从事第三、四级劳动强度的权利。1.7社会保险与福利(1)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2)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3)补充保险与储蓄性保险。1.8劳动争议(1)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先仲后审。(可考性80%)(2)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仲裁有期限。(4)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5)注意与经济合同不同之处,即劳动法实行对劳动合同纠纷“又裁又审”的制度。1.9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了解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工会组织的作用。1.10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形式为支付赔偿金。(2)行政责任。该部分头绪较多,要弄清各种情形,责任方式不外乎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3)刑事责任。弄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与各种情形。(4)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是违反保密事项,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 劳动法的题目可能与企业法、公司法联系,重点是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VII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二次修订通过。对修订的内容,应当重点复习。《土地管理法》应当掌握以下基本内容。1.1土地的所有权 (1)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占两头,中间归集体”。见《土地管理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有权主体的代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可考性50%)所有权主体的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受到的限制:1.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重大处分,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1.2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考性80%)取得方式:出让和划拨(1)出让1.出让合同:通过拍卖、招标和双方协议的方式订立。有偿合同。2.出让期限。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上述期限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得自由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年限。3.续期:居住用地,自动续期;非居住用地,应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2)划拨1.划拨的特征:①划拨是一种行政行为,创设民事权利(出让则是一种民事行为);②只针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适用;③分为需缴纳补偿、安置费和无需缴纳补偿、安置费两种,不论是哪一种,对国家来说都是无偿的;④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划拨土地的出让:①国家直接将土地出让给原使用人;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经批准转让给他人,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注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权批准部门可以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仍要将转让收入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3.划拨土地的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一起出租,但不得单独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1.3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考性50%)(1)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主体:主要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取得,但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宅基地使用权1.主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使用土地,收回时应当对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1.4建设用地管理(1)国家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①由国务院批准的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②征用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可考性80%)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n2.征地费用,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7。(2)乡(镇)、村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兴办乡镇企业;2.建设乡(镇)、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村民宅基地用地。(3)临时建设用地1.含义: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2.限制:①需要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