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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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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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第三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二节票据法\n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三、票据的经济职能四、票据的类型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n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的票据。\n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证劵2、票据是要式证劵3、票据是文意证劵4、票据是无因证劵5、票据是设权证劵6、票据是流通证劵\n三、票据的经济职能1、支付职能2、汇兑职能3、信用职能4、融资职能5、结算职能\n四、票据的类型1、汇票2、支票3、本票\n1、汇票(BillofExchange)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要求受票人(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n2、支票(Check)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英国法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n3、本票(PromissoryNote)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凭证。本票的特征:(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n三者的主要区别:(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n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一)票据行为(二)票据关系(三)非票据关系(四)票据当事人\n(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创设票据的出票行为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n(二)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n(三)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关系成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或者前提。票据基础关系是产生票据关系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其种类有:①票据原因关系②票据资金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n(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关系的参加者。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融通人和保证人等。其中,收款人和持票人处于债权人角色,其他当事人皆处于债务人或债务保证人的角色。\n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一)英美法系的法律规范(二)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三)国际公约(四)我国的票据法\n第二节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特征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n一、票据法的概念广义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刑法等中的规定)。狭义票据法是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票据法》及其实施细则、解释。\n二、票据法的特征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n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n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n第三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n《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BillofExchangeandInternationalPromissoryNoteoftheUnited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管辖,则适用此公约。\n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n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一)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问题(二)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问题(三)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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