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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法律课件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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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票据法概述第三节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第四节票据行为第五节票据权利第六节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第七节票据的涂销与丧失第八节特殊票据第九节票据的抗辩第十节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n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n二、票据的种类(一)法律上的分类1.德国、法国、日本:在票据立法上采取“三票二法”制,票据仅指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2.英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两种,支票包含在汇票之中。3.我国: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二)学理上的分类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n三、票据的沿革1.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2.票据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3.13世纪,原本与兑换证书合并使用的付款委托证书发生独立的效力;4.16世纪出现了背书制度,票据成为可以转让的流通证券;5.17世纪中叶,英国的富商将巨额款项存入金钱买卖业的金银佃工商人手中,受款的商人向富商签发收据,是今日支票制度的起源。\n四、票据的性质和功能(一)票据的性质现代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二)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信用功能此外,票据还有融资功能、抵消功能。\n第二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法律特征:(一)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无善恶之分(二)票据法具有二元性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规范;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n二、票据法的法系(一)法国法系法国的《商法典》和《支票法》共同担负起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关系的重任,彼此独立。1.注重票据的支付作用和银钱输送功能,并不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可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直接影响票据关系。(二)英国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1.票据不仅具有支付及银钱运输功能,而且还具有信用功能;2.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彼此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n(三)德国法系1.票据的信用及流通为主要功能;2.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互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直接影响票据关系。三、票据法的体例结构1.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2.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一部法律或两部法律;3.票据法的篇章结构、节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票据的使用范围超出了一国的地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工具和结算工具。\n第三节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享有权利的称为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称为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1.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以金钱债权为内容3.权利义务的多重性和多数性4.由票据法调整\n(二)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1.票据发行关系指因票据的签发而形成的票据关系。分为汇票发行关系、本票发行关系和支票发行关系。2.票据背书关系票据背书关系因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背书行为而产生。其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票据承兑关系票据承兑关系因汇票付款人的承兑行为而发生。4.票据保证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因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发生。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5.票据参加关系。票据参加关系因参加人的参加行为而发生。可分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6.因履行票据债务所形成的关系\n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无票据权利和义务,但仍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引起这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为事件和行为,但不包括票据行为。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4.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5.利益偿还关系6.损害赔偿关系\n(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为票据法调整,但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的联系。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它是票据行为实施的原因。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接受票据为标的的协议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关系。上述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统称为票据基础关系。\n第四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法律特征:1.要式性,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2.文义性,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3.无因性,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4.抽象性,票据的运作,纯属技术性操作。5.确定性,票据是一种信用证券。\n二、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一)票据行为的性质1.契约说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用这一学说。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2.单方行为说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法律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学理分类:(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2)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为\n三、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律的规定四、票据行为的解释票据行为的解释,是指对票据行为内容的含义的理解。一旦票据行为中使用的文字发生歧义,当事人对记载事项理解不一致,就需要对票据行为进行解释。(一)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n(二)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三)有效解释原则为鼓励票据交易,促进票据流通,不能轻易判定票据行为无效。五、票据代理(一)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n(二)无权代理的后果具有确定性票据行为的后果不允许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本人既无追认权,也无撤销权,相对第三人无撤回权,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三)表见代理的广泛适用票据行为注重形式与外观,因而更容易形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履行票据义务后,不能要求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本人履行了票据义务后,也不能依票据关系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n第五节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二、票据权利的分类(一)主权利与从权利标准: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为依据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主债为主权利。\n(二)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标准:以权利行使顺序先后为标准在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以及向承兑人、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为先序权利,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为后序权利。(三)原本权利与辅助权利标准:以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为标准在票据关系中,基于票据的签发、背书、保证、承兑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为原本权利,又称“固有权利”。基于参加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为辅助权利。(四)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标准: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作为划分标准\n三、票据权利的内容(一)请求权票据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主体请求票据义务主体依法承担票据责任的权利。1.提示承兑权: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2.提示付款权: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3.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二)受领权受领权,是指票据权利人接受票据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又称“给付受领权”。\n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及其限制(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出票出票是票据权利设立的唯一事由,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主要事由。2.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权利的转让是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包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受让必须完全符合票据转让规则;(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须给付对价。\n4.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5.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合并、继承等事由。(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五、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权利的行使,是指具体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n六、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客观上不复存在。(一)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当票据债务人为数人时,一个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消灭,但整个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2.时效期间的届满3.票据被除权4.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5.涂销\n第六节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或虚构某个人并以该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1.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2.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仍属有效。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n三、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是在票据上为记载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记载事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票据更改后依更改后的文义发生效力。\n第七节票据的涂销与丧失一、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消除票据记载事项或签名的行为。我国《票据法》没有票据涂销的规定。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进行票据涂销的为有权涂销。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进行票据涂销的,属于无权涂销。无权涂销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效力。二、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无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占有的客观状态,称为票据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n关于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英国: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或签发新的票据;2.法国: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强令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3.德国、日本、瑞士:失票人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4.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依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的方法救济。\n第八节特殊票据一、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将票据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补齐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作了规定,只适用于支票。构成要件:1.某些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3.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4.必须经出票人授权\n二、票据的粘单、复本和誊本(一)票据的粘单粘单,是指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用于记载背书事项的单证。《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二)票据的复本1.票据复本的概念复本,是指票据原本的复制本。一份票据可以有数份复本,复本与原本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2.票据复本的签发仅限于汇票,本票、支票无复本制度。3.票据复本的效力:复本与原本具有同一效力\n(三)票据的誊本1.票据誊本的概念誊本,是指按票据原本而作成的誊抄本。誊本的作用与复本基本相同。2.票据誊本的签发依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规定,只能签发汇票、本票的誊本,而不能签发支票的誊本。3.票据誊本的效力誊本无独立的票据效力,这是与复本的区别。誊本上所进行的背书与保证行为具有与原本背书与保证行为相同的效力。\n第九节票据的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一方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抗辩既是一项诉讼上的权利,又是一项民事上的实体权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一时的抗辩与永久的抗辩1.一时的抗辩: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不能阻止权利人永久地行使权利。2.永久的抗辩: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永久不能。\n(二)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可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1)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2)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2.相对抗辩: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为相对抗辩,又称“对人的抗辩”。(1)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的抗辩。(2)特定签章人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n(三)权利否定之抗辩与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1.票据权利否认之抗辩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票据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2.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票据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三、票据抗辩的限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1.采用积极的方法进行抗辩限制2.采用消极限制的方法\n3.我国《票据法》也采取消极限制的方法(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况各国法律在确立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同时,又对此作了例外性的规定。1.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2.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n五、票据抗辩的范围(一)票据权利不存在之抗辩1.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欠缺2.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3.变更应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4.票据能力欠缺5.票据的签章被伪造6.票据到期日未届至7.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8.票据权利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消灭9.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10.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11.违反记载\n(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均属相对抗辩,或称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进行抗辩,而不能向一切票据权利人为抗辩。1.票据债务人基于和与自己有直接票据关系的持票人之间的某种关系而进行的抗辩;2.无对价抗辩;3.明知有抗辩事由,仍为票据受让的;4.其他有关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n第十节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票据时效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之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票据权利便归于消灭的,称为票据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n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二、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请求依据:1.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2.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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