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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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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系李炼2010-09-01\n第十三章票据法\n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节法律责任\n上次课内容重点提示外汇管理的类型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n本章重点提示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P504-506支票付款的提示期间P536-537\n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重点一是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二是票据法律关系三是票据行为四是票据权利及抗辩\n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其特点是(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n(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n(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狭义之分(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略\n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主体它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基本当事人是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发行后通过出发票之外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n基本当事人分别为:1.汇票: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2.支票: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3.本票:发票人、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其它\n1.汇票:出票人是银行或非银行企业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支取现金付款人为另外的银行2.支票:付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很少异地使用3.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同时为付款人同城或异地不限\n(二)票据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定的金钱(二)票据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n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n(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或无(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n(三)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概述:注明代理字样2.无权代理:由签章人承担责任3.越权代理:代理人承担部分责任\n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是一种债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n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法中规定票据权利是请求权其中第一次请求权称为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称为追索权\n3.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但一般应给会付对价,其例外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的\n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丧失(1)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n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丧失(3)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3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n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n(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如时效中断,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但保全与保全措施不同后者是申请由法院采取的措施\n(3)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情形A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B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止票据\nC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D记载有“不得转让”而用于贴现的票据E记载有“不得转让”而用于质押的票据F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n6.票据权利的补救:丧失票据时(1)挂失支付:通知付款人,同存款(2)公示催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若在规定时间不申报权利,则宣告无效(3)普通诉讼:寻求法院救济,判决付款人支付\n(二)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事由该权利叫做抗辩权\n2、抗辩种类①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不论持票人或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n①物的抗辩情形A票据行为不成立:行为瑕疵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未到期C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失效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E票据系伪造、变造\n②人的抗辩: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发生在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n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n③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则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此即所谓“恶意抗辩”。④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代价或以不相当代价时,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规定。\n(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假冒或虚构出票人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属于当然无效行为后者中若无一个真实签章也当然无效\n2.票据的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1)被变造的票据本身是合法有效(2)变造内容是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更改票据内容\n2.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可追究变造人的相应责任。签章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其不对变造内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其应对变造内容负责无法辨认前后的,视同变造之前签章\n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汇票流通的程序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n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n(二)汇票的特征:除具有票据特征外1.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2.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是见票即付;3.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或受票人)和受款人\n(三)汇票的种类以汇票的付款期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是否记载收款人名号,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n(三)汇票的种类以流通区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我国为后者\n二、出票(略)(一)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签发票据并交付而产生,因此出票又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n(二)出票的格式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记载有效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无票据效力\n(三)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的效力:有追索权2.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权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付款责任\n三、背书(一)汇票转让与背书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n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于他人的行为汇票的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n(二)背书的形式:项要式行为1.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n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附条件或部分背书,此种背书无效3.禁止背书的记载的内容:不得转让的字样只对后手有约束力4.背书时粘贴的使用: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n(三)背书连续一是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二是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n三是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他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无条件付款只要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对付款不承担责任\n(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略(五)法定禁止背书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n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行为\n(二)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作成承兑\n承兑时间:规定的时间(3日)内承兑接受承兑:在要求承兑的日期上签章承兑格式:在记载的“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上签章退回已承兑的汇票\n(三)不单纯承兑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拒绝承兑(四)承兑的效力:付款人到期付款\n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n(二)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保证必须记载事项有五项其中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n(二)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于汇票正面背书人保证的记于背面或粘单上保证为无条件,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n(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责任:除非汇票记载事项欠缺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无先后3.保证人的追索权:清偿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承兑人\n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法定期限内提示即应付款若拒绝可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前手追索\n2.支付票款:无条件付款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审查(三)付款的效力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若付款存在瑕疵则不能解除之\n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n(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或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n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在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时间内做成拒绝证明\n3.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付款人的签章\n4.拒绝证明的形式有(1)拒绝证明书:公证(2)退票理由书(3)承兑人、付款人、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理由、拒绝日期并盖章\n(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它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依法取得相关证明(5)法院的破产判决等(6)被责令停止营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n(三)追索权的行使1.发出追索通知2.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n第三节本票一、本票的特点二、出票三、见票付款四、对汇票相关规定的引用略\n第四节支票一、本票的特点二、出票三、付款四、支票准用汇票相关规定略\n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略一、涉外票据的范围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这些问题太复杂,建议不看\n第六节法律责任:略一是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比较重要,但可以看懂\n10单17.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镖局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n10单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B\n答案解析: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n10单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期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n10单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D\n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n09单3.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n10单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n【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n单09-4.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n单09-4.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C\n【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n单09-5.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n单09-5.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D\n【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n多09-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n多09-1.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BCD\n解析: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既然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n多09-2.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n多09-2.正确的有()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BD\n【解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n多09-4.下列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AC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n【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n10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n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无杳无踪迹。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n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n(1)A银行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n(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n(2)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n(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n(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n与在大家共享将人间变成地狱的原因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荷德尔林\n下次课内容提要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