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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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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会计计量和税法规定存在许多差异,包括各项资产的确认、减值准备的确认、收入的确认及各项费用的列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税收制度逐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其两者的差异成为会计人所关注的热点,也是会计人产生疑惑的难点。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 Abstract:theaccountingstandardsasthebasisoftheprovisionsofthetaxlaeasurementtherearemanydifferences,includingtheconfirmationoftheassets,fortheimpairmentoftheconfirmation,theineofthecostandconfirmtheroaincausesofthebecauseundertheconditionsofmarketeconomyisthebasicgoaloftgraduallyadaptedtothedemandofthesocialeconomicdevelopmentatthesametime,it'sthedifferencebetbeethefocusofaccountingpeople,alsoisthedifficultyofaccountingpeoplewondering. Keywords:accountingstandardstaxregulationsdifferences \n :F810.42:A: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在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未充分发动工商界、金融界人士参与,整个过程显得比较“隐蔽”,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本人认为,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制度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大部分为企业的代表,并包括教育界的专家、审计人员,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会计准则制定时应考虑税法的要求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个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2.1.在会计目标确立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从财政部2006\n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来看,其会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究其原因,我国所制定并发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然而,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会计的发展。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2.2.在会计制度选择时应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我国股权结构较为特殊——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除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需求外,会计信息服务对象还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银行。因此,我们应将会计目标界定为以“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在当前将主要会计目标界定为“受托责任观”的情况下,基于受托责任应得到不偏不倚、客观如实的反映并能得到验证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就会更为强调和侧重可靠性。因此,我们今后在会计准则的完善时,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n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对于大中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的目标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没有公众和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人投资者、银行、税务征管部门将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中由于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高度依赖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成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理应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应完全以受托责任观为目标,充分考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对于小企业,税务部门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纳税,应建立“高度融合”税会模式。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限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税法规定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实际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 2.3.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3.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会计的要求 3.1.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n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3.2.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方法,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n 总之,二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