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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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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熏点黔默蒸弩矍骥夔擎戳瞻窦及爹垦息悬旦必婴虎乙夔点息子嚼烫,昌必夏彝昌鸳魔互贫会计硕士淤航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女超叮了疏皿酮毗材梦巍。孙舱批巍魏。血。互逐迎迎亚。犷渔仓立卫£皿。、艺去八学位字有人邹遥指导教师二,髯焦微薇。「……旧…专业会计学学位类别管理学\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学位申请人年级专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定稿时间年\n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己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学位申请人年月日\n摘要摘要我国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并存的局面持续了二十多年,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年。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营造一个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内资、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有必要建立一个“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四统一的新税制`。年月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项企业会计准则和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准则的发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会计审计新准则的发布对企业会计活动也产生深远影响,对所得税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啊,因为所得税会计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旧制度相比有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有很大的影响。年月日至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审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在日以高票数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结束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一直由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构成的历史。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更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和规范透明的税收环境,也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公开的、透明的、操作性更强的税收法律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内资、外资企业之间公平的竞争环境,更重要的是`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新税法对不同投资属性、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企业将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年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规范、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里程碑,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也引起了对其后续影响的讨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到底有哪些影响“假外资”现象又会受到什么影响在税率和扣除办法变化、税收优惠政策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使得相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更增加了实务操作的难度。在此税法与会计政策重大改革背景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如何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实现“规避涉税风险”、“合法筹划节税”,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课题。两税合并后,如何更好地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呢这些问题都是本论文所要努力回答和解决的,也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两税合并的过程本身就是以内外资企业、商务部、财政部门为代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过程。普遍观点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符合我国经济形势和经济主体发展的客观要求,利大于弊。在旧的企业所得税体制下,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为我国吸引了大量外资,对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内资本供给、促进经济增长等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主要靠税收优惠吸引的外资大多是投资规模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且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较多的经济开发区、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领域,造成了外商投资质量不高、外资结构不够合理、区域经济差距扩大等弊端其次,它使中国经济更加依赖于外资,加剧了内外经济的失衡第三,“假外资”盛行的内在原因是旧所得税法的超国民待遇政策。我国绝大部分的外资来源于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著名避税地,目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我国吸引的外资中大约有三分之一属于返程投资。“假外资”不但使国家葛丽娟,陆建兰浅析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兰州学刊王东伟“两税合并”的源与流辽宁日报,年月日\n摘要应征收的税收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而且对我国外资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一个极大的隐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内外资企业财务有哪些影响,以及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有什么不同这些问题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本文选择了这一论题做初步探析。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进一步得到完善,并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通过,较以前的税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立法层次得到提高。对纳税人进行了重新界定,实现了纳税主体的平等地位,税率总体上有所降低,在内容上进行了大量修正和创新。这些变化对内外资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详细分析了新旧两套税制的差异及各自的优点,并提出新税法实施的意义。进一步讨论了新税法的立法原则,文章介绍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三大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基于此,论文主要讨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财务的影响,详尽地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企业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对一般内资企业财务的影响和外资企业财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建议,一是要解决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存在的问题、纳税人概念的界定问题、避税管理的问题二是要解决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包括转变执法观念、企业成本约束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本文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大都是正面的,比如可以对市场经济、内资企业和大部分外资企业和提升的吸引力,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涉及对部分外资企业和税收收入等一些经济领域。总体上说,实施新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文认为其原因有税法自身的不完善造成的,也有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造成的,所以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探讨解决的方案,力图将改革的成本降为最低。任何研究都需要有扎实完整的理论研究作为其研究基础,整个研究过程才能顺畅。本人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吸收其中的精华,具体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系列问题,重点是改革以后的影响预测和进一步完善的研究。同时,本人借助一些数据来进行分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例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在研究过程中,既有通过国内外公开文献上的数据进行\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宏观层面的分析,又有平时收集到的具体真实数据进行的微观个体的分析。双管齐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内外资企业如何适应新税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借鉴。由于本人知识水平的限制及各方面客观条件的制约,尽管在研究过程中力求更为完善,但是总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本人对数量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够,在运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存在一些困难,造成了结果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但是总体上还是符合实际的二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数据不够新、不够全面,尤其是难以取得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各项数据指标,导致对个别问题的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由于知识的局限性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在分析问题时往往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未能挖掘隐藏在一些问题背后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可能导致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企业财务内资外资\nAbstraetAb5traCtTheincometaxationsystemsofdomestieenterprisesandforeignente印,,,皿,几一九,,丫,,抑丘,恤,,,,,,,,',,“,,,',,,即抑·,加罗,\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印',加“”,,,,,,,,,,恤丫又即,角一廿玩印,加,卫,,,加,一,,,加,如,,,印,,,卿,\nAbstraetBritishVirginIslarids,恤加恤,,执,,行七,,,一又“,,,,,,,加,价脚,,,,,,由,,月七印,月七,,,,洲,,,,,认厂,扒叩甲,叭沈\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饭,丛恤又,恤,七,,,,,伍,即,丛,印洲,,,,,,,,,丽,,,,,,,,丛,,五扭二,,筋呷抓,,又,界砂\nAbstraetfirst一,,,,扭,,,,,尔,又,,,一九,,,,,玉叭了·\n目录目录导论……研究背景和目的……,……研究背景……,、二,……、……研究目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研究思路……基本框架……,……,…主要研究方法……,……相关研究现状……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背景……新旧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新旧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运行的优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二,……,……税收效率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二”…………对一般内资企业财务的影响……,……降低法定税率……,……,……提高税前扣除标准……\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调整产业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则一务影响……对内资企业财务影响的实例分析……对外资企业财务的影响……对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影响分析……对外资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投资方向及产业结构影响……对外资企业资本流动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重点解决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过渡期存在的问题…………纳税人概念的界定问题……避税管理的问题……进一步解决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执法观念的问题……,……企业成本约束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问题……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二”……”……“……,……””……………致谢……”……\n1.导论导论研究背景和目的研究背景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并审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标志着经历年之久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初步成功,其核心内容是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均调整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有所下降,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所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给内外资企业和财政部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税法在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正和创新。那么,新税法对不同的对象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比如,对内资企业财务、外资企业财务分别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降低将给他们带来什么机会,并如何利用这种机会来发展企业外资企业对所得税非常敏感,其所得税的提高是否影响其在我国的投资积极性等问题,均有待分析研究。另外,新税法的实施对财政部的财政增减影响如何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提出的。,研究目的新企业所得税对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整合,统一了他们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和纳税范围。税率有所降低,扣除标准进一步得到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也进行了统一。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新税法的实施,对内外资企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啊,但具体在各个方面的影响还不是很清楚。本文\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基于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背景和立法原则,分析了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了新税法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建议,对内资企业如何把握这次机会来提高企业实力、外资企业如何应对税法变化、政府财政部门又如何及时预测财政收入变化等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二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研究思路本文的主要思路是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主线,以新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财务的影响为主要内容。基于新税法改革背景及与旧税法的差异分析为基础,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分析了其对内外资企业的财务的影响,包括投资方面、产业结构几资本流动及所得税筹划等。基于此,分析新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以促进新税法更加完善,并给内外资企业适应新税法提供参考依据和借鉴作用。,基本框架论文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导论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相关研究现状和论文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背景和立法原则。第三章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财务影响。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最后是结束语,对论文研究内容作了总结。主要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大量阅读文献资料,注重具体细致的分析和重点问题的研究。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例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同时还借助一些数据来进行分析,通过国内外公\n1.导论开文献上的数据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以及利用平时收集到的具体真实数据进行微观个体的分析。,相关研究现状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税法有了很大的调整,也对内外资企业及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学者对此作了大量分析研究,以求能给内外资企业应对新税法带来的影响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大的方面。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如董汉彬〕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上的变化,发现新税法更能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征管上也更具可操作性。李长照仁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五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税率上有所降低,内资企业的多个行业,如食品、银行等行业受益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这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的体系化等方面。曾莉仁〕针对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税收优惠重点转向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以前税收优惠是直接优惠,新税法主要转变为间接优惠,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并考虑小型微利企业利益。付永强陈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更新,主要从纳税人范围、税率、法定扣除、生物资产处置、外资企业税收办法、特别纳税内容、征管规则的重要地位等方面分析了新税法对旧税法的更新,基于新所得税法的变化,分析了其对各种类型企业的影响。吴静静「〕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各方面的变化,分析了其在汇总合并纳税、纳税人认定、税收征管、投资收益免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二是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对各行业的影响研究。如席卫群川以中、西、东部地区代表江西、贵州、广东为三省的上市公司为案例,分析各地区企业所得税负的变化,根据分析发现,新税法缩小了各地区之间的税负差距。主要变现为中部地区的税负增加明显,东部地区税负略微增加,但是仍处于较低水平,西部地区格局没有明显变化。基于此,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和收入划分规范、汇总缴纳规定和资产重组、完善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使其更能发挥其调控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邱海燕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对钢铁企业的影响。从各个方面分析了新税法对钢铁企业\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最后分析了钢铁企业在新税法制度下可采取的措施。曲肖倩」从职工薪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和广告费支出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对电力企业的影响。三是新税法实施对利用外资的影响。如丁涛」在对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浙江省利用外资的情况分析基础上,对比分析了新税法实施后浙江的利用外资情况,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讨论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浙江利用外资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在其他方面,主要是研究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如胡春宇〕分析了新税法实施对我国引进外资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阐述了其对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及税收征管规范等方面的积极影响。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的各类企业都有很大的影响,对我国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这对各个企业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会,应该积极适应和调整自己,以更好地适应新税法的实施。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都做了很多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n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背景,新旧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为当时的立法目的不同,所以在适用对象、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以下对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间的主要差异加以简单对比和分析。纳税义务人的差异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为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将外资、内资企业贴上不同的身份标签,这样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所得税税率的差异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税率为,地方所得税税率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外资企业能够享受或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法定税率要低得多,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左右。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宁向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下降成因分析及对策,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三条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税率的差异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外资、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扣除标准的差异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对外资企业相对偏松,而对内资企业相对偏紧。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内资、外资企业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对外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投资费用和损失、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等税前扣除方面都有差异。扣除标准的不一致既加大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同时还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税收优惠的差异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范围及优惠程度上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要更广、更深。税收待遇不同导致企业所得税法执法不严,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新旧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运行的优点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个百分点。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根据公布的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全面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n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家指出,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使越来越多的内资走上“假外资”之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目前中国引资主要在制造业领域,中国成为了世界加工厂,利润大头被跨国公司拿走,这种现状急需改变。顺应全球化趋势,承接服务业外包,已成为今后引资的新方向。新税法将使中国引资模式产生变化。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将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走节能环保的路子,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国对宏观经济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调整。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将提升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府减少部分税收、让利于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是,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可能更高而外资银行与保险公司通常只负担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这必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从而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办调地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税法贯彻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发展高新技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此外,新税法降低内资\n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加计扣除,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法定税率,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等,建立起一套统一、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顺应了国际上兴起的税制改革的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一部公平规范透明科学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新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贝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其实从宏观上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从微观上说,是各类企业之间的一次利益调整过程,必然会对有关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统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新税法贯彻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发展高新技术,鼓励基础设,于问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下降成因分析及对策,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施建设和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此外,新税法降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目前中国引资主要在制造业领域,中国成为了世界加工厂,利润大头被跨国公司拿走,这种现状急需改变。顺应全球化趋势,承接服务业外包,已成为今后引资的新方向。新税法将使中国引资模式产生变化。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将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走节能环保的路子,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国对宏观经济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调整。有利于减少“假外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假外资”在经济学上被称为“返程投资”,即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到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是催生“假外资”现象的重要原因。新税法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以从源头削弱内资企业的谋惠动机,从而减少或避免“假外资”对中国经济安全构成的威胁。\n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强调税收的开征应当有法律依据,税收要素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税法所普遍遵循或追求的原则,因此被称为税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应当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由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代替该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订者当然一定只能是全国人大。这样相对目前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统一后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税收的课征必须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即根据每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来分配税收。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具有相同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强调具有较强税收负担能力的人负担较高的税收。笔者认为,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统一了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很好体现。因为目前的比例税率本身既能体现横向公平,也能体现纵向公平,但是主要体现了横向公平。而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则是主要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因为,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比较弱,让受国家鼓励的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是不符合纵向公平的原则的。曹慧敏、钱玮,税收优惠对一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综述,税务与经济,第期\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要求税收的开征及其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以最小的征税成本征收到最多的税收。由于“两税”的合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明显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而税收经济效率要求税收的开征必须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税收必须为经济发展服务,而不能阻碍经济的发展。西方传统的税收理论强调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的开征不能给纳税人带来除税收以外的额外成本,换句话说,就是税收不能扭曲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也有失灵的领域,即使是最崇拜自由主义的西方发达国家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运用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经济的稳定高效运行。由于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具有巨大的扭曲性作用,导致大量“假外资”、“假合资”以及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的存在。而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对于某些需要特别扶持的行业和地区,如高科技行业、中西部地区等,市场无法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就需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加大向这些行业和地区转移力度。\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对一般内资企业财务的影响,降低法定税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巧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个百分点。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己经低于,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第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第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有所调整。第四,固定资产折旧的变化。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五,研发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抵扣,以此来激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提高科技竞争力。新、旧企业所得税法\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一务的影响研究在税前扣除上的比较,如表所示。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的比较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旧税《外法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中华新人税名法共和国条例》内资税法业所得税法》外资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工资扣除标准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工资支出据实扣除统一为工资支出据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年度利润除标准以内可以扣除可以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加计一定比例扣除标准扣除的政策,调整产业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被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对不同行业的财务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降低了法定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并将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这些变化必将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钢铁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是税率规定变动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法定税率定为,这对大多数的钢铁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对钢铁行业的曹慧敏、钱玮,税收优惠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综述,税务与经济,第期\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业绩提升有较大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越高,则所得税下调对公司的净利润的提升就越明显。二是收入规定变动的影响,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所得税对于钢铁企业来说是个不利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只有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一律计缴企业所得税。钢铁企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随着国家对钢铁企业节能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钢铁企业在购并重组过程中将面临淘汰落后产能的挑战。而其取得的则政补贴一般很难符合新法规定,一般都要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也有有利的一面,视同销售范围缩小。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以及将货物、则一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与旧法相比,没有再将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范围的缩小等于减少了部分应纳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金融行业由于自身行业的特点,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将大大加重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内资金融机构原来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但根据财政部年号文件规定,自年月日起,不再在所得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其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天以上的就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有关坏帐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银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帐,对保障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三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帐核销,而且不在所得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是不符合银行防范经营风险要求的,也不利于银行效益的提高。此外,根据财政部财金年号文件,金融企业自年月日起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而是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即根据提取呆账准备资产的风险大小,在税后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至不等作为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计提资产\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减值准备仍是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一种常用的利润平滑方法,而在新准则中,各项资产可以继续计提减值准备,但减值准备不再允许转回,这限制了多数减值准备类节税的方法,使想根据自身需求利用集体减值准备节税的企业产生很大压力。二是在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方面,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利润和债务重组损失不同处理的规定也曾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而新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确认重新作了修订,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作为当期损益入账。,这使重组双方的期末应纳税所得额都受到影响,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对内资企业财务影响的实例分析案例湖北武汉蔡甸区莲花湖酒厂年销售收入万元,购入国债利息收入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万,其中广告费万,业务招待费万,其他管理费用万,应付工资万,职工福利费万,工会费万,教育费万,财务费用万,购入原材料成本万另外,莲花湖酒厂购入一台环保设备,耗资万并立即投入使用开发新技术万,已得到税务机关认最后,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款万元。年以前税务机关核定工资为元人年,广告费按扣除,捐赠支出按扣除,对该企业的所得税的差异如表所示薛睿、李翠华、王如渊,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的影响及其利弊分析,税务与经济,第期封益更企业所得税改革思路探析则会信报,年月日\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表莲花湖酒厂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比较表新企业所得税法旧企业所得税法利润总额一万元一万元收入总额一万元一二万元—免税收入万元万元各项扣除调整数,,—广告费允许扣除数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实际扣除数为万元。—业务招待费许扣除数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实际扣除数。为“万,元。—职工薪酬允许扣除数万元计税万工元资只一一职工福利费允许扣除义,,,数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新企业所得税法旧企业所得,,税法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工会费允许扣除数—教育费允许扣除数故实际只扣除数二为万元。,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公益救济性捐二,,赠允许扣除数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元。故实际扣除数为万兀。应纳税所得额十一一止十一一十“万元`二万元所得税一万元万元税负令令二各项扣除调整变化较大,如表所示。表莲花湖酒厂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计算比较表允许调整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扣除数实际扣除数允许扣除数实际扣除数广告费二万万元万元万元兀业务招待费二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职工薪酬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职工福利费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工会费“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教育费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万元万元万元万元\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对外资企业财务的影响对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影响分析新税法施行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都从降到。但由于外资企业在中国一直享受着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其实际税负要远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左右。对于原来从事银行、保险、房地产、零售、电讯、油气及采掘业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因其实际税负超过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两税合并后会有一定程度的受益对于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其法定名义税率上升了个百分点,这类外资企业会增加一定程度的税负。比如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生产性外资企业、出口性外资企业、电力外资企业、特区内部份外资企业等,新税法施行后,这类企业受到的影响比较明显对于原从事非高新技术产业税率为的外资企业和在边境开放城市设立的税率为的外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的实际税负水平与之前的实际税负水平大体相当。上述企业中属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特别是连续亏损、至今未能盈利或累计未能盈利的生产性企业,如果截至年底企业累计盈利仍为负数或零,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应该从年起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而对于汽车制造或零部件制造外资企业,过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之后,现行的优惠税率就没有了,对这类企业的盈利会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综合以上情况,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在新税法施行后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由于新税法对外资企业采取了年的过渡优惠措施,并且有部分外资企业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或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因此总体而言对外资企业短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对部分不再享受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长期影响将比较大。对外资企业再投资的影响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梁云风编著税务筹划实务纳税人节税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我国给予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以再投资退税,按照再投资额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己经缴纳的所得税。这种所得税优惠是我国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措施。下面根据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不同投资方式分析其影响。第一、一般再投资退税。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新税法施行后,不再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据测算,同样的再投资额,新税法施行后外资企业将增加的投资成本一一假设该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第二、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新税法施行后,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就不再退还投资者。据测算,同样的再投资额新税法将使外资企业增加的投资成本「一假设该企业适用啪勺优惠税率〕。第三、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新税法施行后,对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与上述两点有着相同的影响。第四、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己获得的退税款。新税法施行后,因为上述三种情形再投资退税都己经取消,对外资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发生的前提条件己经不再存在,因而也不存在追回己退税款的问题。\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对外资企业投资方向及产业结构影响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对外资在我国投资的总体规模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对外资在我国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经济体系的合理化与地区的协调发展。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正在发生重大转型,从区别对待的超国民待遇向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转变,从普遍优惠的数量型引资向特定优惠的质量型引资转变。我国的税收政策正从单一的普惠制外资吸引政策,向逐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加强创业投资、实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业的产业引导优惠型方向转变。一国税收新政对投资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结果,刺激投资或者抑制投资。从过去多年的实际经验来看,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绝对主要动力,政府投资、内资企业投资、外资企业投资、国内个人投资等都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我国目前依然需要大量的投资,但因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己经从最初的粗放型、低效型经济向现代的精细化、规模化经济转变,并且我国也正进行着投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如何进行有效的优化和调整,根据国际经验,税收政策是一种很好的调控手段。国家既可以采取低税收政策鼓励和刺激投资朝某一个方向或行业汇集,从而起到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也可以采取高税收政策抑制和限制投资过于集中于某一个方向或行业,从而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企业所得税从两个方面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一是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收所得税,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抑制了投资行为二是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在税前扣除,产生节税的效果,从而降低资本成本,起到鼓励投资行为的作用。从实际立法的角度而言,这两点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前扣除标准上。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调控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对外资企业资本流动的影响税收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是复杂的,分析一国税收对国际资本流动影响的核心问题,就是在综合考虑税收因素后,包括税率的增减、新税的开征、税收优惠的增减等,会引起投资作怎样的方向选择。'`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负,对外资企业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有的。当某项经营活动的税负变高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税负较小或免税的经营活动。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加了大部分外资企业的税负,引起外资企业的资本流动是很正常的。而且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影响下,国际和国内税负水平的差异必将导致资本的流向不同,并最终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引起外资企业资本流动的因素不仅仅是税收因素,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因素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些因素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产生替代效应。税收因素作为影响外资企业资本流动的因素之一,其重要程度是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同时受当时投资环境的限制,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予外资企业很多优惠包括税收优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成果的积累,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投资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而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国际资本流动性的逐步提高,追求资本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正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最主要目标和动力,同时满足收益性和安全性都相对较高的投资区域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世界银行曾经从三个层面这样定义良好的投资环境首先是宏观经济和政治稳定、外资外贸政策等全局性因素稳定,其次是一国监管框架的有效性和效率,就企业来说,它涉及到有关市场进入与退出、劳动关系、劳动市场灵活性、金融与税收的效率与透明度等,第三是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诸如电力、交通、电信、银行和金融,以及熟练工人的技能与技术享赋。世界银行认为,,'麦伦斯科尔斯等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中国在宏观经济与政治稳定、融入全球市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等比其他国家远为出色。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外商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一是看重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二是看到中国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进入本世纪后,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第一位的因素是成熟的市场环境,第二位是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价格优势,第三位是政府办事效率提高,第四是基础设施完善,第五是中国庞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而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降为第六以外了。由此可见,外资已经不再把税收优惠看成投资中国的首选因素了。虽然我国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会让一部分外资企业增加税负,并且同时和利率、汇率、通货膨胀一起产生税收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产生的超额负担只是短期的、微弱的,并且这种超额负担所带来的损失会远低于投资中国所获得的税后利润。综合以上因素分析,新税法对于外资企业资本流动在短期内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长期影响不大,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因为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广阔的消费市场,各种生产要素的完美组合,才是外资投资者投资中国的首选因素。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年月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年月日起施行,新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很明显两税统一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外资企业就没有了筹划空间。第一、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如上所述,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给予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措施相当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整合、删减,外资企业应该积极关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具体实施条例,积极开展税收筹划。比如企业在投资行业上可以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从而获得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等方面都可以利用新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同时新税法也取消了一些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措施,比如取\n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及后续减半优惠,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优惠,取消了凡在特区内的外资企业即适用或税率的优惠措施,取消了外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取消了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汇出免税的优惠。因此外资企业要积极关注这些被取消的优惠措施对本企业的影响,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税前扣除标准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新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外资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新税法的扣除条款,比如新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外资企业在扣除标准方面更多的要注意的是现行外资税法中未作严格规定而新税法中却作了明确规定税前扣除标准的条款。比如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金、坏账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税法的差异。第三、特别纳税调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为了防范各种不合理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常规性反避税条款,防范资本弱化条款,防范利用避税地避税条款,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征利息,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各类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特别纳税调整是年税改中“严征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将反避税条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表明了国家对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的重视程度。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时对价格所作的一种安排,是跨国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的一种行为。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实际上早在年月,国税总局即已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此前针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办法是在年由国税总局颁布的试点办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年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税收专家指出,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避税制造的人为亏损,而关联企业\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之间的转让定价是避税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我国的外资企业因为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的需要,往往发生较多关联交易,国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关联方之间,只要是企业真实需要的市场行为,那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关联方均不能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这些就会被视为避税行为对待,从而受到国家税务局的格外关注。所以外资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对己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行为准备足够的明细资料,特别是关于价格确定的明细资料更要真实、完整、全面,以备相关税务机关随时出现的反避税调查。第四、过渡性优惠安排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为了缓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影响,对于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是因为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牛择厚,“两法”合并的经济学分析,税务研究,第期\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重点解决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的低税率,以此延续目前税制中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但从总体上看优惠程度有所减少,特别是原享受优惠税率的小企业的税负将明显提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众多的中小企业是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更是“新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就业和创新的主阵地,就此而言,国家应该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其资本收益,对税收负担的敏感度较高。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扶持,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活跃民间投资。笔者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更加有针对性再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不妨考虑第一、进一步降低税率个人认为的税率并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政策,对比目前国际上的情况,各国对中小企业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率上比大企业低很多。所以可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给予中小型企业更大的优惠。第二、其他税收优惠措施由于中小企业在人才、资金、信息上都存在明显劣势。国家应在中小企业的创业期、发展期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支持,引导他们做强做大。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在创办初期,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可以通过相应年限的减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进行扶持。通过对先进设备\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加收益在发展期,应将现行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在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或国家鼓励的科研开发项目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其己经缴纳的所得税,以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扩大再投资。`有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问题新法在税收优惠条款中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和以及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总体上讲,新法的税收优惠设计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进,但还存在以下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适用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没有确定新法中没有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适用行业范围予以确定。第二、技术开发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技术开发费的发生地点的确定是否只有在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的活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服务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改良与工艺改进等是否可以申请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中被确定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第三、配合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税收优惠体系尚不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研究开发阶段、开发期、发展期、成熟期,它们分别对应的技术生命周期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样品试制、规模化、技术转移。从企业层面讲,新的税收优惠制度未能根据技术开发的阶段性特征对其进行有效的鼓励,税收优惠的内容庞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优惠政策的总体目标不够明确,各项优惠的配合也不好。第四、高新科技园内外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我国目前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类型的国家级科技园区就有个。各地方还有自行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李文宏,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评析,税务与经济,第期\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才能享受,这带来了两个层面的税负不公。首先,各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一致,这就造成了同在高新园区税负却因地方优惠程度不同产生差异。其次,高新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违于鼓励技术创新的整体政策目标,还会造成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情况,给税务管理也带来一定的障碍。第五、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税收实践中,地方间存在着激烈的税收竞争,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资金、技术、形成地方优势,越权制定延长减免期、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高新企业资格的认定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复审机制,造成企业争相在高新企业资质认定环节上下功夫,造成政策实施的激励效果不佳。在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被滥用的同时,还存在着税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计划还是按基数增长的方式确定,缺乏合理性,往往还会在年底追加税收任务。这使一些税源紧张的地方缺乏宣传落实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或宣传不到位,或对优惠审批过于严格,造成企业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月过渡期存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既考虑了内资企业要求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的呼声,也考虑了外资企业失去若干税收优惠的缓冲措施,在第五十七条制定了过渡期政策。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过渡期政策具体内容及如何操作还需要研究和探讨解决。例如在新、老企业的界定上,税率的过渡以及税收优惠的过渡上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老企业的界定问题和解决建议所谓老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表述为“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即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日期年月日为分水岭,之前获得批准设立的企业为老企业,可以享受为期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之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为新企业,年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年适用,礴李文宏,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评析,税务与经济,第期\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则务的影响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批准设立”从字义推断,可以解释为外国投资者从各地外商投资局取得批文的时间,但依照以往的惯例,也可以解释为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取得批文的时间先于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对两者介于“分水岭”前后的外资企业,以什么时间作为“批准设立”的时间关系重大。考虑到外资企业设立的谈签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出具等实质性准备工作在取得批文以前已经完成,建议以取得批文的时间作为“批准设立”时间更具合理性或者采用取得批文的时间和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两个标准,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日期之前,即可被认定为老企业。两类特殊企业的认定第一、改制企业的认定。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改制,大致包括四种情况内资改制为内资、外资改制为外资、内资改制为外资和外资改制为内资。由于目前仍适用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改制后企业的定性决定了其当年适用哪一个企业制度及年能否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前两类改制企业,由于经济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且企业的经营是延续性的,故应享受原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仁号就体现了上述精神。同理,后两类改制企业由于经济性质发生了改变,即使是延续性经营,也应被视同为新企业,不能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第二、新设分支机构或追加投资项目的认定。笔者认为,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新设分支机构或追加投资项目的,该分支机构或追加的投资项目所得应单独计算,不能享受老企业有关税率及定期减免税等过渡期政策。这样做的理由一是和以往所做的处理一致。年内外资流转税改革时,“外商投资企业年月就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二是享受与新设外资企业一致的税收待遇,避免企业通过新设分支机构或追加投资的方式套取税收利益。税率的过渡第一、起点的设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目前,全国各地对地方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有的不分行业、项目,终身免税有的规定免税期限或税额减半有的根据行业和项目不同分别确定应减税或免税。鉴于复杂的地方所得税征收现状,必须对“享受低税率优惠”做出明确规定,即低税率的起点是否包含地方所得税,如果包含,是按的法定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还是按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如果这些问题不明确,那么税率过渡的执行将困难重重。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给予过渡性照顾的是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和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而这里的“低税率”并不包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不含地方所得税税率的好处在于使实施过渡税率的起点明确且便于操作不妥之处在于可能扩大享受过渡期政策的范围。第二、“逐步”的释义如前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表述税率过渡时用了“逐步”两字,从字义理解,“逐步”是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步到位。但在渐进的过程中是均匀的或是递增的并没有表述清楚。个人认为,在不考虑地方所得税税率的影响的条件下,对原实行税率的企业,逐步过渡可设定为从年开始每年递增对原实行税率的企业,逐步过渡可设定为前三年按原税率、后两年按新税率的方式,如果考虑地方所得税因素,笔者建议采取相对简单的方式,即对原实际适用税率低于新税率的企业在过渡期的前四年适用原税率,第五年适用新税率。税收优惠的过渡关于定期减免优惠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为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规定了享受过渡期定期减免税的起点不晚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年度即使没有获利二是规定了享受过渡期定期减免税的\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终点享受到期满为止。但第五十七条却没有明确“税率”如何适用,也就是在过渡期享受“减税”待遇的企业或者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税款的外资企业,其适用的减半税率是按原税率还是按过渡期税率计算笔者认为,从不改变优惠待遇的角度来看,应以过渡期税率减半为宜。有待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第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余额结转。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三号,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采购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国产设备,每一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的税额按购买设备价值的作为限额与购买设备当年的应纳所得税较前一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增量比较孰低进行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至下年,最长不超过年。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看,投资抵免政策仅限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对原规定尚未抵免的税额是否可以结转,没有做出规定。但秉承税收优惠“享受至期满为止”的精神,尚未抵免的税额在过渡期应可以向后结转至期满。第二、再投资退税优惠的截止日。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可以依情况退还己纳税款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类似的鼓励政策。由于再投资退税政策、利润汇出只与以前年度的税后利润相关,不涉及以后年度跟踪管理除外,所以不适用过渡期优惠政策。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确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截止日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两者差别在于年度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或利润汇出是否享受退税或免税政策。从现行政策看,年度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无法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规定了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己经实现的”,即只有在增资以前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才可以享受退税待遇,在增资后实现的利润\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即便是事先承诺、事后实现用于再投资的也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所以,能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的税后利润只能是年以前实现的。纳税人概念的界定问题纳税人是税制构成中的基本要素,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的身份界定标准和涵盖范围,应该在该税种的基本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在第二款中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范围之外,但并未就“企业”作出一个清楚的、一般性的范围界定。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会对新法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必须明确纳税人的范围。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范围需要涵盖的实体或组织的种类很多,很难用一般概括性的规定完全界定清楚,所以建议可以通过以下这种列举加排除性概括规定的方式,在税法上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将该法统称的“企业”规定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则一产组织,以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取得收入且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其它组织。这样的规定可以基本清楚地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及其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区别。避税管理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增多,反避税形势严峻。近年来,打击各种避税行为己经成为各国税收立法和管理实践的重点。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基本内容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经详细介绍过了,此处不再赘述。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反避税条款不够科学,操作性不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方面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的发生是以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如何\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判断关联方关系就成了特别纳税调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联合国和协定范本均将“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视为“关联方”。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也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但仅将关联方关系界定在企业的层面,无法规制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转让定价行为。建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进行明确,并拓展到企业与个人层面。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合理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称为比较价格法,具体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称为比较利润法,具体包括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进行具体明确。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引入了防止避税地基地公司避税的经典税收条款一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旨在对由我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在低税国地区的外国企业保留利润不做分配或对利润做不合理分配引起的延迟缴纳我国税收的避税行为进行规制。建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规则的两个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第一、界定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实际税负标准。如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比如或,即可认定的税率偏低。另外,一些国家定期发布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黑名单”或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白名单”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判\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定方法。第二、明确规则约束的对象。规则约束的对象被称为“污染所得”,一般指归属于居民股东的消极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国际上确定规则约束对象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方法,即不考虑公司所得性质将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其是否适用规则,若适用,则居民股东包括“污染所得”在内的所有所得均受规则的约束另一种是交易方法,即对的所得进行分类,只将那些属于居民股东的“污染所得”纳入规则的约束范围,积极的营业利润则不适用规则。我国采用实体方法还是交易方法,应该结合国际一般做法与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通盘考虑。但无论如何必须尽快确定下来。资本弱化标准的判定方面为防范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税法上资本弱化税制原则。就其内容来看,新法对资本弱化采用的规制方法是“债务资本固定比例法”也称安全港模式,以下简称固定比例法。采用固定比例法就是税法事先确定了作为纳税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债务资本比例即所谓安全港,对纳税人超过法定比例的债务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列支扣除,以此防范纳税人的资本弱化交易安排。这种规制方法的优点,一是能有效地减轻和简化税务机关执法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负担。对未超过法定比例的纳税人的融资交易利息,只要利率符合公开市场上的同类借贷交易利率水平,税务机关无需再进行具体交易的税务审查,纳税人也无需寻找可比对象的数据资料以证明其融资交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二是固定比例方法增强了资本弱化税制的确定性,使纳税人对有关融资交易的税收结果有更好的预见性。但是,在实践中固定比例法也有缺陷和不足。最突出的问题是将事先确定的债务资本比例套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公司企业,得出的结论显然缺乏合理性,可能导致对正常交易原则的违背。因为公司企业各自的技术含量、组织结构、营业收入净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以及获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差异对债权投资的内在需求有所不同。举例而言,高端复杂的产品比初级产品需要更长的债务延缓期以支付其研发和销\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售成本企业在发展的早期阶段通常比后期阶段需要更多的外债支持当企业的获利能力较弱,发行的股票在债券市场上得不到追捧,企业内部积累不足而股东又无力继续出资,债务融资成为不得己的出路而对于快速成长中的企业,债权投资往往更加有利可图。面对各种行业差距和企业需求,固定比例法“一刀切”的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的企业,容易忽略不同企业主体在融资结构上的差异。可能使得一些比较依赖债务投资的企业和行业担当不公平的重税。有鉴于此,采用固定比例法规范资本弱化的国家都设置了一些例外规定或豁免条款。比如在英国,税法规定资本弱化规则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协会在年关于资本弱化的总报告中则建议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原则两种方法结合运用,兼顾资本弱化税制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所以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仅规定了固定比例法来规制资本弱化是有失公允的,建议采用固定比例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作为必要补充,有例外性和豁免规定的国际通行的规制模式,充分吸取各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管理上的有益经验。具体来说,即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融资交易在超过税法规定的安全港后,原则上将被视为构成资本弱化,其超过规定比例以上的债务利息不得扣除,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他们之间的融资交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或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此时,正常交易原则仅作为适用固定比例法的一种补充或修正,以弥补适用固定比例法可能造成的僵化和武断。同时,建议在第条的补充规定中对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和某些具有特别债务融资需求的纳税人,增设必要的例外和豁免条款,或者设定较高的债务资本比例标准。月前,安全港比例因国而异,法国、美国为,葡萄牙为,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国为。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上资本弱化税制的立法经验,将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及股权性投资的比率限制为或某些高风险行业,如金融业,限制适当提高。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企业如能证明该债务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进一步解决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执法观念的问题我国税收制度长期以来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的现象比较严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制建设,法制观念薄弱,表现在税收制度上是以“文件”为导向的多变的税收体制,我国现行余个税种,其立法等级大都属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称得上法律的很少,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税法的法律地位低下,有关部门执法随意性大,修改频繁。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深受其困扰,尤其是加入以后的这几年,所得税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对在我国长期投资的企业没有安全感,降低了吸引力。其实,许多外资并不太介意“合并两税”,他们关注的是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其中税制的稳定是重要的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表明我国政府己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重视税收法制建设。但这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开端,税收法制建立起来后的税收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目前新税法己经出台,标志税收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有关部门必须抓住这个契机,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改变原有的执法观念,真正用好这部法律。因为,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也是枉然。必须在相关执法领域强调税收法制原则。企业成本约束的问题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工资收入改为据实扣除和提高了其他一些费用的扣除标准。但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环境还不理想,企业成本约束机制还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这些改革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下降。因此需要探讨新形势下的应对思路及其配套改革措施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笔者认为应界定企业哪些费用开支受到这个问题的影响,并进一步将上述费用分为直接受影响的费用该费用的扩大直接导致内部人在职消费等物质收益的增加和间接受影响的费用该费用的扩大可使内部人个人的社会声\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望得到提高两类直接受影响的费用为工资薪金支出、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企业自行举办的商业性人身保险、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间接受影响的费用为公益性捐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制度的健全完善过程中,这两类费用应区别对待。笔者建议应仿效西方国家采取各种费用据实扣除的原则,对那些直接受委托代理问题影响的费用,除废除计税工资标准外,还应废除业务招待费、“三险一金”和企业商业保险费用等扣除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说对这类费用,新税法应进一步放开限制。对间接受委托代理问题困扰的费用,笔者认为可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的规定,继续保留扣除标准一段时间,待我国公司治理状况明显改善后,为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应逐步予以废除。另外由于股票期权可以使高管放弃短期行为而追求企业长远利益,明显优于工资、奖金、职位提升等激励方式,所以国家应给予鼓励以促进这一方式的推广。这方面可仿效美国对企业向高管赠与股票期权和高管对期权行权时予以免税等措施。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将公司高管在职消费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配套改革措施也应及时进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约束企业的成本开支,对国企成本开支进行制度上的限制。具体操作上应细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在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中明确对企业的各项费用的约束。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各方帕累托效率最优。一方面优化了国家、企业、内部人三者之间的激励惩罚机制,内部人侵害企业获得的个人消费及利益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其对企业的侵害越大,须缴的税款越多,内部人追求在职消费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受到抑制另一方面企业成本增大后导致的所得税税收收入损失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弥补回来,有“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之功,体现了税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两套征税机关依据企业隶属关系、行业性质和注册时间分别征收。这种“一税两征”模式下的税收征收管辖权的划\n4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分标准过乱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没有明确界定。税收征管管辖权没有明确统一划分标准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国税地税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征税会产生争夺税源的矛盾二是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交叉使分工难以合理而产生协调上的矛盾三是征收管理成本的提高影响税务效率四是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工作不协调给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等等。总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如果继续回避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征管机关税收管辖权的科学界定,将给实施新法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尽快解决“一税两征”的所得税征收体制。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权限问题的解决对策第一、完善立法,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要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税收实体法为支柱,以税收程序法和组织法为保障,以税务部门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以降低内部磨擦和外部磨擦并存所带来的税收成本。要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税权,给予地方政府与其事权相对应的税权。第二、明确征管范围,正确处理国、地税务局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一税两管”带来的重复行政问题,我们认为一个企业的所得税只能由一个税务机关进行征管。过渡阶段可以通过明确国、地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来解决。笔者建议,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凡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和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这样真正实现国、地税务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能有效避免国、地税务局之间争抢税源现象的发生。第三、完善收入分享制度,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税两管”问题产生的实质是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制度,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对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的分析表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不同的主体,分别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不同偏好的公共产品,其行为目标存在明显差异。公共产品分别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层次提供,比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中央政府提供能更有效地满足全\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需要分级,分级需要分权,这是分税制的基本理论依据。有人对花钱办事作了系统的分析,认为花钱办事效益最好的是花我的钱办我的事,其次是花我的钱办别人的事和花别人的钱办我的事,而效益最差的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建立公共财政也需考虑人们的习惯心理。实践也证明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最多,效益也最差。因此,要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完善收入分享制度,改变目前事权下放、财权上收的不合理现状。第四、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降低税收成本。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当代世界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是降低税收成本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发达国家的单位税收成本之所以低就在于他们的信息化水平高,有集中共享的信息库。如美国,已建成了个服务中心组成的税务电子计算机系统。通过遍布全国的计算机网络,这个中心就可以处理全美国上亿份纳税申报表。对我国而言当前要完全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的困难。但笔者认为应该将如何完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作为征管改革的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征管软件进行信息处理,进一步加大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改革的力度,加快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平台,改变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实现国、地税务局之间软件统一、信息共享,并充分利用社会网络整合系统内外的信息资源。同时,还应该加快税收管理的电子化步伐,建立计算机网络,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实行电子报税及征税无纸化。特别应加快与金融机构联网,提高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改意见,这些都将会从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企业只有在充分认识新税法现存的缺陷和某些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才能针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方法做出有利于本企业的正确判断和选择,管理好企业。同时,对新税法可能进行的一系列改进也应提前思考,预计可能的变化,做好战略规划,打有准备之战,这样有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进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n结束语结束语本文通过全面的分析和论证,预测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大都是正面的,包括对市场经济的、内资企业和大部分外资企业、提升的吸引力方面但同时,新法的实施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包括对部分外资企业和税收收入等一些经济领域。总体上说,实施新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第二、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展开分析,这些影响有些是由于税法自身的不完善造成的,有些则是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的结果。最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探讨解决的方案,力图将改革的成本降为最低。\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参考文献「丛明年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影响〕涉外税务」孙建开程爱学年财务总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一「口孙瑞标年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中国税务一孙云领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所得税筹划「税收征纳,窦清红年“两法”合并后的外商直接投资预期〕税务研究一董汉彬新企业所得税的显著变化科技信息,「丁涛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以来对于浙江利用外资的影响经济研究导刊,一搜〕杜桂屏吴嘉源年新税法企业如何应对挑战〔中国税务一引付永强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更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一创胡春宇论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宏观经济现代商业,黄凤羽著年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口「〕李长照新企业所得税的五大变化工业审计与会计,刘军年“两法合并”对深圳的机遇和挑战涉外税务一口刘丽坚,缪慧频,孙瑞标年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纳税甲报实务「习中国商业出版社\n参考文献〕牛泽厚年“两法”合并的经济学分析〕税务研究一〕邱海燕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钢铁企业的影响厦门科技,一」曲肖倩浅议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现代企业教育,巧一」王桂平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科技信息一〕吴静静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及存在问题探讨淮阴工学院学报一」魏婉纯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和方法〕科技咨询「席卫群,于瀚尧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对地区税负差异的影响分析当代财经,一〔」阳德盛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的变革〕一」曾莉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工业审计与会计,一仁〕张庆考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分析企业家天地下班月刊理论版仁」〕朱荣喜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空间分析〕一\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后记岁月会增长一些东西,也会削减一些东西。大学毕业工作后,一直安于现状,随着年龄的增长意志却被消磨了不少。虽然也在杂志上发表过几篇文章,但终究还是显现出了知识的匿乏,便毅然决然再次踏进大学校园,在名师的指点下重塑自己。光阴在蒋,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即将画上句号,现在忙于调整论文格式,不由得想起论文从选题到定稿的过程。边工作边学习,还要写三万字的论文这是头一回,也许是想逼迫自己去深入了解一些平时不太熟悉的领域吧,我一直想写与工作中比较空白的部分有关的东西,比如税收、财务。在导师的指点下几经周折选定了这个题目,我明白它对我而言的难度。在反复修改和查阅资料的写作过程中不断地遇到瓶颈,又不断地突破不断地遭遇困难,又不断地克服既要准备能下锅的菜料,又要思考如何将它做成一桌可口美味的饭菜既要宏观地把握整篇论文的轮廓,又要在细小的地方缝缝补补,既要保证整篇文章的“神”能贯穿一线,·又要在每个部位的“形”上敲敲打打,当灵感来的时候要笔耕不辍、奋笔疾书,当灵感走的时候又要冥思苦想、挑灯夜读。在这过程中,心情也随之跌宕起伏,时而穷途末路,时而豁然开朗,其间的乐趣在于如电光石火般灵感产生的瞬间,在于拦路虎被自己打垮的时候,在于得益于导师的鼎力指导和悉心修正,使文章得以成型,形神兼备地被打造出来的那一刻。创新确实太难,愿望可以很好。在保证最起码的学术伦理的前提下,我会不由自主地借鉴前人们的行文思路、基本观点。其次,问题分析得不够深入,心有余而力不足。若要探究本文“贡献了什么”我只能说谈不上贡献,它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发表了一点看法,提供了一点借鉴。今后我还将不断探索下去。在这段刻骨铭心的日子里,我更加深刻地懂`得了知识是自己一辈子要去\n后记累积的东西,积累、反思、记录、阅读、表达、交流……,尤其是坚持是何等的重要。我也将以更平静的心境、更吃苦耐劳、更坚忍不拔的精神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去。\n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致谢光阴似箭,近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经历繁琐工作的同时,我深深体会到了聆听老师讲授和写作论文时的那份宁静与思考。回首三年的求学历程,对那些引导我、帮助我、激励我的人,我心中充满了感激。首先要感谢导师焦薇教授,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定稿,倾注了焦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我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深深受益于焦老师的关心、爱护和谆谆教导。她作为老师,点拨迷津,让人如沐春风作为长辈,关怀备至,让人感念至深。能师从焦老师,我为自己感到庆幸。在此谨向焦老师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同时,我要感谢母校—西南财经大学,给了我一个宽阔的学习平台,让我不断吸取新知,充实自己。特别是会计学院所有教导过我、关心过我的老师,你们为我的学业倾注了大量心血,你们为人师表的风范令我敬仰,严谨治学的态度令我敬佩。还要感谢一直关心、支持我的同学和朋友们感谢你们的鼓励和帮助,感谢级全体研究生同学。两年来,我们共同进步,感谢你们给予我的所有关心和帮助。同窗之谊,我将终生难忘需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丈夫和女儿。他们无怨无悔的付出我无以为报,他们是我一生求学和工作中的坚强后盾,在我面临人生选择的迷茫之际,为我排忧解难,他们对我无私的爱与照顾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邹遥二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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