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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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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20\n 民事答辩状符合法律的合法途径,合法的民事答辩状能更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下面为大家提供三篇2017最新的民事答辩状范本,希望帮助大家通过民事答辩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0\n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20\n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2008);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2011)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20\n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20\n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20\n: 1、医疗费用26523.6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20\n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20\n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20\n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20\n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20\n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