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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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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答辩人(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二审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2007年3月10日从自贡市荣泰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受让取得荣县新城“星河湾”小区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和开发权的。而“星河湾”作为荣县新城B2-01号宗地开发的楼盘名称和小区地名最早是于2006年3月23日在荣泰公司与钟全安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就已经确定了的,且“星河湾”作为小区地名于2006年4月10日获得了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命名。所以,“星河湾”作为荣县新城B2-01号宗地开发的楼盘名称和小区地名使用在先,而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后(时间为2008年7月14日)。可见,“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和小区地名使用的时候(2006年4月10日)及被上诉人取得荣县“星河湾”小区的开发权时(时间为2007年3月10日),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没有获得“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获得时间为2008年7月14日),上诉人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没有取得“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n星河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取得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二、被上诉人从荣泰公司承接荣县“星河湾”小区的开发和建设,该小区的开发、建设获得了荣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被上诉人使用的“星河湾”楼盘名称是经行政管理机关(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系荣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批准的标准地名。被上诉人使用该标识的方式和目的不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是作为地名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被上诉人使用的“星河湾”标识不具有作为商标应具备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这种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因此,被上诉人仅将“星河湾”标志作为地名标志进行使用,没有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销售、建造并在该住宅小区中使用“星河湾”标志的行为属于对“星河湾”地名的合理使用。另外,“星河湾”作为建筑物地名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地域外无排他性,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楼盘名称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上诉人不得以其在广州市或其他地方先使用该地名而禁止被上诉人于荣县使用。所以,被上诉人使用的“星河湾”实质上是住宅小区的地名,并非商标,不构成对上诉人商标权的侵害。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的名称只是作为地名使用,没有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三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n、楼盘名称作为城市住宅区的地名,不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属性,更不具有商业标识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权不存在权利冲突、权利竞合的问题。被上诉人“星河湾”作为住宅小区的地名使用权没有对抗上诉人的“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上诉人的“星河湾”注册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其只能在其注册的第36和37类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延伸到商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根据所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使用商品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品,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消费品,而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则不能使用商品商标,也就是说即使是商品商标,其权利也不能及于不动产,即建筑物整体的名称是不能作为商品商标获得注册的。服务商标是用于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记,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商标适用的服务与商品商标依附的商品不同,它不能进行流通。由于一些经营者同时经营商品及服务,对此,应该注意的是,“服务”必须独立于“商品”,也就是说,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分离开,这是使用服务商标的前提。本案中,上诉人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n注册的第36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是为商品房出租、销售、管理等提供的服务,注册的第37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是为商品房建筑提供的服务。由此可见,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楼盘名称。建设、出售、出租、管理的不动产本身采用什么名称,并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故此,由于商标法不能将不动产的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上诉人主张由于其注册了服务商标,被上诉人楼盘名称与其服务商标相同构成侵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存在住宅小区的地名与注册服务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第36、37类服务商标的效力范围和保护范围均不能延伸到楼盘和楼盘名称。五、上诉人开发的“星河湾”楼盘,提供的“星河湾”服务商标的相关服务均没有发生在四川,更没有发生在自贡和荣县,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楼盘名称,不涉及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商标信誉,更不会导致消费者将上诉人的服务与被上诉人的楼盘产生误认和混淆。一方面,由于楼盘具有价值高、地域依附度强的特点,且交易活动中楼盘通常被分割成诸多小单元逐个销售,相关公众会对楼盘开发者的身份、楼盘所处的环境及其配套设施、楼层朝向、户型结构等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尤其是对楼盘开发者的名称、信誉、实力、以往业绩等基本情况,相关公众通常会单独施以特别的注意。而且,商品房的销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会确定合同的相对方。此时,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服务是直接提供的,消费者通常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购房者不会因为只看楼盘名称就会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或误购。因此,楼盘与不动产服务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楼盘的固有特性和楼盘销售的特有规律使得相关公众轻易不会对楼盘的来源及商品房销售主体产生误认。另一方面,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围绕它的服务一般都是在不动产所在地提供的,不动产服务商标的知名度也往往与不动产所处的地域相关,上诉人在四川地区没有提升“星河湾”商标知名度的行为,其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n“星河湾”服务商标在四川地区,乃至自贡、荣县地区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所以,被上诉人对楼盘标识和“星河湾”楼盘名称的使用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楼盘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和误购。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是一种合法和正当的使用,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对上诉人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六、荣县“星河湾”小区门口的“星河湾”标志是地名标识,且与上诉人的“星河湾”商标在字体、结构、外观和有无英文相伴方面均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另,被上诉人开发的“星河湾”小区早在2008年已经销售完毕,该小区的所有权现已经不是被上诉人所有,而是属于小区的众多业主。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标志作为其开发小区的地名和楼盘名称,并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楼盘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和误购。所以,被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侵犯上诉人的商标权问题。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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