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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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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报废管理制度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行政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三、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四、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XXXX同志负责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五、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固定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移动式(或流动式)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八、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九、使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6、存在事故隐患的。7、安全状况等级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时间超过限定的。十、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