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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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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二、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编制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意义;
三、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四、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主要内容
五、
结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
六、结合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解析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的健全完善
七、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应注意的问题
八、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关键技术
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及实战救援能力的提高
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及管理创新
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一)、
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一)、
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1
、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2
、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3
、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
、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1)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2)
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3)
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
(4)
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5)
有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企业责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在去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两位数的基础上,
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627
起、死亡
772
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
57
起、死亡人数减少
30
人,同比分别下降
8.33%
和
3.74%
。
“十一五”时期,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与
2005
年相比,
2010
年事故起数减少
388
起,死亡人数减少
421
人,分别下降
38.23%
和
35.29%
。
(1)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2)
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2005
年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死亡
1193
人,之后每年不断减少,
2008
年降到
1000
人以下,
2009
年降到
900
人以下,
2010
年又降到
800
人以下,
2010
年比
2005
年下降
35.29%
。
(3)
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
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是
29
起、
125
人,比
2005
年分别下降
32.56%
和
26.47%
。“十一五”时期。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没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
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
十一五”期间,建筑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预计
2010
年增加值比
2005
年增长
124%
,预计
2010
年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人数约为
3
人,比
2005
年的
10.38
人减少
7.38
人,下降了
71.11%
。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这个相对指标的大幅度下降,更充分说明了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5)
有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2010
年与
2005
年相比,全国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起数下降
38.23%
,下降
50%
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贵州、甘肃等
9
个省;
2010
年与
2005
年相比,死亡人数全国下降了
32.59%
,下降
50%
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甘肃等
7
个省;
有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相对比较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一直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如
2009
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为
3.58
人,山东只有
1.25
人,河南只有
1.35
人,陕西只有
1.90
人,辽宁只有
1.94
人。
2
、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1
)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
2
)
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
。
(
3
)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
4
)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
(
5
)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
6
)事故查处不到位。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
1
)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
十一五”时期,虽然每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在下降,但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2010
年共发生事故
627
起、死亡
772
人。
(
2
)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
“
十一五”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均发生
33.2
起、死亡
138.6
人。尤其是
2010
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出现反弹,起数和死亡人数比
2009
年分别上升了
38.10%
和
37.36%
。
2010
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有江苏(
4
起)、四川(
4
起)、辽宁(
3
起)、北京(
2
起)、河北(
2
起)、内蒙古(
2
起)、吉林(
2
起)、广东(
2
起)、贵州(
2
起)。
“
十一五”时期还发生了
6
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2010
年
8
月
16
日吉林梅河口事故,死亡
11
人
2008
年
12
月
27
日湖南长沙事故,死亡
18
人
2008
年
11
月
15
日杭州地铁事故,死亡
21
人
2008
年
10
月
30
日福建霞浦事故,死亡
12
人
2007
年
11
月
14
日江苏无锡事故,死亡
11
人
2007
年
6
月
21
日辽宁本溪事故,死亡
10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
)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2010
年与
2005
年相比,全国事故起数下降
38.23%
,其中有
9
个省下降
50%
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
225%
、内蒙古上升
71%
、天津上升
40%
、海南上升
25%
、吉林上升
22%
;
2010
年与
2005
年相比,全国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35.29%
,其中有
7
个省下降
50%
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
260%
、吉林上升
100%
、内蒙古上升
56%
、海南上升
25%
、江西上升
12%
。
从相对数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看,有的地方远远高于全国水平,甚至是
2
倍以上,有的达到
3
倍。如
2009
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
3.58
人,而青海达到
15.24
人、贵州达到
12.95
人、海南达到
8.40
人、上海达到
8.09
人、云南达到
7.89
人。
(
4
)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
从招投标环节看
:①
既有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又有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③还有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与招标、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承发包环节看:还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经营管理看: ①由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或者业主的明示、暗示,企业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降低标准; ②如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③有的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④有的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不反映。
从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管理看: ①有的弄虚作假, ②有的出借、出租, ③有的资质挂靠, ④有的隐瞒不良行为、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这些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大量的隐患,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并且,从大量发生的事故调查说明,其中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去年上海“
11.15”
火灾、
吉林梅河口事故
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下决心、下功夫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5
)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归纳为“三多三少”
:①
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多,执法监督检查相对比较少; ②市场准入管理相对比较多,市场清出管理相对比较少; ③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相对比较多,审批后的后续管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相对比较少。
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查处,严重扰乱了我们的市场。
(
6
)事故查处不到位。
虽然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每年几百起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了多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得我们反思。根据我们对各地事故查处情况的统计,在已作的处罚中,经济处罚方式较多,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很少,
2009
年分别只占处罚总数的
5.03%
和
8.68%
。
按照处罚权限,涉及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及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地方向我部提出处罚建议,然后由我部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非常少,甚至可以说少得可怜。
以
2009
年为例,全国共发生了
21
起较大事故,但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只有
3
起事故,降低企业资质只有
1
家,吊销建造师证书只有
2
人,吊销监理工程师证书只有
2
人。
2010
年,到目前为止,我部只收到
1
起地方(即北京)要求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建议,这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并非较大事故。
2010
年全国共发生了
29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施工企业有
20
家是特级或一级企业,监理企业有
24
家是甲级企业,而到目前为止,各地还没有报送一起要求我部进行处罚的建议。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我们的监管、我们的处罚还很不到位。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2010
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
1
、高处坠落事故
297
起,占总数的
47.37%
2
、物体打击事故
105
起,占总数的
16.75%
3
、坍塌事故
93
起,占总数的
14.83%
4
、起重伤害事故
44
起,占总数的
7.02%
5
、机具伤害事故
37
起,占总数的
5.90%
6
、其他事故
51
起,占总数的
8.13%
注:共
627
起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2010
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部位划分:
1
、洞口和临边事故
128
起,占总数的
20.41%
2
、脚手架事故
78
起,占总数的
12.44%
;
3
、塔吊事故
59
起,占总数的
9.41%
4
、基坑事故
53
起,占总数的
8.45%
5
、模板事故
47
起,占总数的
7.50%
6
、其他事故
262
起,占总数的
41.79%
。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58
.
382
GB6441
—
86
)
建筑业主要事故类别:
1
、
高处坠落
2
、物体打击
3
、坍塌
4
、起重伤害
5
、机械伤害
6
、触电
7
、火灾
8
、中毒和窒息
3
、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
、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
法制国家的基础:社会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企业能管好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管理企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政府的事情。
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必须要
紧紧抓住企业这个
“
主体
”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高速推进,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将快速增长。
因此,“十二五”时期工程安全监管任务仍将艰巨而繁重。
我们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主要是: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2
、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3
、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4
、
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1
年工作要点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
1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
2
)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
3
)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
4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5
)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
1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施工企业
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
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监理企业
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
2
)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注
:
这是领导带班制度。这项制度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来说,领导带班对于及时消除隐患、排除险情很有好处。
(
3
)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五到位
”
。
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
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看,不少事故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严格把关,最后才使
缺陷变成隐患,
使
隐患变成险情,
使
险情变成事故
现实。只要其中一个或几个环节严格检查、严格把关,就有可能把隐患排除,不让隐患变成险情,就有可能把险情排除,不让险情变成事故现实。杭州地铁事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反面例子。
注
:
这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海因里希事故法则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统计了
55
万件机械事故
,
其中死亡、重伤
1666
件,轻伤
48334
件,其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
1
:
29
:
300
。这个法则说明,
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
330
起意外事件,有
300
件未产生人员伤害,
29
件造成人员轻伤,
1
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300
330
29
1
(
4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工程项目的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
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
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
4
)对
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
,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
5
)
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
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
5
)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标准化
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
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
、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
1
)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
2
)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
3
)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
1
)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加强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
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
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
2
)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工程建设中的
重大危险
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注
:
重大危险源
: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
3
)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
摘自: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印发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企
〔2006〕478
号)规定,
3
、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
1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2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3
)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
4
)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
1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
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摘自建质
[2008]75
号
)
(
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
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包括: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
2
)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2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
。
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
3
)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
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
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
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发生其他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告,进行通报批评。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
4
)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
,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要予以曝光。
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
4
、
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
1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
2
)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
(
3
)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
1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修订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
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等标准规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
(
2
)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要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3
)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
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
90
年代初的
3
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
各地领导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确保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只有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安全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安全施工或进行安全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
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
失职与渎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
不认真负责
,
未依照规定
履行自己的职务,
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的量刑,: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
……
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
二
)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三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摘自: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编制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意义
(一)
《
规范
》
编制背景
(二)
《
规范
》
编制依据
(三)
《
规范
》
适用范围
(四)
《
规范
》
的意义
(一)
《
规范
》
编制背景
1
、形势的要求
2
、建设部
《
关于印发
<
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
>
的通知
》
的要求
3
、
《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安委[
2011
]
4
号)
4
、
《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
(建安办函[
2011
]
14
号)
(二)
《
规范
》
编制依据
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3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
、
《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
5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
6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性文件
(三)
《
规范
》
适用范围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2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
《
规范
》
的意义
1
、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2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
3
、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
《
规范
》
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五条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
严
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技术、工艺、设备
、
设施和材料。(
3.0.9
)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3)
3
’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
相关负责人
必须
在其管辖范围内
,按
专款专用
、及
时
足额的要求
,
组织落实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
(8.0.4)
4
’
、(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10,0,6)
(4)
12.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12
.
0
.
3(6))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
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
应
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组织
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
四、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安全管理目标
、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
10
、安全技术管理
、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13
、应急救援管理
、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范。(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立健全
,
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适用范围)
1.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完善,并
有效运行
。(建立完善体系)
1.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系统工程原理
安全系统工程
原理
创始于美国,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末,首先使用于军事工业方面
.
所谓系统安全,是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的危险源可能有不同的危险性。危险性是指某种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二)术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副职领导。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中
,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面。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可能
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源。
2.0.7
风险
risk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0.8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
Divisional Work & Subdivisional Work with Higher Risks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9
相关方
Related parties
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分供(包)方,以及其从业人员及家属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摘自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准入许可
)
3.0.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0.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
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其他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0.4
建筑施工企业应
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0.6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
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或制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0.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进行健康检查。
3.0.9
建筑施工企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1)
3.0.10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分析评估,实施改进。
(四) 安全管理目标
4.0.1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年度及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
4.0.2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4.0.3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应定期进行考核。
4.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分解的安全管理目标,配置相应的资源并有效管理。
(五) 安全生产组织和
责任体系
5.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
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5.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
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
5
.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
应
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
各管理层
的职能部门及岗位
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
1
) 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
) 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
) 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
) 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安全管理条例第
23
条)
6
)其它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
5.0.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职责
落实
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
。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管理体制
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6.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起码
10
项制度
)
6.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6.0.5
建筑施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
。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教育培训应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
7.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7.0.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
7.0.5
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经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
的
各类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
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6
建筑施工企业
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
、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7.0.7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
季节
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
形势
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8
建筑施工企业
每年
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9
建筑施工企业应
定期
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
(八)安全
生产费用管理
8.0.1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应包括资金的提取、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
提取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3.0.6
)
安全生产费用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保险、应急准备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
专款专用、及时足额
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3
’
)
8.0.5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
8.0.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考核。
8.0.7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九)
施
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
材料
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
置、
调拨
、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环境等,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
生产经营内容应包含机械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
或者
配备专职的人员进行设备管理
。
9.0.4
建筑施工企业
应
建立并保存
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管理档案
,并应记录下列内容:
1
、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分析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建筑施工企业
应自行设计或优先选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安全技术管理
10.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
交底
、实施等进行审批、监督、改进等的工作内容。
10.0.2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
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0.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应急预案;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还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①作业人员群死群伤、②重大经济损失或③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建质
[2009]87
号)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
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建质
[2009]87
号
)
一、深基坑工程
(一)
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265]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266]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267]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0.0.4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规模、类别、难易程度等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核、审批权限,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4’)
(3)
10.0.7
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十一)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
11.0.1
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约定和履约控制等的管理要求。
11.0.3
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
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
3
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
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
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供)单位
检查和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
建筑施工企业
可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应定期审核、更新。
(十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2.0.2
建筑施工企业的
工程项目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费用、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3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急预案;
4
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4)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
12.0.4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经理应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
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责任人
,应负责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奖惩, ;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时,
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组织
,协调、管理安全生产;
3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
12.0.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
,并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
、
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应实施巡查,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应做好记录;
2
、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方案实施监督并做好记录;
3
、
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应定期向企业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12.0.6
工程项目开工前,
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交底、验收、检查
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12.0.7
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全面掌握企业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应作为考核奖惩、隐患治理的依据。
(十三)应急救援管理
13.0.1
建筑施工企业
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救援队伍,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调整等日常管理。
1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储存的场所、数量,并应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
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
、
应急
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
、
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
4
、
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
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
、
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
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 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启动预案。
13.0.6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应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应进行
修改和完善。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0.1
建筑施工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的时间、地点
和相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
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
14.0.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
补报。
14.0.5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
14.0.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
其他有关的资料。
(十五)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
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部
每天
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
每周
进行安全检查;
3
建筑施工企业
每月
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4
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
季节性
的安全检查。
15.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
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组织整改,并应
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5)
15.0.5
建筑施工企业对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按隐患类别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6
建筑施工企业应
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
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进行评估,应确定改进措施,并应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4
其他影响安全
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7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十六)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对象、制订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
16.0.2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
16.0.3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4
安全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
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3
安全行为;
4
安全业绩。
16.0.5
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应及时兑现奖惩。
五、结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内容、
(二)具体措施、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
《
标准化
》
主要内容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4.2
建立和保持
4.3
评定和监督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5
教育培训
5.6
生产设备设施
5.7
作业安全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10
职业健康
5.11
应急救援
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二)
《
标准化
》
具体措施、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⑶操作规程,⑷排查治理隐患和⑸监控重大危险源,⑹建立预防机制,⑺规范生产行为,⑻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⑼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⑽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
“
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
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三)
《
标准化
》
工作要求
确立目标
建立组织机构和确定职责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全员教育培训
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确保作业安全
切实隐患排查和治理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重视职业健康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
及时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定期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六、结合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解析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的健全完善
(一)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主要内容
(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主要内容
(三)解析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的健全完善
(一)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主要内容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价内容
3.1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3.2
安全技术管理评价
3.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价
3.4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
3.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
4
、评价方法
5
、评价等级
6
、附录
A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7
、附录
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9
、引用标准名录
10
、附:条文说明
(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主要内容
五章二个附录
(三)解析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的健全完善
1
、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对企业的评价
2
、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3
、二标准虽是各有侧重但是统一的互补的
七、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应注意的问题
(
一)安全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二)技术交底应注意的问题
(
一)安全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建筑法
》
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部
2004
年出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中制定了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集团公司、总公司
)
主要负责人、项臼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
,从而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还要执行
GB 5306—8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
》
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为、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后上岗。
1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建教
〔1997〕183
号文件印发的
《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
的要求如下: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
40
学时。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
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
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
15
学时。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
20
学时的培训。
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
15
学时、
20
学时。
2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新工人
(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
)
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利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工人人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
4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队伍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为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
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设部于
2004
年制定了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集团公司、总公司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
。由于不同的对象对掌握的知识和内容有所区别,因此对于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内容、方式应依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二)技术交底应注意的问题
1
、
安全
技术交底的种类:
1
)分部分项;
2
)工种;
3
)操作规程;
4
)方案;
5
)其他
2
、
安全
技术交底的交底人与被交底人
3
、
安全
技术交底强调交底到操作人员
八、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关键技术
(一)
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
(二)
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控制关键技术
(一)
建筑施工
各类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价
危险、危害、事故隐患
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建筑工地常见事故类型
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危险、危害、事故隐患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危险、危害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
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
事故隐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能量、为害物质的存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是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也是不能完全消除的(能量、为害物质)。
失控(故障
——
生产、控制、安全装置、辅助设施等;人员失误;管理缺陷;客观因素)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
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16-1992(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
参照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01
物体打击
(
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 02
车辆伤害
(
指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 03
机械伤害
(
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
04
起重伤害
(
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 05
触电
(
包括电击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
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 010
坍塌
(
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
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
建筑工地常见事故类型
1
、五大伤害
01
物体打击
(
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
09
高处坠落
(
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
010
坍塌
(
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
04
起重伤害
(
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
03
机械伤害
(
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
2
、其他伤害
05
触电
(
包括电击
) 08
火灾
019
中毒和窒息
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直观经验法(
1
、对照、经验法;
2
、类比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事件树、事故树)
规范反馈法-法律、法规、标准对照分析
案例分析法-根据发生事故案例
系统分类法-按物理、化学特性;危害程序、形式进行系统分析
(二)
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控制关键技术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基本要求
(
预防
——
包括生产过程中及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排除
、
处理和降低
、
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员自救条件
)
预防对策原则(
1
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矛盾,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
2
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
——
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针对性、可操作性、经济合理性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设置安全装置
机械强度试验
电气安全对策
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洁
个人防护用品
本质安全
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
,
可降低重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
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应在“
经验控制型
”及“
过程控制型
”的基础上
,
运用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为基础的“
发现控制型
”及“
超前控制型
”的管理及事故预防模式
,
形成较为完整的事故防范体系
,
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
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及实战救援能力的提高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实战救援能力的提高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
应急预案的级别
应急预案的类型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应急预案的级别
Ⅰ
(企业)
Ⅱ
(县、市
/
社区级)
Ⅲ
(地区
/
市级)
Ⅳ
(省级)
Ⅴ
(区域级)
Ⅵ
(国家级)
应急预案的类型(1)
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应急响应预案
互助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
4
逻辑步骤
——
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应急预案的类型(2)
特定应急预案
行动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应急设备与设施
能力与资源
保护措施程序
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的维护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实战救援能力的提高
应急预案运作五个中心
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
应急培训与演习
应急预案运作五个中心
指挥协调中心
现场处理中心(事故初始评估、危险物质的现场探察、事故控制区域的建立、实施应急行动、事故现场的净化和恢复)
支持保障中心
媒体中心
信息管理中心
应急培训与演习
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加强重点、突出重点、逐步提高
应急培训与演习任务: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和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预案培训的范围: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社区居民培训;企业全员培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营救培训内容:报警、疏散、火灾应急培训、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初级意识水平、初级操作水平、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危险物质专家水平、事故指挥者水平)
训练和演习类型: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自选课目训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名词解释(1)
危险化学品:
1
、是指物质本身具有某种危险特性,当受到摩擦、装机、震动、接触热源或火源、日光暴晒、遇水受潮、与性能相抵触物品等外界条件的作用,会导致燃烧、爆炸、中毒、灼伤及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化学品。
2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一种或数种化学品或其能量以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救援: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重大危险源: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目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分类:只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分级: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名词解释(2)
应急救援编制内容
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极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危险区的隔离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现场保护与现场清洗消毒
应急救援保障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应急培训计划
演练计划
附件
应急预案编制步骤
编制准备(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制定编制计划、收集资料、初始评估、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能力与资源评估)
编写预案
审定、实施
适时修订预案
编写格式
封面(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目录
引言、概况
术语、符号和代号
预案内容
附录
附加说明
应急预案编写基本要求
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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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案例分析及管理创新
(一)案例分析
(二)管理创新
(一)案例分析
1
、
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门面房坍塌事故
2
、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
3
、
上海市铁路分局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4
、
11.15
上海市胶州路火灾
1
、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门面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0
年
7
月
23
日,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15
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0m2
,是集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品住宅、补偿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为
25
层。工程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方施工单位为乌鲁木齐某基础实业公司。
该工程施工中因一排水管线影响基槽施工,所以需改线,改线后新排水管沟中心距门面房后墙仅
2m
,但沟槽底宽
1.2m
,沟深
2.8m
,已超过门面房的基础深度。开挖沟槽时,因故管沟中心线又向门面房后墙方向移了
0.6m
。由于沟槽较深,开挖时没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又距门面房过近,从而使门面房基础严重受损。
2000
年
7
月
23
日
23
时左右,四间门面房向侧面坍塌,造成
4
人死亡,
15
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技术方面
土方施工前既未制定施工方案,也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按照土质条件和沟槽深度确定支护方法。由于沟槽距原有房屋基础过近
(
实际槽壁与门面房后墙最近处不到
1m)
,使门面房基础承力层受到扰动,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管理方面
该施工单位无土方工程的资质,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前无方案,无保障施工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明知距原建筑过近存有隐患,且在
7
月
15
日施工当挖深到
2.5m
时,门面房基础曾发生局部塌方,但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故未引起重视,虽然施工单位曾向建设方提出有危险,但由于建设方坚持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蛮干,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
2
.主要原因是建设方不按规定发包,且在施工中不坚持原则,已预见危险仍坚持蛮干。施工方不按施工条件采取安全措施,明知有危险仍继续蛮干,最终发生事故。完全是由于建设方违章指挥,施工方违章操作造成。
3
.事故的直接责任是建设方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方的管沟施工队队长,明知此种作业有危险,且在
7
月
23
日事故发生之前的
7
月
15
日曾发生局部塌方应有所警醒,但没能引起现场指挥人员的高度重视,如果能及早采取措施本次事故完全可避免,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该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
《
建筑法
》
规定,加强监管。应按规定程序发包、审查资质、审请施工许可,加强监理的监管,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六、专家点评
土方、基坑施工中,由于降水措施不当会给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造成不均匀沉降,或因距建筑物过近,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影响了建筑基础地基的承力范围,造成建筑物的开裂或坍塌。
本次门面房坍塌是因过近的管线沟槽施工造成。该土方工程虽为沟槽施工,但槽深已达
2.8m
,槽中心距门面房墙
2m
,槽底宽
1.2m
,施工中槽中心又向门面房移了
0.6m
,门面房为平房,其建筑基础埋深很浅,因此破坏了地基土的承力层,造成房屋倒塌。
基坑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方工程,它需要在施工方案中考虑土壁支护、降水方法、挖土程序、坑边堆载、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此工程虽然算不上深基坑,但施工条件也具有相同之处。由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前不制定方案,施工中无支护措施,对邻近建筑物无调查了解,施工队伍无资质,已经出现了险情仍盲目施工,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2
、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
一、事故简介
2009
年
6
月
27
日
5
时
30
分,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 。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
6
月
27
日
27
日
5
时
30
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
根据上海市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
7
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
10
米左右。与此同时,紧临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达
4.6
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可能
1
河堤倒塌所致
在房子倒塌前一天,附近淀浦河一段河堤滑向了河中,因此有人怀疑是河堤倒塌导致房子倒塌,但此说难以解释的是:倒塌的河岸离倒塌的房子隔开了
3
栋房,而最近的房子都没有问题,并且倒塌的方向与河岸相反。
可能
2
桩基设计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
这个楼用的是静压管桩,它的抗拔性能不太好,而且这种桩只能是入岩承力。可能这里的岩石离地面比较近,造成有效桩身过短抗拔力不够。这个主要是设计的问题,要么就是没勘探,按经验设计。
”
也有人指向桩基本身说,倒塌房
“
连根拔起
”
地桩折断,很可能焊接处不牢靠。
可能
3
特殊地质原因
资料显示,楼盘附近岸边存在一些旧有的河道
(
暗浜
)
,这些河道可能比较复杂。如果房子正好处于流沙比较严重的区域,又没有牢固的地基,就很容易引起倾斜。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该楼盘先建上面的房子再建地下停车场,
“
掏空
”
了支撑结构。在现场注意到
,
地基桩体有的实心有的空心,连根倒地的地基桩体上,部分混凝土横切面在巨大力量的拉扯下,似乎出现少量蜂窝状空缝,作为地基桩体最为关键的力量支撑,暴露在外的地桩钢筋有拇指般粗。在倒塌大楼的底部,地基桩体散落一地。这些桩体基本为圆柱形的,有些是实心的,有些则为空心。在有些
“
圆柱体
”
的横截面上出现了一些小小的细孔,显得有些稀疏。采访到东大吕志涛院士分析施工可能
“
偷工减料
”
了并说:
“
53
年从未见过房子这么倒的。
”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琴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在
“
莲花河畔景苑
”
项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7
号楼倾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巨额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应以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头发花白的阙敬德和身材瘦削的张志琴并排站在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今年
2
月
11
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
“
莲花河畔景苑
”
倒楼案其他
6
名被告人已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莲花河畔景苑
”
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有期徒刑
5
年,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有期徒刑
5
年,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夏建刚有期徒刑
4
年,众欣公司项目经理陆卫英有期徒刑
3
年,
“
莲花河畔景苑
”
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张耀雄有期徒刑
4
年,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莲花河畔景苑
”
工程原总监理乔磊有期徒刑
3
年。
3
、
上海市铁路分局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
年
8
月
7
日,上海市天目中路某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铁路分局某工程建筑面积
16950
m
2,
建筑总高度
615
m,由上海市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上海另一建筑公司分包土建工程。
2001
年
8
月
1
日,由土建分包公司安排架工班搭设电梯井内的脚手架。该工程共有
4
部电梯,其中有两单体电梯井和两联体电梯井,至
8
月
6
日完成两单体电梯井脚手架后,开始搭设两联体电梯井内的脚手架。
8
月
7
日,
3
名作业人员已将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到了
8
层的高度,此时脚手管已用完,于是
3
人便去拆除
10
层高度处的安全平网,打算使用其脚手管继续搭脚手架。由于拆除安全网之前未进行仔细检查,未发现安全网东侧的固定点已被破坏,当
3
人踏入平网后,安全网即发生倾斜脱落,于是
3
人便从已搭设的电梯井脚手架的空隙间坠落地面,造
成了
3
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技术方面①搭设高层建筑电梯井脚手架属危险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不仅提出脚手架搭设程序和质量要求,还必须考虑搭设脚手架作业人员应采用的安全措施。一是搭设过程中每人应配挂安全带和应系结牢固的要求
;
二是至少每隔
10m
应架设安全平网,以防止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及下一步为使用脚手架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而此
3
名作业人员既没有配备安全带进行个人防护,同时脚手架已搭设
8
层高度也未及时设置安全网防护。因此,当发生意外时,无任何安全措施,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说明该搭设脚手架方案有严重失误。②搭设脚手架之前,项目负责人未与架工班一起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和进行作业前的交底。高处架设作业人员因其作业危险和常处于独立悬空作业情况,所以作业前应给每人配备安全带,并要求正确使用。而该
3
名作业人员全都没配备安全带,当工作中偶然发生失误时,便失去人身安全,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
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由于施工方案失误,没有考虑作业中不安全因素和预防措施。在审查方案中也未明确指出,施工前又未进行现场调查和交底,预先发现隐患和告之作业人员危险及预防措施,且又未按规定对独立悬空的危险作业配备安全带等,一系列的工作失误。从总包到分包,从管理层到项目指挥人,没有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的危险性,以致造成管理失误,把一切安全保障交由工人自己负责,没有任何保障措施,没有给作业人员创造一个最基本的安全作业条件,因此,稍一失误就会发生伤亡事故。
2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由于从总包到分包,从管理层到项目指挥人员各级工作失误,以致作业没有建立起码的安全条件,又未对现场预先调查并告之作业危险及防护措施,未引起高度重视,最终导致坠落事故。
3
主要责任①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负违章指挥责任。作业前未调查现场发现隐患,未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带,既没交底告之又没安全措施便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
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司管理失误负全面领导责任。分包高层建筑工程如何加强管理,如何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无针对性措施,使基层管理失控,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面领导责任。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
总包单位分包工程后,并未完全失去管理责任,工程分包不能以包代管放弃管理或是放松管理,这一点
《
建筑法
》
中已明确。
2
分包单位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措施,方案中应该体现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指导思想。审批方案不能单纯审施工方法
,
还应同时审安全措施。
3
现场安全交底不能流于形式,安全交底是施工方案的细则,是施工方案的补充。由于建筑施工处于动态管理,当现场作业环境变化后,必须用交底进行补充。
六、专家点评本次事故违反行业标准
《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
的规定: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
《
建筑法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都要求对脚手架及危险比较大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本次事故是在搭设电梯井内脚手架过程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该建筑高度
61m
,共有
4
口电梯井,施工前不仅要制定搭设方案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在搭设每一口电梯井前还应对现场环境进行调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此电梯井脚手架搭设前没有针对作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方案。没有按照高处作业规范要求,在电梯井内至少每隔
10m
架设一道安全平网,因此发生意外坠落时失去保护。没有对电梯井的现状进行调查,所以当作业人员拆除此
10
层高度处的安全平网时,未发现安全网一侧的拉接点已破坏,因此人员踏入后平网倾斜脱落。没有研究拆除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配载安全带和如何挂牢以确保作业安全问题。如此等等,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是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进行,一切都由工人自己的操作决定,如此的管理出事故是必然的。
2
、管理方面①总包单位失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60
多米高的建筑物,
4
部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方案,按
《
建筑法
》
规定应该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措施。总包未对分包的这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以致方案中出现重大失误。②分包单位在作业之前未与班组一起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调查和进行交底,以致未发现井道
10
层处安全平网由于长期失于维修管理,拉结处被拆除,留下隐患,而作业时又未配给每人安全带个人防护用品,危险作业时没有了起码的安全措施。
4
、
11.15
上海市胶州路火灾
事故原因:
事发时,有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导致溅落的火星点燃脚手架上的竹排和可燃材料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从而引发大火,
起火点位于北侧
10
层楼左右的脚手架
。到目前为止,已经刑事拘留了
8
名有关涉案犯罪嫌疑人。程九龙表示,这起特大火灾从性质来说应该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大问题:
一、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
二、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
三、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
四、事故现场使用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
五、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续:
到目前为止,上海警方表示,经对遇难者遗骸的
DNA
检测,上海
“
11
·
15
”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遇难人数上升到
58
人,其中男性
22
人,女性
36
人,申报的失踪人员
56
人。
中新社上海
11
月
26
日电
(
记者 陈静
)
记者今日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
26
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在上海“
11·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原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等
13
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据悉,
11
月
15
日下午,上海市中心静安区一幢正在进行外部修缮、
28
层高的教师公寓燃起大火,最终导致
58
人不幸遇难。事故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新华网上海
12
月
23
日电
(
记者 杨金志
)
记者
23
日获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依法对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三名
“
11
·
15
”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上海市检察机关表示,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科科长周建民和静安区建交委建管办副主任张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等,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此前,上海
“
11
·
15
”
火灾事故发生后,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静安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火灾现场相关施工人员也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
,
从
2007
年开始
,
随着各种外墙保温材料广泛应用
,
由此引发火灾不断。除了央视大火
,
济南奥体中心体育馆两次失火
,
哈尔滨
“
经纬
360
度
”
双子星大厦火灾
,10
年的火灾与外墙保温材料有关的也不在少数。
人民网上海
6
月
9
日电 (记者吕网大、谢卫群)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
11.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完成了
《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
11.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日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
11.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
,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事故回放
静安区
728
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
58
人死亡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
728
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58
人死亡,
7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58
亿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灭火,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千方百计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受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委
派,国务委员孟建柱率国务院工作组
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亲切慰问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人员,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俞正声、韩正等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全力组织灭火救援,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伤员救治、遇难者家属安抚、受灾群众安置及人员抚恤、财产赔付等善后工作。通过积极努力,整个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原因查明
施工人员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燃保温材料碎块引发火灾
11
月
17
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
事故的
直接原因
:在胶州路
728
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
10
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
9
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事故的
间接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查处情况
26
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8
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
54
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
26
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
《
安全生产法
》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抓紧研究完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等技术标准及施工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止重特大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已被检察机关批捕的
26
名责任人名单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
26
名责任人是: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瞿幼棣;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周峥;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范玮民;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曹磊;
上海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
上海佳艺公司副总经理马义镑;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沈大同;上海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陶忱;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卫平儒;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无固定职业人员支上邦;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丰;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新;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吴国略;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王永亮;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目前,上述人员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8
名责任人名单
28
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企业人员
7
名,国家工作人员
21
名,其中省(部)级干部
1
人,厅(局)级干部
6
人,县(处)级干部
6
人,处以下干部
8
人。分别是:给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生产科科长范正荣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长汤士刚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主管、党支部委员赵雨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本部第二党支部书记龚晓栋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张慎娣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任陈邱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静安置业集团公司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张伯余行政记大过
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
派出所
消防民警封良培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副所长兼执法办案队队长孔寅翼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
消防支队
防火监督处参谋倪彦雯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党委委员白玉奇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站
安监室主任唐亮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党支部书记柴光成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原站长、现静安区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协调部经理张家明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
招投标
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所长邵振丁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周正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副站长张常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上海市建交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处长、稽查办公室主任曾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党委委员蒋曙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党委副书记黄融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社区管理工作部部长朱德富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平安工作部部长张金生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国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陈静薇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徐孙庆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管理创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23
号)
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1
、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4
、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6
、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7
、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8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9
、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10
、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1
、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2
、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3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
“
六大系统
”
要在
3
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4
、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5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6
、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规定先期建设
7
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
6
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7
、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9
、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
10
、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2011
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二)
强化监督检查
,
切实排除安全隐患。
(三)
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四)
切实加强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
(五)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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