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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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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水上施工安全管理,使人员、设备、材料均处于安全的水上施工环境下作业,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水上安全员。
第二条、施工船舶要证照齐全。
第三条、作业人员要持相关证件上岗。
第四条、施工作业要办理《水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进行作业。
第五条、施工水域设置通航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施工作业船只严禁超载。
第七条、施工作业影响正常船舶航行时,应事先通知海事部门,及时发布有关施工信息。
第八条、施工期内对突发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护措施。
第九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污染物。
第十条、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进行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船只不得在施工作业水域内穿越、抛锚、掉头、采掘、过驳等水上施工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船只航行、停泊、作业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